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99年度,178號
TPHM,99,重上更(一),178,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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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偽造之「台灣銀行營業部」金額數目私印文一枚、「 台灣銀行營業部」腰圓形章私印文一枚)。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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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