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上 開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4項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就附表三編號 1至編號4、編號8、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3 所示之7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所偽簽之信用卡簽帳單7紙,均 已交付與各該特約商店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諭知 沒收;惟被告於上開信用卡簽帳單7紙上偽造之署押共7枚, 均屬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二㈡、四㈡所為,亦涉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查,被 告就附表三編號 5、附表四編號4部分該2次刷卡消費之金額 ,因未達一定額度(即 3,000元),而得為免簽名消費,就 該2次犯行,被告並未偽造被害人之署押;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該筆交易之簽單,業經如附表三編號 6所示之商店經辦 人員丟棄,無法提供乙節,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行102年10月7日個行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㈡第10頁),尚難遽認被告確有於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偽 造被害人署押,且該筆刷卡消費之金額同樣未達3, 000元, 而不能排除得為免簽名消費之可能,依「罪證有疑,利歸被 告」原則,應認被告該次犯行亦未偽造被害人之署押。是被 告此部分自無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之偽造私 文書犯行,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要與 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麗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罪及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2年1月23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牛建華所犯各罪及宣告刑、應執行刑)┌──┬───────┬───────┬────────────┬──────┐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 犯 罪 地 點 │ 主 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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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1月13日│臺中市沙鹿區南│上訴駁回。 │如犯罪事實欄│
│ 1 │至同年月19日間│斗路226 巷7 號│ │一所示之犯行│
│ │某時 │ │ │ │
├──┼───────┼───────┼────────────┼──────┤
│ │101 年11月25日│臺北市中山區林│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三編號│
│ 2 │上午6 時45分許│森北路413 號2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1 所示之犯行│
│ │ │樓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 │
│ │ │ │壹枚沒收。 │ │
├──┼───────┼───────┼────────────┼──────┤
│ │101 年11月27日│臺北市中正區新│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三編號│
│ 3 │夜間8 時58分許│生南路1 段14號│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2 所示之犯行│
│ │ │之3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 │
│ │ │ │壹枚沒收。 │ │
├──┼───────┼───────┼────────────┼──────┤
│ │101 年12月4 日│新北市板橋區文│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三編號│
│ 4 │下午3 時14分許│化路2 段499 號│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3 所示之犯行│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 │
│ │ │ │壹枚沒收。 │ │
├──┼───────┼───────┼────────────┼──────┤
│ │101 年12月4 日│新北市新店區民│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三編號│
│ 5 │夜間9 時33分許│權路42巷59弄3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4 所示之犯行│
│ │ │號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 │
│ │ │ │壹枚沒收。 │ │
├──┼───────┼───────┼────────────┼──────┤
│ │101 年12月4 日│臺北市中山區松│牛建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如附表三編號│
│ 6 │夜間11時10分許│江路125 號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 所示之犯行│
│ │ │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 年12月4 日│臺北市大安區復│牛建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如附表三編號│
│ 7 │夜間11時32分許│興南路1 段107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 所示之犯行│
│ │ │巷5弄21 號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 年12月23日│新竹市明湖路 │上訴駁回。 │如附表三編號│
│ 8 │夜間10時7 分許│1001 號 │ │7 所示之犯行│
├──┼───────┼───────┼────────────┼──────┤
│ │101 年12月21日│不詳地點 │上訴駁回。 │如犯罪事實欄│
│ 9 │至同年月26日間│ │ │三所示之犯行│
│ │某時 │ │ │ │
├──┼───────┼───────┼────────────┼──────┤
│ │101 年12月26日│新竹市明湖路 │上訴駁回。 │如附表四編號│
│ 10 │夜間11時10分許│1001 號 │ │1 所示之犯行│
├──┼───────┼───────┼────────────┼──────┤
│ │101 年12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光│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三編號│
│ 11 │下午2 時56分許│明一路106 號2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8 所示之犯行│
│ │ │樓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 │
│ │ │ │壹枚沒收。 │ │
├──┼───────┼───────┼────────────┼──────┤
│ │101 年12月31日│苗栗縣頭份鎮合│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四編號│
│ 12 │上午4 時52分許│興里中央路620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2 所示之犯行│
│ │ │號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梓漩」署押壹枚│ │
│ │ │ │沒收。 │ │
├──┼───────┼───────┼────────────┼──────┤
│ │101 年12月31日│新竹縣竹北市光│牛建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如附表四編號│
│ │夜間8 時31分許│明六路1 段158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3 所示之犯行│
│ 13 │ │號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之「梓漩」署押壹枚│ │
│ │ │ │沒收。 │ │
├──┼───────┼───────┼────────────┼──────┤
│ │102 年1 月4 日│臺北市大同區市│牛建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如附表四編號│
│ 14 │下午3 時4 分許│民大道1 段209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 所示之犯行│
│ │ │號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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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沒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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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之「Ling」英文署押共陸枚、「紫漩」署押壹枚及「梓漩」署押共貳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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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害人謝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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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民國)│ 犯 罪 地 點 │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新│ 備 註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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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11月25日│臺北市中山區林森│金璁西餐廳│4 萬7,600 元│偵一卷第32頁│
│ │上午6 時45分許│北路413號2樓 │有限公司 │ │(簽名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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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11月27日│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地標網通 │1 萬4,729元 │偵一卷第70頁│
│ │夜間8 時58分許│南路1段14號之3 │ │ │(簽名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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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12月4 日│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橡木桶洋酒│836元 │偵一卷第33頁│
│ │下午3 時14分許│路2段499號 │有限公司 │ │(簽名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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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12月4 日│新北市新店區民權│玄海日本料│3,000元 │偵一卷第34頁│
│ │夜間9 時33分許│路42巷59弄3號 │理店 │ │(簽名Ling)│
├──┼───────┼────────┼─────┼──────┼──────┤
│ 5 │101 年12月4 日│臺北市中山區松江│怡客咖啡(│105元 │偵一卷第35頁│
│ │夜間11時10分許│路125號 │松江南京店│ │(免簽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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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12月4 日│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奇樂朵餐坊│1,210元 │(無簽帳單)│
│ │夜間11時32分許│南路1 段107 巷5 │ │ │ │
│ │ │弄21號 │ │ │ │
├──┼───────┼────────┼─────┼──────┼──────┤
│ 7 │101 年12月23日│新竹市明湖路1001│德階興股份│3,580元 │偵一卷第36頁│
│ │夜間10時7 分許│號 │有限公司(│ │(簽名Ling)│
│ │ │ │湖山度假汽│ │ │
│ │ │ │車旅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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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 年12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光明│舒果餐廳(│876元 │偵一卷第37頁│
│ │下午2 時56分許│一路106 號2樓 │竹北光明店│ │(簽名Ling)│
│ │ │ │) │ │ │
├──┴───────┴────────┴─────┴──────┴──────┤
│遭盜刷金額合計:7 萬1,936 元 │
└───────────────────────────────────────┘
附表四:(被害人彭梓漩)
┌──┬───────┬────────┬─────┬──────┬──────┐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 犯 罪 地 點 │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新│ 備 註 │
│ │ │ │ │臺幣) │ │
├──┼───────┼────────┼─────┼──────┼──────┤
│ 1 │101 年12月26日│新竹市明湖路1001│德階興股份│4,580 元(起│偵一卷第38頁│
│ │夜間11時10分許│號 │有限公司(│訴書附表誤載│(簽名紫漩)│
│ │ │ │湖山度假汽│為4,980 元,│ │
│ │ │ │車旅館)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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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12月31日│苗栗縣頭份鎮合興│巴布利菸酒│4 萬3,200元 │偵一卷第71頁│
│ │上午4 時52分許│里○○路000號 │坊 │ │(簽名梓漩)│
├──┼───────┼────────┼─────┼──────┼──────┤
│ 3 │101 年12月31日│新竹縣竹北市光明│陶板屋(竹│1,098元 │偵一卷第39頁│
│ │夜間8 時31分許│六路1 段158 號 │北光明店)│ │(簽名梓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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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1 月4 日│臺北市大同區市民│威秀電影院│954元 │偵一卷第40頁│
│ │下午3 時4 分許│大道1 段209 號 │(京站店)│ │(免簽名) │
├──┴───────┴────────┴─────┴──────┴──────┤
│遭盜刷金額合計:4 萬9,83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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