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二)字,98年度,228號
TPHM,98,上更(二),228,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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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國身分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使永和戶政事務所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且將內容不實的黃振國身分證核發 予甲○,足生損害於黃振國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件發給業 務。嗣甲○於86年5月15日遭警逮捕,並基於概括犯意,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出示上述身分證,以黃振國之名 應訊,並於偵訊筆錄偽造「黃振國」署押及指印,並於當日 為查扣贓證物而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16號8樓之1、臺 北市○○路○段678號地下室及臺北市○○路121 之1號4樓搜 索扣押,於筆錄偽造黃振國署押及指印。翌日(86年5月16 日)、同年6月6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 11806號恐嚇等案件偵訊,再偽造「黃振國」署押;嗣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86年度偵字第14736號侵占等案 件偵查,又承續前述概括犯意,於86年6月26日及同年7月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以黃振國名義 應訊,並於訊問筆錄受訊問人欄偽造「黃振國」署押,足以 生損害於黃振國等事實,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 字第16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有判決可 憑(89偵8245卷106)。而被告於85年11月28日假冒其弟黃 振國名義,向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而申 請補辦黃振國名義貼有甲○照片的身分證1張,足生損害於 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的正確性及黃振國的犯罪事實,應 受前述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原審予以論罪科刑,應有誤會 。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203、212號移送併 辦意旨有關被告自85年間起,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刊登借款 廣告。以每次3萬元不等金額的長期貸款與不特定多數人, 並要求借款人交付身分證作為抵押,以此方式取得附表一甲 編號一至三各名義人的身分證;或以每張人頭身分證三至五 萬元的代價,由甲○親自收購或經由綽號「趙先生」、「溫 小姐」及「邱小姐」等成年人提供附表一甲編號四至一九各 名義人的身分證,於台北市○○路200巷17-3號4樓住處,連 續將附表一甲身分證19張以換貼照片的方式加以變造,足生 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資料管理的正確性及前述名義人 部分,與前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 判決之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為之,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判決再予論科, 亦有未洽。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1065號林麗英偽造文 書案,檢察官主動簽分犯罪嫌疑人甲○,91年他字第1044號 ,而移送於原審併辦的犯罪事實:甲○於88年1月間某日,



以每張身分證影本1500至2000元的代價,將蘇宗誠、王隆賢 及王雲雄的身分證影本,以函寄方式販賣與「凱雍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雍公司)負責人王保新(王保新違反稅 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嗣王保新明知蘇宗誠、王隆 賢與王雲雄於87年間,並未在凱雍公司任職、支領薪資或任 何金錢,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 稅捐犯意,於88年度申報凱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利用 公司內不知情成年會計人員,委由不知情刻印店人員,在高 雄縣內某處,偽造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印章各1枚,進 而由該名不知情會計人員,在凱雍公司員工薪資表,虛偽記 載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於87年間,自凱雍公司支領薪資 各17萬3650元、17萬2545元、17萬2545元,並蓋用前述偽造 的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印文,表示蘇宗誠、王隆賢與王 雲雄已收受薪資的意思表示,偽造準私文書及業務上製作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及王雲雄。嗣王保新利用 不知情會計人員,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扣繳憑單,虛列登載 蘇宗誠於87年度薪資所得17萬3650元;王隆賢於87年度薪資 所得17萬2545元;王雲雄於87年度薪資所得17萬2545元,扣 繳單位均為凱雍公司等不實事項,再利用不知情會計人員填 寫薪資支出金額不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 文書。88年3月間,連同前述薪資表、扣繳憑單,持向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凱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持以 行使。以虛偽增加營業成本費用支出的不正當方法,逃漏凱 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968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的正確性及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 經查,被告僅以函寄方式販賣他人身分證影本予王保新,被 告對於王保新上述犯行是否具有認識,且有利用以犯罪的意 思;意即被告與王保新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情,卷內 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原判決就此部分併予審理、論罪科刑, 同有誤會。上開㈠、㈡、㈢部分的併案犯罪事實,應退由公 訴人另行處理。
㈣原判決未及審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的適用,亦有未 當。
被告上訴辯稱本件之犯罪事實全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除上 述不另為免訴判決諭知及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部分,為 有理由外,其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屬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智識 及任事能力俱佳,不思奮發上進,貪圖一己私利,以身試法 ,影響社會公共信用秩序深重;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 悔意,參酌被告雖未構成累犯,但素行欠佳及其犯罪目的、



手段、次數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 徒刑1年6月示懲。
九、偽造附表一甲各編號名義人署押共28枚、附表一乙編號一、 二、四、五、七、九至一三名義人署押共10枚、「曾滿等」 署押1枚,雖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已滅失,併與扣 案附表二丙之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附表二甲、乙、丁,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 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二之外,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 供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已經被告坦白承認,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沒收。
扣案如上附表二甲、乙之物因均已宣告沒收,則如附表二甲 編號一⑨、⑩、⑪、⑫、編號三⑥、⑧、編號四①、編號五 ①、④、編號六①、②、編號一三;附表二乙編號一②、編 號二、編號三②③、編號四②、編號五①、編號六①編號七 至編號一七偽造之印文或公印文,即無另行宣告沒收的必要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20條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 1 項至第 4 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



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表一

┌──┬───┬────┬────┬─────┬───────┐
│編號│姓 名│變造身分│變造身分│偽造之署押│ 證 據 │
│ │ │證照片提│證後照片│ │ │
│ │ │供人 │所示之人│ │ │
├──┼───┼────┼────┼─────┼───────┤
│ 一 │徐義仲│王全成(│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由台灣│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桃園地方│ │上署押1 枚│①供述證據: │
│ │ │法院檢察│ │ │被告自白徐義仲│
│ │ │署偵辦中│ │ │之供述(台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87年度偵字第│
│ │ │ │ │ │14524 號第122 │
│ │ │ │ │ │頁) │
├──┼───┼────┼────┼─────┼───────┤
│ 二 │蔡時堯│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署押1 枚│⑧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何益國甲○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⑨附表二甲編號│
│ │ │ │ │普通護照入│一⑪附表二甲編│
│ │ │ │ │出境申請書│號四①⑵供述證│




│ │ │ │ │上署押共3 │據: │
│ │ │ │ │枚 │被告自白 │
├──┼───┼────┼────┼─────┼───────┤
│ 四 │秦瑞宏甲○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⑫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一⑨附表二甲編│
│ │ │ │ │境許可證、│號四①⑴附表二│
│ │ │ │ │普通護照入│甲編號五①供述│
│ │ │ │ │出境申請書│證據: │
│ │ │ │ │上署押共4 │被告自白 │
│ │ │ │ │枚 │ │
├──┼───┼────┼────┼─────┼───────┤
│ 五 │秦瑞隆│甲○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四①⑶附表二甲│
│ │ │ │ │境許可證、│編號五④供述證│
│ │ │ │ │普通護照入│據: │
│ │ │ │ │出境申請書│被告自白 │
│ │ │ │ │上署押共4 │ │
│ │ │ │ │枚 │ │
├──┼───┼────┼────┼─────┼───────┤
│ 六 │楊敬敏甲○甲○ │護照、普通│物證: │
│ │ │ │ │護照入出境│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申請書上簽│⑪附表二甲編號│
│ │ │ │ │名共2 枚 │一⑫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七 │詹兆唐│邱彬華(│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案由台│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灣桃園地│ │上署押1 枚│②附表二甲編號│
│ │ │方法院檢│ │ │一⑦供述證據:│
│ │ │察署偵辦│ │ │被告自白 │
│ │ │中 │ │ │ │
├──┼───┼────┼────┼─────┼───────┤
│ 八 │王志強│「張景里│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年籍│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資料不詳│ │上署押1 枚│③附表一甲編號│
│ │ │) │ │ │一⑤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蔡仁和│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顧景琪│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潘孝元│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吳麗美│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陳文德│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陳美遙│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五│李治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六│陳文鴻│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七│魏明龍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八│林永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上署押1 枚│①身分證影本(│
│ │ │ │ │ │見台灣桃園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87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13822 號第38頁│
│ │ │ │ │ │供述證據:被告│
│ │ │ │ │ │自白 │
├──┼───┼────┼────┼─────┼───────┤
│一九│張元宗│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署押1 枚│②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編號│姓 名│身分證│請領護照│有無謊報身│ 證 據 │
│ │ │已否變│時間 │份證遺失 │ │
│ │ │造 │ │ │ │
├──┼───┼───┼────┼─────┼────────┤
│ 一 │洪章凱│均已變│88年12月│有,89年2 │物證: │
│ │ │造 │10 日 │月間(偵字│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第8635卷一│書影本與本人兵役│
│ │ │ │ │第168 頁反│證明書影本(見台│
│ │ │ │ │面)88年11│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月26日同卷│察署89年度偵字 │
│ │ │ │ │第128 頁)│8635號卷一第130 │
│ │ │ │ │ │、132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洪章凱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7頁) │
├──┼───┼───┼────┼─────┼────────┤
│ 二 │黃吉川│未變造│89年9 月│有,89年9 │物證: │
│ │ │(另偽│1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造一張│ │ │書影本與本人口卡│




│ │ │) │ │ │片(見台灣士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 │ │ │度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一第161 至162 頁│
│ │ │ │ │ │)、黃吉川本人身│
│ │ │ │ │ │份證(見附表二甲│
│ │ │ │ │ │編號三①)、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四)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 │
├──┼───┼───┼────┼─────┼────────┤
│ 三 │莊政發│已變造│未申領護│有,88年1 │物證: │
│ │ │ │照,但有│月20 日 │莊政發身分證(見│
│ │ │ │申領0931│ │附表二甲編號三③│
│ │ │ │302150號│ │)、身分證鑑驗通│
│ │ │ │行動電話│ │知書(偵字第8635│
│ │ │ │由甲○使│ │號卷二第276頁) │
│ │ │ │用 │ │、退伍另(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五)供述│
│ │ │ │ │ │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四 │申志榮│已變造│89年4 月│有,89年5 │物證: │
│ │ │ │14 日 │月 │申志榮口卡片與護│
│ │ │ │ │ │照申請書上照片不│
│ │ │ │ │ │合(見89年度偵字│
│ │ │ │ │ │第8245號第127、 │
│ │ │ │ │ │206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申志榮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1頁) │
├──┼───┼───┼────┼─────┼────────┤
│ 五 │許勝田│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5日 │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89年偵字第8635號│
│ │ │ │ │ │卷一第158 至160 │




│ │ │ │ │ │頁)、許勝田身分│
│ │ │ │ │ │證(見附表二甲編│
│ │ │ │ │ │號三②)、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頁)、本票( │
│ │ │ │ │ │附表二丁編號七三│
│ │ │ │ │ │)、戶口名簿(附│
│ │ │ │ │ │表二丁編號四五)│
│ │ │ │ │ │、戶籍謄本(附表│
│ │ │ │ │ │二丁編號五六)供│
│ │ │ │ │ │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陳愛霞│尚未變│尚未聲請│有,90年7 │物證: │
│ │ │造 │ │月25 日 (│陳愛霞身分證(見│
│ │ │ │ │偵字第8635│附表二甲編號三④│
│ │ │ │ │卷一第181 │)、本票影本(偵│
│ │ │ │ │頁稱其未申│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請補發) │187頁反面、附表 │
│ │ │ │ │ │二丁編號六四)供│
│ │ │ │ │ │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愛霞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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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曾振和│偽造 │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25 日 │ │曾振和身分證(見│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⑥│
│ │ │ │ │ │)、護照申請書(│
│ │ │ │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 │ │ │號卷一第152頁) │
│ │ │ │ │ │、本票影本(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186頁反面、附表 │
│ │ │ │ │ │二丁編號六七)、│
│ │ │ │ │ │曾振和名義貼有黃│
│ │ │ │ │ │震照片之護照影本│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二第201頁)、身 │




│ │ │ │ │ │份證鑑驗通知書(│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二│
│ │ │ │ │ │第276頁)、戶籍 │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九)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曾振和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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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廖本林│已變造│未申請護│89年8 月2 │物證: │
│ │ │為甲○│照 │日 │廖本林身分證(見│
│ │ │照片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⑦│
│ │ │ │ │ │)、本票影本(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187頁、附表二丁 │
│ │ │ │ │ │編號六六)、身分│
│ │ │ │ │ │證鑑驗通知書(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頁)、戶籍謄 │
│ │ │ │ │ │本(附表二丁編號│
│ │ │ │ │ │四七)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廖本林供│
│ │ │ │ │ │述(偵字第8635第│
│ │ │ │ │ │182頁申請身分證 │
│ │ │ │ │ │原審卷二第103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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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許芳香│已變造│89年5 月│無 │物證: │
│ │ │ │9日 │ │許芳香之口卡片與│
│ │ │ │ │ │護照申請書上照片│
│ │ │ │ │ │不合(見89年度偵│
│ │ │ │ │ │字第8245號第189 │
│ │ │ │ │ │、189反面、210 │
│ │ │ │ │ │頁)、戶口名簿(│
│ │ │ │ │ │附表二丁編號四二│
│ │ │ │ │ │)、本票(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四)、戶│
│ │ │ │ │ │籍謄本(附表二丁│




│ │ │ │ │ │編號五二)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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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謝麗萍│已變造│89年8 月│無 │被告自白 │
│ │ │ │31 日 (│ │ │
│ │ │ │當場被識│ │ │
│ │ │ │破,未請│ │ │
│ │ │ │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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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陳淑君│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未扣│11 日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案) │ │ │8635號卷二第186 │
│ │ │ │ │ │頁、附表二丁編號│
│ │ │ │ │ │七○)、護照申請│
│ │ │ │ │ │書及身分證影本與│
│ │ │ │ │ │口卡片照片不符(│
│ │ │ │ │ │偵字第8245號第 │
│ │ │ │ │ │211 頁、偵字第 │
│ │ │ │ │ │8635號第1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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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