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世宗
邱璿如
劉錫賢
薛維平
樓
廖紋妤
號
楊曉邦
郭登富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念祖
黃瑞明
尤美女
被上訴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樓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樓
被上訴人 林淑真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被上訴人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被上訴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 蘇友辰
張世興
魏千峰
金鑫
江松鶴
藍松喬
魏早炳
許美麗
張智宏
趙建興
謝文田
林益輝
李淵源
熊梓檳
林金陽
廖道成
林瑞成
吳信賢
薛西全
吳建勛
李玲玲
林瑩蓉
周村來
邱芬凌
李百峰
林武順
吳振東
蔡讚燁
王正喜
羅豐胤
趙惠如
林國明
陳彥勝
王如玄
吳志揚
鄭文龍
應明銓
姜志俊
楊芳婉
潘正芬
沈美真
傅祖聲
林發立
許智勝
高瑞錚
王寶蒞
3樓
陳世寬
林玫卿
陳文郎
徐士斌
李聖隆
廖健男
呂榮海
林世華
樓
王寶輝
黃柏夫
洪貴參
陳長
陳錦隆
陳雅惠
林瑞富
沈士亮
尤英夫
朱麗容
蕭雄淋
陳峰富
陳松棟
吳綏宇
陳文郎
羅行
張天欽
涂又明
鄭淑屏
朱昭勳
戴森雄
周弘憲
張迺良
莊國明
郭吉仁
黃國鐘
楊鴻基
黃虹霞
吳皇龍
吳誠修
李進勇
吳黃鴛鴦
吳祚德
蘇晉賢
詹青芸
林敬生
周峻墩
林大經
王麗絲
林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林秋香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 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原審判決附表所列本件被上訴人以外之刑事案件被告,並非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當事人(未經記載於當事人欄)。另 關於被告高明哲部分,則經上訴人表明並無訴追之意而撤回 在卷,均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