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四)字,96年度,87號
TPHM,96,重上更(四),87,200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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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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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