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⒉事實欄一(四)(即金聖益公 司部分)所述被告犯詐欺取財、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犯 行部分;⒊事實欄一(一)、(二)、(三)、(四)所 述被告違反公司法犯行部分,雖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然上開部分與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既分別具有連 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關 於被告犯詐欺取財、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部分,並 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移送聲請併案審理,而關於被告違 反公司法犯行部分,則於96年1月1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經檢察官當庭以言詞請為併予審酌(見本院卷第56頁反 面),自應均併予審理。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並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違反公司法之犯行部分,與起訴部 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卻漏未併予審究;㈡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業已與富沅公司負責人丁○○達成和解,並經其告 訴代理人於97年4月28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言詞 表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卷第157頁反面)。此犯 罪後之態度,原審未及審酌;均有未合。檢察官循告訴人 之聲請提起上訴,認:⑴原判決就被告所犯詐欺罪部分未 論以常業犯。此部分,本院尚查無被告以詐欺維生之事證 ,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⑵原判決就被告詐騙宗 鉅公司丙○○,於93年2月4日簽寫承諾書時,偽簽「史紹 宏」署名2次及冒書身分證字號之行為,認原判決未論以 連續犯。惟被告係本於單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接續進行 ,侵害之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不能論以連續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為無 理由;⑶至原判決量刑顯屬過輕一節,因被告尚不構成常 業犯,且其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富沅公司負責人丁○○ 達成和解,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非可採。至被告上訴 意旨,則否認有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並主張原審判決 量刑過重,則尚非全然可採。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 ,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二)爰審酌被告甲○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營生,竟冒名 「史紹宏」向告訴人丙○○所屬宗鉅公司訛騙價值883萬4 037元貨品(但有給付31萬1千1百元),並向戊○○、唐 運升所經營之油霸王公司詐騙高達177萬3千元(但有給付 6萬2千元)、詐騙丁○○經營之富沅公司44萬4千3百元之 油品,另詐騙乙○○所經營之金聖益公司價值54萬元之機 器設備(但有給付16萬元之訂金),而其所交付票據除用
以支付訂金之支票外,或因存款不足或經列入拒絕往來戶 而無一兌現,詐得金額甚高,惡性甚重,後雖與部分被害 人達成和解,惟迄未賠付全部告訴人損失,且一再試圖狡 賴,反覆辯詞推責稱告訴人因所交付貨品顯具瑕疵云云等 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
六、關於沒收部分之說明:
(一)未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史紹宏」署名 共19枚,以及承諾書上「史紹宏」署名2枚,均係偽造之 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承諾書,已交付給丙 ○○、乙○○收執,非屬被告所有,因之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公司法第1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219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票 號 │發 票 人│發 票 日│面 額│偽造之署名及私│被害人│
│ ├─────┼────┤ │ │文書 │(即執│
│號│ 帳 號 │付 款 人│ │ │ │票人)│
├─┼─────┼────┼────┼────┼───────┼───┤
│1 │GC0000000 │龔登雲 │93年1月 │43萬5千 │於支票背面背書│宗鉅塑│
│ ├─────┼────┤31日 │元 │欄內偽造「史紹│膠軟管│
│ │00000000 │華南商業│ │ │宏」署名而偽造│股份有│
│ │ │銀行西門│ │ │私文書 │限公司│
│ │ │分行 │ │ │ │ │
├─┼─────┼────┼────┼────┼───────┼───┤
│2 │AT0000000 │李文雄 │93年2月 │13萬4 千│同上 │同上 │
│ ├─────┼────┤10 日 │元 │ │ │
│ │02590-3 │台灣中小│ │ │ │ │
│ │ │企業銀行│ │ │ │ │
│ │ │斗六分行│ │ │ │ │
├─┼─────┼────┼────┼────┼───────┼───┤
│3 │GC0000000 │龔登雲 │93年2月 │20萬2千 │同上 │同上 │
│ ├─────┼────┤15日 │5百 元 │ │ │
│ │000000000 │華南商業│ │ │ │ │
│ │ │銀行西門│ │ │ │ │
│ │ │分行 │ │ │ │ │
├─┼─────┼────┼────┼────┼───────┼───┤
│4 │GC0000000 │傅龍金 │93年2月 │25萬5千 │同上 │同上 │
│ ├─────┼────┤15日 │元 │ │ │
│ │000000000 │華南商業│ │ │ │ │
│ │ │銀行板橋│ │ │ │ │
│ │ │分行 │ │ │ │ │
├─┼─────┼────┼────┼────┼───────┼───┤
│5 │STA0000000│邱創煥 │93年2月 │7萬6千元│同上 │同上 │
│ ├─────┼────┤28日 │ │ │ │
│ │3528-1 │台中商業│ │ │ │ │
│ │ │銀行西台│ │ │ │ │
│ │ │中分行 │ │ │ │ │
├─┼─────┼────┼────┼────┼───────┼───┤
│6 │BE0000000 │詠發企業│93年3月 │55萬元 │同上 │同上 │
│ ├─────┤有限公司│10日 │ │ │ │
│ │022561 ├────┤ │ │ │ │
│ │ │遠東國際│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台中公益│ │ │ │ │
│ │ │分行 │ │ │ │ │
├─┼─────┼────┼────┼────┼───────┼───┤
│7 │HNA0000000│暉洋企業│93年3月 │37萬2千 │同上 │同上 │
│ ├─────┤有限公司│25日 │元 │ │ │
│ │21241 ├────┤ │ │ │ │
│ │ │台中商業│ │ │ │ │
│ │ │銀行西屯│ │ │ │ │
│ │ │分行 │ │ │ │ │
├─┼─────┼────┼────┼────┼───────┼───┤
│8 │VB0000000 │傅金有限│93年4月 │47萬2千 │同上 │同上 │
│ ├─────┤公司 │5日 │5百元 │ │ │
│ │00-0000000├────┤ │ │ │ │
│ │ │誠泰銀行│ │ │ │ │
│ │ │後埔分行│ │ │ │ │
├─┼─────┼────┼────┼────┼───────┼───┤
│9 │HC0000000 │周榮輝 │93年4月 │26萬3 千│同上 │同上 │
│ ├─────┼────┤7日 │元 │ │ │
│ │0201-9 │臺北銀行│ │ │ │ │
│ │ │新竹分行│ │ │ │ │
├─┼─────┼────┼────┼────┼───────┼───┤
│10│STA0000000│邱創煥 │93年4月 │47萬5千 │同上 │同上 │
│ ├─────┼────┤15日 │元 │ │ │
│ │3528-1 │台中商業│ │ │ │ │
│ │ │銀行西台│ │ │ │ │
│ │ │中分行 │ │ │ │ │
├─┼─────┼────┼────┼────┼───────┼───┤
│11│UA0000000 │上棋實業│93年4月 │66萬7千 │同上 │同上 │
│ ├─────┤有限公司│15日 │元 │ │ │
│ │00-0000000├────┤ │ │ │ │
│ │ │聯邦商業│ │ │ │ │
│ │ │銀行台中│ │ │ │ │
│ │ │分行 │ │ │ │ │
├─┼─────┼────┼────┼────┼───────┼───┤
│12│CD0000000 │威茂有限│93年4月 │62萬5千 │同上 │同上 │
│ ├─────┤公司 │20日 │元 │ │ │
│ │0000000-0 ├────┤ │ │ │ │
│ │ │遠東國際│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台北忠孝│ │ │ │ │
│ │ │分行 │ │ │ │ │
├─┼─────┼────┼────┼────┼───────┼───┤
│13│CC0000000 │靖松實業│93年4月 │58萬5千 │同上 │同上 │
│ ├─────┤有限公司│20 日 │元 │ │ │
│ │000000-000├────┤ │ │ │ │
│ │ │日盛國際│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北桃園分│ │ │ │ │
│ │ │行 │ │ │ │ │
├─┼─────┼────┼────┼────┼───────┼───┤
│14│AA0000000 │杉本興業│93年4月 │43萬5千 │同上 │同上 │
│ ├─────┤有限公司│30日 │元 │ │ │
│ │379-7 ├────┤ │ │ │ │
│ │ │華泰商業│ │ │ │ │
│ │ │銀行中和│ │ │ │ │
│ │ │分行 │ │ │ │ │
├─┼─────┼────┼────┼────┼───────┼───┤
│15│UB0000000 │江涂瑞菊│93年4月 │41萬5千 │同上 │同上 │
│ ├─────┼────┤30日 │元 │ │ │
│ │00561 │第一銀行│ │ │ │ │
│ │ │南洋分行│ │ │ │ │
├─┼─────┼────┼────┼────┼───────┼───┤
│16│AN0000000 │楊欣學 │93年5月 │63萬3千 │同上 │同上 │
│ ├─────┼────┤15日 │元 │ │ │
│ │046225 │台灣銀行│ │ │ │ │
│ │ │復興分行│ │ │ │ │
├─┼─────┴────┴────┴────┴───────┴───┤
│17│在承諾書上接續偽造「史紹宏」署名二枚,並書立不實身分證統一編號「│
│ │Z000000000號」而偽造該私文書 │
│ │ │
└─┴────────────────────────────────┘
附表二:
┌─┬─────┬────┬────┬────┬───────┬───┐
│編│ 票 號 │發 票 人│發 票 日│面 額│偽造之署名及私│被害人│
│ ├─────┼────┤ │ │文書 │(即執│
│號│ 帳 號 │付 款 人│ │ │ │票人)│
├─┼─────┼────┼────┼────┼───────┼───┤
│1 │TC0000000 │伯欣威有│93年2月 │30萬3千 │無偽造署押或偽│同上 │
│ ├─────┤限公司 │28 日 │六百元 │造私文書之情形│ │
│ │00-000000-├────┤ │ │ │ │
│ │1 │台新國際│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台中分行│ │ │ │ │
├─┼─────┴────┴────┴────┼───────┼───┤
│2 │KA0000000 │東華事業│93年3月 │31萬8千 │未有偽造署押或│同上 │
│ ├─────┤有限公司│31日 │元 │偽造私文書之情│ │
│ │000000000 ├────┤ │ │形 │ │
│ │ │國泰世華│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附表三:
┌─┬─────┬────┬────┬────┬───────┬───┐
│編│ 票 號 │發 票 人│發 票 日│面 額│偽造之署名及私│被害人│
│ ├─────┤ │ │ │文書 │(即執│
│號│ 帳 號 │ │ │ │ │票人)│
├─┼─────┼────┼────┼────┼───────┼───┤
│1 │HAC0000000│林浩群 │93年4月 │12萬元 │於支票背背面背│金聖益│
│ ├─────┤(付款人│10 日 │ │書欄內偽造「史│機器股│
│ │3792-1 │:聯信商│ │ │紹宏」署名而偽│份有限│
│ │ │業銀行北│ │ │造私文書 │公司 │
│ │ │屯分行)│ │ │ │ │
├─┼─────┼────┼────┼────┼───────┼───┤
│2 │HAC0000000│同上 │93年4月 │16萬元 │同上 │同上 │
│ ├─────┤ │30日 │ │ │ │
│ │3792-1 │ │ │ │ │ │
├─┼─────┼────┼────┼────┼───────┼───┤
│3 │HAC0000000│同上 │93年5月 │28萬元 │同上 │同上 │
│ ├─────┤ │10 日 │ │ │ │
│ │3792-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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