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鄭少睿與附表編號一至四犯行之實際 行為者(「宗憲」、王上誠、薛明瑋)、上層指揮者(陳本 儉、邱信華、林鉦達、魏榮良)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 犯行部分,有何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上開說明, 自亦不能證明被告鄭少睿涉及此部分犯罪。
㈨綜上,經逐一剖析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參 互審酌,並參諸刑事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 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 ,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照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之規定,負積極舉證之責,而被告鄭少睿所辯 內容,已足對此部分起訴事實構成合理之懷疑,本院無從獲 得其成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行之確切心證,無法形成 被告鄭少睿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鄭少睿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應認被告之犯罪尚 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未查,遽為被告鄭少睿有罪之判決,尚有違誤。被告鄭 少睿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鄭少睿部分撤銷,並為被告鄭少睿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麗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被告魏榮良、邱信華、林鉦達、鄭少睿等人之被害人部分) ┌─┬───┬─────────┬────────┬─────┐
│編│被害人│受詐騙情形 │證據清單 │涉犯法條 │
│號│ │ │ │ │
├─┼───┼─────────┼────────┼─────┤
│一│孫鳳榮│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①證人即告訴人孫│刑法第158 │
│ │ │5月18日上午10時47 │ 鳳榮之證述。 │條第1項僭 │
│ │ │分許,以電話聯絡被│②偽造「台南地方│行公務員職│
│ │ │害人孫鳳榮,假藉「│ 法院地檢署監管│權、第339 │
│ │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周│ 科」2紙。 │條第1項詐 │
│ │ │檢察官」名義,佯稱│③被告林鉦達之供│欺取財、刑│
│ │ │被害人涉及中信金掏│ 述。 │法第216行 │
│ │ │空案件為釐清案情,│④被告魏榮良之供│使同法第 │
│ │ │會派「台南地方法院│ 述。 │211條偽造 │
│ │ │地檢署監管科人員」│⑤共犯即他案被告│公文書罪嫌│
│ │ │來取款以監管,被害│ 王上誠之供述(│。 │
│ │ │人不疑有他,於98年│ 此部分業經臺灣│ │
│ │ │5月19日下午2時許,│ 高等法院99年度│ │
│ │ │在臺南市林森路2段 │ 上訴字第2030號│ │
│ │ │192巷29號交付90萬 │ 刑事判決確定)│ │
│ │ │元予一位自稱「台南│ 。 │ │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⑥共犯即他案被告│ │
│ │ │科呂建昌」之人,嗣│ 薛明瑋之供述(│ │
│ │ │詐欺集團再來電要被│ 此部分業經臺灣│ │
│ │ │害人領款,經銀行櫃│ 臺北地方法院98│ │
│ │ │台人員查覺有異,有│ 年度訴字第1553│ │
│ │ │知悉受騙。 │ 號刑事判決確定│ │
│ │ │ │ )。 │ │
│ │ │ │⑦98年5月19日下 │ │
│ │ │ │ 午1時14分09222│ │
│ │ │ │ 22154王上誠門 │ │
│ │ │ │ 號基地台位置。│ │
│ │ │ │⑧98年5月19日上 │ │
│ │ │ │ 午9時18分、98 │ │
│ │ │ │ 年5月19日上午9│ │
│ │ │ │ 時21分、98年5 │ │
│ │ │ │ 月19日下午1時 │ │
│ │ │ │ 26分0000000000│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二│陳金雀│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刑法第158 │
│ │ │5月19日下午3時許以│ 金雀之證述。 │條第1項僭 │
│ │ │電話聯絡陳金雀位於│②被告魏榮良指派│行公務員職│
│ │ │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 車手之供述。 │權、第339 │
│ │ │住處之市內電話,假│③被告林鉦達之供│條第1項詐 │
│ │ │藉「社會局王麗香」│ 述。 │欺取財、刑│
│ │ │名義,佯稱有人以陳│④共犯即他案被告│法第216行 │
│ │ │金雀名義申請補助,│ 王上誠之供述(│使同法第 │
│ │ │再由1名假藉為「台 │ 此部分業經臺灣│211條偽造 │
│ │ │中市刑事分局劉明達│ 高等法院99年度│公文書罪嫌│
│ │ │警官」及「台中地檢│ 上訴字第2030號│。 │
│ │ │署王清杰檢察官」,│ 刑事判決確定)│ │
│ │ │以被害人涉洗錢案為│ 。 │ │
│ │ │由,要求陳金雀帳戶│⑤共犯即他案被告│ │
│ │ │的錢須代為監管,陳│ 薛明瑋之供述(│ │
│ │ │金雀不疑有他,於98│ 此部分業經臺灣│ │
│ │ │年5月20日中午12時 │ 臺北地方法院98│ │
│ │ │45分許,在臺南市中│ 年度訴字第1553│ │
│ │ │華東路1段207巷口將│ 號刑事判決確定│ │
│ │ │20萬交付予1名自稱 │ )。 │ │
│ │ │「監管科科員呂建昌│⑥偽造「高雄地檢│ │
│ │ │」之人。 │ 署監管科收據」│ │
│ │ │ │ 、「高雄地方法│ │
│ │ │ │ 院地檢署監管科│ │
│ │ │ │ 」、「台中地方│ │
│ │ │ │ 法院行政凍結管│ │
│ │ │ │ 收執行命令」各│ │
│ │ │ │ 1紙。 │ │
│ │ │ │⑦98年5月20日上 │ │
│ │ │ │ 午11時46分 │ │
│ │ │ │ 0000000000門號│ │
│ │ │ │ 之基地台位置。│ │
│ │ │ │⑧98年5月20日下 │ │
│ │ │ │ 午12時21分 │ │
│ │ │ │ 0000000000通訊│ │
│ │ │ │ 監察譯文。 │ │
├─┼───┼─────────┼────────┼─────┤
│三│李彭雪│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①證人即被害人李│刑法第158 │
│ │ │聯絡李彭雪,假藉為│ 彭雪之證述。 │條第1項僭 │
│ │ │「台北地檢署陳主任│②共犯即他案被告│行公務員職│
│ │ │」,並聲稱李彭雪之│ 王上誠之供述(│權、第339 │
│ │ │先生身分譺遭人冒用│ 此部分業經臺灣│條第1項詐 │
│ │ │,李彭雪陷於錯誤,│ 高等法院99年度│欺取財罪嫌│
│ │ │而於98年5月22日下 │ 上訴字第2030號│。 │
│ │ │午12時15分,在屏東│ 刑事判決確定)│ │
│ │ │市機場外環道與建國│ 。 │ │
│ │ │600巷口前交付30萬 │③98年5月22日下 │ │
│ │ │元予詐欺集團成員。│ 午1時6分091255│ │
│ │ │ │ 6490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 │ │
│ │ │ │④98年5月22日門 │ │
│ │ │ │ 號0000000000基│ │
│ │ │ │ 地台位置。 │ │
├─┼───┼─────────┼────────┼─────┤
│四│李春花│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刑法第158 │
│ │ │5月21日上午9時許以│ 春花之證述。 │條第1項僭 │
│ │ │電話聯絡李春花位於│②共犯即他案被告│行公務員職│
│ │ │屏東縣崁頂鄉住家電│ 王上誠之供述(│權、第339 │
│ │ │話,假藉為「新竹黃│ 此部分業經臺灣│條第1項詐 │
│ │ │姓檢察官」,聲稱帳│ 高等法院99年度│欺取財罪嫌│
│ │ │戶遭人非法匯款,要│ 上訴字第2030號│。 │
│ │ │求李春花將帳戶內的│ 刑事判決確定)│ │
│ │ │款項提領出來,李春│ 。 │ │
│ │ │花陷於錯誤,而於98│③98年5月22日門 │ │
│ │ │年5月22日下午4時30│ 號0000000000基│ │
│ │ │分許,在屏東港東國│ 地台位置。 │ │
│ │ │小前交付23萬元予詐│ │ │
│ │ │欺集團成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