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399號
TPHM,99,上訴,399,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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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 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 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刷卡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元,並在簽帳 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 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 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 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 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 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 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 五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 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 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刷卡九萬九千二百零六元,並在簽 帳單上偽簽林泊蔚之署名,表示林泊蔚刷卡消費之意,而偽 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 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 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 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勞工 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 險卡,表示陳彥秀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 意,繼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陳彥秀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 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 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元 ,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 正確性,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共同朋分花 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翁明棟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翁明棟之身分證 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 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翁明棟勞工保險卡,表示翁明棟在耀鵬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隨而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翁明棟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 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 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楊永福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楊永福之同意或授權,由「小 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楊永福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 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楊永福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楊永福勞工保險卡,表示楊永福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持前開申辦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以楊永福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表示楊永福申辦信用卡 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 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 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 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同 年三月六日止共計刷卡八萬零七百五十四元,均足以生損害 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楊 永福,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 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 保險局核發之陳建安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續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 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辦 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陳建安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 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 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 ,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 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同年三月九日止共計刷卡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均足 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 及陳建安,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 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 發之陳建安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 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 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辦得之勞工 保險卡等,以陳建安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起訴書誤載為遠東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陳建 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 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 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 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 表示林泊蔚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 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 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 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 ,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 月起至同年二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一千四百零八元,均足以生 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 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翁明棟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翁明棟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 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薪資表、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 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翁明棟勞工保險卡,表示翁明棟在耀鵬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 月十一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薪資表、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翁明棟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 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 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 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 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 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 險卡等,以林泊蔚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 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 及林泊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 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 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 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 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 張金寶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張金寶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 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 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 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 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 並未核准,王豪君始未得逞。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 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 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 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 張金寶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張金寶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 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 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 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 十二萬元,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 同年八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二千一百三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 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 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 之正確性及張金寶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 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 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 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 張金寶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 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 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 未核准,王豪君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 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 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 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 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 泊蔚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



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 未得逞。
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 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 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 保險卡,表示陳彥秀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 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 、與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陳彥秀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 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 准,王豪君陳彥秀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 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存摺 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 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 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林泊蔚之名 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 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王豪君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 於九十七年三月間共計刷卡八萬四千四百一十二元,均足以 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 林泊蔚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 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 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蘇光園勞工保險卡,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持前開領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等,以蘇光園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 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 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



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九千九百八十 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 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 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王 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 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 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 證明,表示黃宏明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 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又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 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貸款之意,而偽造消費 性貸款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八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 泰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王 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 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 君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 申辦現金卡,又在現金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並填 寫黃宏明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之虛偽資料,表示黃 宏明申辦現金卡,有薪資收入之意,而偽造現金卡申請書, 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 現金卡額度三萬元,王豪君再持前開現金卡刷卡套現,自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萬 四千八百一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現 金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王豪君、 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徐茂松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 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徐茂松在金肯有限 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 交付徐茂松,由徐茂松於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



摺交易明細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 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 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徐茂松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 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 ,表示徐茂松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 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交付張竣源、徐茂 松,由張竣源徐茂松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 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屋貸款, 均足以生損害於淡水鎮農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尚未完 成對保手續,因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始未 得逞。
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 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徐茂松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 交易明細交付張竣源徐茂松,由張竣源徐茂松於九十八 年二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彰化商業銀行申 辦房屋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 百五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 確性,惟因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未辦理抵押權設定而未 撥貸故未得逞(起訴書誤認為由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共 同朋分花用)。
二、迨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 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中正路四五五號七樓 之十一,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陳蔣儒,並扣得如附表十 四所示之物;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 ,在臺北縣三芝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三芝區,下同)樂全街 一三二號十樓,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王豪君,並扣得如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 )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管隨芝張竣源、徐茂 松等之供證相符,並有如附表十五所示之證據清單之人證、 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在卷可參及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彰化銀行



城內分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彰城內第0981223 號函、九十 八年八月十四日彰城內第09802080號函暨所附之共同被告徐 茂松相關貸款資料等件存卷可憑。俱徵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證人洪堡淇於本院結稱:伊於偵查中曾表示把資料交給陳蔣 儒是為了要請他幫伊辦理小額信用貸款,伊當時經濟上出了 問題,陳蔣儒與伊朋友間是好友關係,伊透過朋友介紹認識 陳蔣儒,伊的那個朋友名字,伊已經忘記了。伊請陳蔣儒申 辦之信用貸款,有簽立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契約,但是錢沒有 下來等語(見本院100 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除徵表被告 陳蔣儒係以代辦信用貸款為詞,取得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外, 亦顯示洪堡淇並未授權被告陳蔣儒等代辦信用卡,遑及將辦 得之信用卡交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刷卡使用。證人張嘉政 於本院結稱:伊綽號小仇之友人說要幫伊去看看可不可以辦 理信用卡,所以伊將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新光銀行 存摺影本交給小仇,請他幫伊申辦信用卡,但是後來他就將 資料全部還給伊,他說伊已經有辦過了,所以沒有辦法辦理 ,所以伊就將資料拿回來,沒有託他辦理了等語(見本院10 0 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殊無從資為其曾經授權或同意被 告王豪君使用其名義及證件之論據。
三、證人張金財於本院結稱:張金寶罹患癲癇,無法照顧自己, 其證件從小都是伊父親保管的,伊父親過世後就由伊弟弟張 金國(100 年農曆8 月17日已過世)幫他保管,現在則由伊 保管。張金寶身分證件並無遺失,94、95年期間伊朋友介紹 伊跟王豪君認識(當庭指認在庭被告王豪君)辦理車貸,他 陳稱辦理銀行車貸需要作保,伊便提供張金寶之年籍資料及 張金寶全戶戶籍謄本給王豪君,但他辦理好之後沒有將資料 還給伊,私自又拿伊哥哥張金寶之資料去辦理信用卡等語( 見本院100 年10月4 日審判筆錄)。足見張金寶並無自理生 活及工作之能力,被告王豪君係利用為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 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個人資料及戶籍謄本供本件 犯罪之使用甚明。又證人楊永福林泊蔚等於本院具結證稱 不曾委託他人代辦信用卡等語(見本院100 年10月4 日審判 筆錄),顯然堅決否認與本件被告等有何關連;證人羅玉朋 於本院結稱:伊於去年(96年)有前往臺北縣樹林市○○路 462 號14樓過,就是拿伊的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等資 料前往申辦信用卡,伊於96年10月去過,去詢問說信用卡有 無核發下來。伊是為了申辦信用卡而交付身分證給他人,只 有在臺北縣樹林市○○路462 號14樓見過被告王豪君,當時 是要找他拿回伊之證件,伊辦卡的時候沒有見過他,證件是



伊向阿花要回來的,王豪君是不是就是阿花,事隔已久,伊 忘記了等語(見本院100 年10月18日審判筆錄),僅足證明 證人羅玉朋曾委託他人代辦信用卡,不能據以推斷其有何授 權或容任他人持其證件及使用其名義,偽造何文書及詐害何 人意思及行為。證人蘇光園於本院結稱:伊不曾使用信用卡 ,76、77年間我們三兄弟有一間房子,兄弟中有一人因為吸 食毒品缺錢,於96、97年時請人家辦理貸款,但不是以辦理 信用卡來貸款,如果是以信用卡來貸款的話,伊是不同意的 。伊不曾見過王豪君,亦未透過王豪君辦理任何貸款或信用 卡等語(見本院100 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亦係否認與本 件被告等有何關連。以上證人之證言均不能執為有利於被告 事實認定之依憑甚明。
四、綜上,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五、核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人偽造 署名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王豪君、陳 蔣儒、陳彥秀等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其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 彥秀等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 惟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 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手法、模式反覆為之,當 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接續所為,各個舉動無非其整體犯罪行 為之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各僅 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為 已足。被告王豪君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之各犯行,或 與被告陳蔣儒陳彥秀、共同被告張耀宇、管隨芝徐茂松張竣源、「小林」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各該行為之共同正犯。被告等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係數罪併罰關 係,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王豪君前因重利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 刑。




六、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所為,間 或有偽造勞工保險卡之行為如附表十六所示,因認渠等尚涉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惟 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十三名被保險人,確係以傑宇興業有限公 司或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投保 勞工保險,有勞工保險局100 年5 月11日保承資字第100101 81450 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262 頁至第275 頁)。足見被告王豪君辯稱如 附表十六之人均係由伊辦理勞工保險,伊所行使之勞保卡都 是真的,因為公司是伊買來的,所以他們真的有加保,不過 他們沒有在那邊上班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筆 錄),應可信實。從而被告等所行使之勞工保險卡,應為申 辦所取得者,形式上為真正,並無偽造之情形,應不能以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名相繩。又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 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 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 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 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勞工保 險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足見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之投 保,有查核之權責,非一經申請,即須登載照辦,無核實之 義務,是被告王豪君之投保縱有不實,亦不另構成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茲以被告等此部分所涉罪嫌,與前開經論 罪部分間,依起訴事實倘若成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七、原審以被告等事證已明,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 等所為並不該當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原審未予詳查,遽予 科處被告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違誤。被告王豪君上 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被告陳彥秀提起上訴,徒求輕判, 及檢察官對被告陳蔣儒提起上訴,指原判決有應併審之事實 ,漏未裁判,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部分詳後述)。惟原判 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指,仍應就上訴效力所及部分 即關於被告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人均正值青壯,身體健全, 竟不謀正途獲取金錢或滿足所需,竟分別或共同以上揭犯罪 事實之不法行徑冒用被害人黃宏明羅玉朋劉斯聖、洪堡 淇、張嘉政吳德成蘇光園、陳建安、張金寶林泊蔚、 翁明棟、楊永福之名義或偽以自身有資力之證明,分別申辦 特約商店、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以取得



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情節非輕,惟念 其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略見悔意,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及 參與犯罪事實之多寡及情節程度輕重、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彥 秀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雖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九十 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但被告等所為跨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前後,無從據以減刑。末查,被告陳蔣儒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於本件中因囿於貪念,致罹刑典,然犯後終知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業 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有上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 款證明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附卷可稽, 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 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如附表 一至十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等物,因各均已行使交付予各該 被害人銀行,已非被告等人所有,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 該等偽造私文書上之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人所偽造之印文 及署名(陳蔣儒共犯部分另列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五),不 問屬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 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編號九、編號十一、編號十二、編 號十四、編號十五、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一,及附表十四所 示之物,係被告王豪君陳蔣儒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 或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所示之物,係被告 王豪君、共同被告管隨芝所有、供共犯本件上揭犯罪事實一 、㈣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三之物,係王豪君犯 罪所用之物,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編號十八所示之物,係被 告王豪君與共同被告張竣源徐茂松所有供共犯本件上揭犯 罪事實一、至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 申請書等文書,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無滅失 情事,是該等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及其上所偽造 之印文及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八、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陳蔣儒明知洪堡淇並 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亦無向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63 號11樓,下稱臺灣 歐利克公司)之策略聯盟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下稱 華南銀行龍江分行)辦理購車貸款新臺幣(下同)58萬元,



竟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宏明」之不詳男子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6年間 ,由陳蔣儒佯向洪堡淇表示願代其辦理信用貸款手續,進而 取得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嗣由「黃宏明」於96年8 月20日偽 造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保險加 保申報表」,連同陳蔣儒所交付之洪堡淇身分證件,持之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洪堡淇之 勞工保險,用以取得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之勞工保險 卡,證明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 。再由陳蔣儒於96年11月12日,趁洪堡淇輕率、無經驗又急 於辦理信用貸款之際,騙取洪堡淇在「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本票暨授 權書」上簽名,連同其偽造之臺灣歐利克公司「分期付款申 請書」,持之向華南銀行龍江分行辦理上揭購車貸款,致華 南銀行龍江分行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撥付予陳蔣儒、「黃 宏明」用以購車,陳蔣儒、「黃宏明」並將購得之車牌號碼 3670-GV號自小客車變賣朋分以牟利,嗣後華南銀行龍江分 行因無法收得前揭貸款之分期款項,而將上開債權及動產抵 押權轉讓予臺灣歐利克公司,故生損害於洪堡淇、臺灣歐利 克公司及勞保局對於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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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