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4131號
TPHM,98,上訴,4131,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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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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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撤銷假扣押裁│聲請│聲請人│債務人│文件名稱│印 文│
│ │定案號、日期│日期│ 即 │ │ │ │
│ │ │ │債權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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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院院94│94年│徐國超林光銘│民事聲明│徐國超印文│
│ │年度全聲字第│12月│ │ │承受暨聲│一枚 │
│ 一 │449 號 │12日│ │ │請撤銷狀│ │
│ ├──────┤ │ │ ├────┼─────┤
│ │95年2月13日 │ │ │ │民事委任│徐國超印文│
│ │ │ │ │ │書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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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院94年│94年│徐國超劉秋妍│民事聲明│徐國超印文│
│ │度全聲字第 │12月│ │(即劉│承受暨聲│一枚 │
│ 二 │445 號 │12日│ │冠宜)│請撤銷狀│ │
│ ├──────┤ │ │ ├────┼─────┤
│ │95年2月7日 │ │ │ │民事委任│徐國超印文│
│ │ │ │ │ │書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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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院94年│94年│徐國超林月華│民事聲明│徐國超印文│
│ │度全聲字第 │12月│ │ │承受暨聲│一枚 │
│ 三 │447 號 │12日│ │ │請撤銷狀│ │
│ ├──────┤ │ │ ├────┼─────┤
│ │95年2月27日 │ │ │ │民事委任│徐國超印文│
│ │ │ │ │ │書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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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院94年│94年│徐國超彭素雲│民事聲明│徐國超印文│
│ │度全聲字第 │12月│ │ │承受暨聲│一枚 │
│ 四 │446 號 │12日│ │ │請撤銷狀│ │
│ ├──────┤ │ │ ├────┼─────┤
│ │95年1月11日 │ │ │ │民事委任│未蓋徐國超
│ │ │ │ │ │書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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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院94年│94年│徐國超│彭貴雲│民事聲明│徐國超印文│
│ │度全聲字第 │12月│ │ │承受暨聲│一枚 │
│ 五 │448 號 │12日│ │ │請撤銷狀│ │
│ ├──────┤ │ │ ├────┼─────┤
│ │95年4月20日 │ │ │ │民事委任│徐國超印文│




│ │ │ │ │ │書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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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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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