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變造之臺灣銀行營業部開立,戶名張鈞瑋,帳號00000000 0000號存摺內頁偽造之「楊淑惠」印文二枚。(二)偽造之臺灣銀行營業部開立,戶名張鈞瑋,帳號00000000 0000號金額為40億1600元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乙紙(含 其上偽造之「臺灣銀行營業部」金額數目私印文、「臺灣 銀行營業部」腰圓形行名章及不詳姓名私印文各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