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1405號
TPHM,95,上訴,1405,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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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花蓮監獄受刑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
緝字第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2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8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扣除編號10、14、17)、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光碟(含外包裝),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 國85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自95年1月16日起執行,目前仍 在監受刑中(以上均不構成累犯),詎丙○○仍不知悔改,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 之商標權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均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 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光碟(扣除 編號10、14、17、18)、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光碟分別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群英社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及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博英社公司)受外國著作權人之授權而享有著作權 ,且附表二所示之光碟(扣除編號10、14、17),其外包裝 或執行畫面有如附表二備註欄及執行後顯示之商標圖樣欄所 示之虛偽授權文句、仿冒商標圖樣,另如附表二編號2、18 所示之光碟內容,分別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之著作財產,係 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著作權依據詳如附表三 所示),任何人未經如附表三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散布上開著作之非法重製光碟,復明知附表四所示之光 碟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受國外著作權 人之授權而享有著作權及附表五編號6至8所示之光碟係財團 法人公共電視王話事業基金會(下稱公共電視)及東森華榮



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東森電視)所享有之著作權,竟基於散布前揭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 標之仿冒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2年3 月 間,先在臺北縣永和市福和橋下跳蚤市場,向不詳人士以每 片新臺幣(下同)35元之價格購入數量不詳之非法重製影音 光碟,分別於(一)94年3月初,利用不知情之基隆市○○ 路1號「江太太商行」負責人簡桂治,以寄賣拆帳之方式, 由簡桂治負責對外以每片100元之價格銷售予不特定之人, 丙○○因此每片光碟可拆帳獲利55元或60元不等,迄92年4 月15日止,已獲利約3,000元。(二)92年3月15日,利用不 知情之新竹市○○路27號1樓「小店10元專賣店」負責人李 忠翰,以寄賣拆帳之方式,由李忠翰負責對外以每片100元 之價格銷售予不特定之人,丙○○因此每片光碟可拆帳獲利 60元,迄92年4月7日遭查獲時,已獲利600元。(三)94年3 月底,利用不知情之台北縣板橋市○○路8號1樓之「全館10 元精品五金商店」之負責人李忠熹,以寄賣拆帳之方式,由 李忠熹負責對外以每套150元之價格銷售予不特定之人,丙 ○○因此每套光碟可拆帳獲利100元。嗣於(一)92年4 月 15日晚間10時許,為警據報在基隆市○○路27號前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二)92年4月7日19時30分 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新竹市○○路27號1樓「小店10元專 賣店」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盜版光碟。 (三)94年6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許,經得利公司法務人員 會同警方搜索票前往台北縣板橋市○○路8號1樓之「全館10 元精品五金商店」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 盜版光碟。
二、案經木棉花公司、群英社公司、博英社公司及甲○○○○公 司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審法院認不宜適 用簡易程序,移送原審依通常程序審理,因丙○○為有罪之 陳述,原審法院乃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 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 1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檢察官起訴之對象



為被告其「人」,並非其「姓名」。查本件涉犯著作權法、 商標法等罪者為丙○○(男,38年7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其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冒用「楊源 德」(男,47年1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姓名年籍資料應訊,復在警詢、偵查筆錄上偽簽「楊 源德」之姓名,致承辦檢察官誤認丙○○為「楊源德」,繼 之誤載被告姓名為「楊源德」及其年籍資料,向原法院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對象仍為冒名接受偵 訊之丙○○本人,並非遭冒名之楊源德,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569、1729號解釋意旨,經實行公訴檢察官當庭以言詞聲明 更正後(見原審卷93年3月11日調查筆錄參照),法院已就 被告姓名更正為丙○○(其餘年籍住所資料亦一併更正), 依法得逕對丙○○予以審判。至被告前於警詢、檢察官偵查 中冒用「楊源德」之名應訊部分,是否涉及刑責,應由檢察 官另行偵查處理,合先敘明。
(二)又本案被告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係犯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 著作權法第87條第2款、第93條第3款之罪(新舊法之比較說 明詳如後述),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需告訴乃論(最 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有關扣案 光碟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依法僅需就合法提出告訴部分加以 處理,併此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國賢邱金裕、丁○○、鄭維雄及 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與證人江俊德、簡桂治 、李忠翰李忠熹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中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四、五所示之光碟扣 案可稽。其中附表二所示之光碟(除編號、、、以 外)、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之光碟,外包裝均有如附表二 五備註欄所示之授權文句,且執行後畫面會出現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圖樣、部分光碟則無法執行讀取(均詳如附表二、五 所示),亦經檢察官及原審勘驗屬實並制有勘驗筆錄。此外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 財產權依據、視聽著作業經公開發行之相關資料、鑑識報告 、木棉花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商標註冊證、行政 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節目名稱:超人力霸王 系列高斯2-藍色星球電影版)、作品目錄、原產地證明、 東森公司之營利事業證、公司登記證明書、正版影音光碟( VCD)2份,公共電視水果奶奶說故事影音光碟(VCD)於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註冊之電子目錄、正版影音



光碟(VCD)2份、博英社公司之公司執照、商標註冊證、群 英社服務標章註冊證、相片、得利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得 利公司94年度上半年預計發行片單、環球合約書等在卷為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至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光碟因無法執行讀取,業經檢察官及 原審勘驗屬實並制有勘驗筆錄,自屬無從認定有無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
二、被告行為後,其中著作權法分別於92年7月9日、93年9月1日 二度修正,有關販賣盜版光碟影片之處罰,修正前係依違反 同法第87條第2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依第93 條第3款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元以下罰金; 92年7月9日修正後,則改依第91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論以意 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0,0 00元以下罰金;93年9月1日再修正後,則依修正後第91條之 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 ,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00元以上2,000 ,000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92年7 月9日修正前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規定。又商標 法業於92年4月29日修正通過,同年5月2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5990號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日起6個月後即自92年 11月28日開始施行,其中原商標法第63條移列至第82條,被 告犯罪後法律固有變更,惟內容實未更易,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商標法第82條處罰。再者 ,「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 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 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 ,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 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 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 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 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 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 ﹖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 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 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



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 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 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 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 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部分外包裝 上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之授權文句,該等授權文句在光碟 消費市場上,對該消費群而言,係一約定成俗之表達技術, 在於表示該產品為正版廠商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具備文書 之意思性,是在該等盜版光碟外包裝上所載之授權文句,自 屬刑法第220條所稱之準文書。又被告係以每部影片約100元 之價格出售他人,雖略低於一般正版片之市場價位,然自扣 案光碟均有完整之保護盒、塑膠覆膜,且仿製有發行商公司 名稱、許可字號以及授權文句,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以偽作 真之意思,自應論以刑法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2款、第9 3條第3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現行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以及刑法第 216條行使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0條之偽造準私 文書等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簡桂治、李忠翰李忠熹販賣 盜版之光碟,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前揭著作權法 、商標法以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時間均各緊接,手 段復亦相若,所犯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 犯意反覆為之,均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被告以一連續販賣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李忠熹李忠翰販賣盜版光碟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起訴, 惟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上開著 作權法部分,誤載為同法條項後段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而意圖營利以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惟因論罪 法條同一,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雖僅就扣案光碟外包裝上之仿冒商標論以違反商標法之 罪,然經原審實際執行讀取扣案光碟,部分光碟之執行畫面 亦會出現商標圖樣,此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記載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然與上開業經論罪部分間具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自應併予審理。另附表二編號17 所示之光碟因無法執行讀取,業經檢察官及原審勘驗屬實並



制有勘驗筆錄在卷,且實行公訴檢察官依亦已針對本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以言詞而為更正,亦即附表二編號 17部分(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7)因無法執行讀 取內容,不再論以違反著作權法,其餘如附表二商標圖樣欄 、備註欄記載之外包裝或執行畫面無商標圖樣或授權文句者 ,亦不再論以違反商標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則經檢 察官更正減縮部分,已非在起訴範圍內,依法自無需審認或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未及審酌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李忠翰李忠熹等人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 ,已有無誤。(二)被告以一連續販賣行為觸犯92年7月9日 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2款、第93條第3款之以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現行商標法 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以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同法第220條 第1項、第2項及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 犯,絕認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 係,亦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循 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方式獲取 財物,損及著作權、商標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 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併被告實際販售之數量、犯後坦 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 如易科罰之折算標準。暨以扣案如附表二(扣除編號10、14 、17)、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光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 所用之物,併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二編號10、14所示之光碟,因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未 據提出告訴,經原審勘驗結果亦無違反商標法、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事實;編號17所示光碟,因不能讀取內容而無從認定 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經原審勘驗結果亦無違反商標法、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事實,自毋庸無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5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黃金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8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 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 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 之使用者。
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第二百一十條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
┌─┬───────┬───┬────┬─────┬──────┬────────┐
│編│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權│註冊證號│商標權專用│商標使用的範│ 備 註 │
│號│    │人  │    │期限   │圍 │   │
├─┼───────┼───┼────┼─────┼──────┼────────┤
│1 │ │木棉花│00000000│民國99年7 │各種書刊、雜│ │
│ │ │國際股│ │月15日 │誌、文獻之出│ │
│ │ │份有限│ │ │版、發行。資│ │
│ │ │公司 │ │ │料、文件、圖│ │
│ │ │ │ │ │書之查詢。代│ │
│ │ │ │ │ │理各種書籍、│ │
│ │ │ │ │ │雜誌、報紙之│ │
│ │ │ │ │ │訂閱。影片、│ │
│ │ │ │ │ │唱片、錄音帶│ │
│ │ │ │ │ │、錄影片、碟│ │
│ │ │ │ │ │影片、伴唱帶│ │
│ │ │ │ │ │等製作及發行│ │
│ │ │ │ │ │,電台及電視│ │
│ │ │ │ │ │育樂節目之策│ │
│ │ │ │ │ │劃、製作。音│ │
│ │ │ │ │ │樂會之籌辦演│ │
│ │ │ │ │ │奏,歌劇、話│ │
│ │ │ │ │ │劇之演出,演│ │
│ │ │ │ │ │藝經紀人,代│ │
│ │ │ │ │ │售各種活動、│ │
│ │ │ │ │ │展覽、比賽入│ │
│ │ │ │ │ │場券。錄音帶│ │
│ │ │ │ │ │、錄影帶、影│ │
│ │ │ │ │ │片之租賃。 │ │
├─┼───────┼───┼────┼─────┼──────┼────────┤
│2 │ │博英社│00000000│民國93年3 │影碟、卡通影│ │
│ │ │國際股│ │月15日 │片、電視影片│ │
│ │ │份有限│ │ │、雷射影碟、│ │
│ │ │公司 │ │ │卡式錄音帶、│ │
│ │ │ │ │ │電視節目錄影│ │
│ │ │ │ │ │帶。 │ │
├─┼───────┼───┼────┼─────┼──────┼────────┤




│3 │ │群英社│00000000│民國92年10│影片、唱片、│ │
│ │ │國際股│ │月31日 │錄音帶、錄影│ │
│ │ │份有限│ │ │片、影碟片、│ │
│ │ │公司 │ │ │伴唱帶等製作│ │
│ │ │ │ │ │及發行、電台│ │
│ │ │ │ │ │及電視育樂節│ │
│ │ │ │ │ │目之策劃、製│ │
│ │ │ │ │ │作、發行。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著作權人 │數量(片│ 備 註 │
│ │ ├───────┤) │ │
│ │ │執行後顯示之商│ │ │
│ │ │標圖樣 │ │ │
├──┼───────┼───────┼────┼────────────────┤
│ 1 │鹹蛋超人-純真 │木棉花公司 │ 4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 │如附表一編號1 │ │NS CO.,LTD.ALLRIGHTS RESERVED.」│
│ │ │ │ │文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商標。 │
├──┼───────┼───────┼────┼────────────────┤
│ 2 │鹹蛋超人-超人 │木棉花公司 │ 2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高斯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 │如附表一編號1 │ │NS CO.,LTD.ALLRIGHTS RESERVED.」│
│ │ │ │ │文字、附表一編號1之商標。 │
├──┼───────┼───────┼────┼────────────────┤
│ 3 │鹹蛋超人-高斯 │木棉花公司 │ 8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2藍色星球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 │如附表一編號1 │ │NS CO.,LTD.ALLRIGHTS RESERVED.」│
│ │ │ │ │文字、附表一編號1之商標。 │
├──┼───────┼───────┼────┼────────────────┤
│ 4 │鹹蛋超人-電影 │木棉花公司 │ 1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版鹹蛋超人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版鹹蛋超人 │如附表一編號1 │ │NPRODUCTIONS CO.,LTD.ALLNS CO.,L│
│ │版鹹蛋超人 │ │ │TD.ALLRIGHTS RESERVED.」文字、附│
│ │ │ │ │表一編號1之商標。 │
├──┼───────┼───────┼────┼────────────────┤
│ 5 │鹹蛋超人-未知 │木棉花公司 │ 6 │1.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
│ │天地 ├───────┤ │ 有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
│ │ │如附表一編號1 │ │ CTIONS CO.,LTD.ALLRIGHTS RESER│




│ │ │ │ │ VED.」文字、附表一編號1之商標 │
│ │ │ │ │ 。 │
│ │ │ │ │2.其中1 片經執行後無商標圖樣出現│
│ │ │ │ │ 。 │
├──┼───────┼───────┼────┼────────────────┤
│ 6 │熊貓家族 │木棉花公司 │ 6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文字、附表一編號1 之商標│
│ │ │如附表一編號1 │ │。 │
├──┼───────┼───────┼────┼────────────────┤
│ 7 │宮崎駿-螢火蟲 │博英社公司 │ 10 │1.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
│ │之墓 ├───────┤ │ 有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
│ │ │如附表一編號2 │ │ 有限公司;AKIYUKI NOSAKASHINCH│
│ │ │ │ │ OSHA COMPANY ALLRIGHTS RESERVE│
│ │ │ │ │ D 」;文字、附表一編號2 之商標│
│ │ │ │ │ 。 │
│ │ │ │ │2.其中5 片(上集)執行畫面有附表│
│ │ │ │ │ 一編號2 之商標。 │
├──┼───────┼───────┼────┼────────────────┤
│ 8 │宮崎駿-龍貓 │博英社公司 │ 26 │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
│ │ │無商標圖樣 │ │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正式授│
│ │ │ │ │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2之商標 │
│ │ │ │ │。 │
├──┼───────┼───────┼────┼────────────────┤
│ 9 │宮崎駿-魔女宅 │博英社公司 │ 12 │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有│
│ │急便 ├───────┤ │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
│ │ │無商標圖樣 │ │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正式授│
│ │ │ │ │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2之商標 │
│ │ │ │ │。 │
├──┼───────┼───────┼────┼────────────────┤
│ 10 │宮崎駿-紅豬 │ │ 4 │1.外包裝無授權文字或註冊商標。 │
│ │ │ │ │2.執行畫面均無商標圖樣。 │
├──┼───────┼───────┼────┼────────────────┤
│ 11 │宮崎駿-風之谷 │博英社公司 │ 8 │1.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
│ │ ├───────┤ │ 有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
│ │ │如附表一編號2 │ │ 有限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
│ │ │ │ │ 正式授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
│ │ │ │ │ 2之商標。 │
│ │ │ │ │2.其中4 片(上集)執行畫面有附表│
│ │ │ │ │ 一編號2 之商標。 │




├──┼───────┼───────┼────┼────────────────┤
│ 12 │宮崎駿-心之谷 │博英社公司 │ 6 │1.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
│ │ ├───────┤ │ 有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
│ │ │無商標圖樣 │ │ 有限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
│ │ │ │ │ 正式授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
│ │ │ │ │ 2之商標。 │
│ │ │ │ │2.執行畫面均無商標圖樣出現。 │
├──┼───────┼───────┼────┼────────────────┤
│ 13 │宮崎駿-天空之 │博英社公司 │ 6 │1.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
│ │城 ├───────┤ │ 有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
│ │ │ │ │ 正式授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
│ │ │ │ │ 2之商標。 │
│ │ │ │ │2.執行畫面均無商標圖樣出現,且有│
│ │ │ │ │ 3 片無法執行。 │
├──┼───────┼───────┼────┼────────────────┤
│ 14 │宮崎駿-歡喜碰 │ │ 6 │1.外包裝無授權文字或註冊商標。 │
│ │碰狸 │ │ │2.執行畫面均無商標圖樣。 │
├──┼───────┼───────┼────┼────────────────┤
│ 15 │神奇寶貝-結晶 │ │ 8 │1.外包裝無授權文字。 │
│ │塔帝王 ├───────┤ │2.其中4 片(上集)之執行畫面出現│
│ │ │如附表一編號3 │ │ 如附表一編號3 之商標。 │
├──┼───────┼───────┼────┼────────────────┤
│ 16 │兒時的點點滴滴│博英社公司 │ 14 │1.外包裝有「授權:博英社國際股份│
│ │ ├───────┤ │ 有限公司;發行:博英社國際股份│
│ │ │如附表一編號2 │ │ 有限公司;本節目由日本德間書店│
│ │ │ │ │ 正式授權發行」文字、附表一編號│
│ │ │ │ │ 2之商標。 │
│ │ │ │ │2.其中7 片(上集)之執行畫面有附│
│ │ │ │ │ 表一編號2 之商標。 │
├──┼───────┼───────┼────┼────────────────┤
│ 17 │神隱少女 │ │ 16 │1.外包裝無授權文字或註冊商標。 │
│ │ │ │ │2.均無法讀取執行 │
├──┼───────┼───────┼────┼────────────────┤
│ 18 │魔法公主 │ │ 6 │1.外包裝無授權文字或註冊商標。 │
│ │ │ │ │2.1片光碟無法執行,其他經執行後 │
│ │ │ │ │ 均無商標圖樣出現。 │
└──┴───────┴───────┴────┴────────────────┘
附表三
┌─┬──────┬───┬───────────────────────────┐




│編│片 名│數 量│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 │
│號│ │ │ │
├─┼──────┼───┼───────────────────────────┤
│1 │鹹蛋超人-純 │ 8 │1.侵害著作權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真 │ │ (告訴人指訴:92年偵字1427號卷頁19至21、97) │
│ │ │ │2.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 後,該組織│
│ │ │ │ 之「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符 合我國著作│
│ │ │ │ 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 │ │ │ 之一日本,其人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
│ │ │ │ (授權合約書、原產地証明影本:同上偵卷第126至138頁)│
│ │ │ │3.著作完成時間:2002年 │
│ │ │ │4.經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7至111、119) │
│ │ │ │5.告訴代理人:吳國賢(同上偵卷第22頁) │
├─┼──────┼───┼───────────────────────────┤
│2 │魔法公主 │ 6 │1.侵害著作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 │
│ │ │ │ (告訴人指訴:92年基簡字872號第20至22頁) │
│ │ │ │2.著作權依據:1993年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
│ │ │ │ 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符合我國92年修正前著作權法│
│ │ │ │ 第4 條第2款 互惠原則之規定,美國人民亦受我國著作權法│
│ │ │ │ 之保護 │
│ │ │ │ (契約書:93年基簡字872號卷第71至73頁) │
│ │ │ │3.著作完成時間:1997年 │
│ │ │ │4.經告訴人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同上偵卷第139至140頁) │
│ │ │ │5.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郭戎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同上偵卷第142至151頁)│
└─┴──────┴───┴───────────────────────────┘
附表四:
┌──┬───────┬───────┬────┬────────────────┐
│編號│ 名 稱 │著作權人 │數量(套│ 備 註 │
│ │ │ │) │ │
├──┼───────┼───────┼────┼────────────────┤
│ 1 │冰原歷險記 │得利影視公司 │1(2片)│ │
├──┼───────┼───────┼────┼────────────────┤
│ 2 │蜘蛛人1 │得利影視公司 │1(2片)│ │
├──┼───────┼───────┼────┼────────────────┤
│ 3 │蜘蛛人2 │得利影視公司 │2(4片)│ │
├──┼───────┼───────┼────┼────────────────┤
│ 4 │史瑞克2 │得利影視公司 │2(4片)│ │




└──┴───────┴───────┴────┴────────────────┘
附表五:
┌──┬───────┬───────┬────┬────────────────┐
│編號│ 名 稱 │著作權人 │數量(片│ 備 註 │
│ │ ├───────┤) │ │
│ │ │執行後顯示之商│ │ │
│ │ │標圖樣 │ │ │
├──┼───────┼───────┼────┼────────────────┤
│ 1 │鹹蛋超人-純真 │木棉花公司 │ 20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 │如附表一編號1 │ │NS CO.,LTD.ALLRIGHTS RESERVED.」│
│ │ │ │ │文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商標。 │
├──┼───────┼───────┼────┼────────────────┤
│ 2 │鹹蛋超人-超人 │木棉花公司 │ 7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高斯2 ├───────┤ │限公司;2002 TSUBURAYA PRODUCTIO│
│ │ │如附表一編號1 │ │NS CO.,LTD.ALLRIGHTS RESERVED.」│
│ │ │ │ │文字、附表一編號1之商標。 │
├──┼───────┼───────┼────┼────────────────┤
│ 3 │熊貓家族 │木棉花公司 │ 6 │外包裝有「發行: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文字、附表一編號1 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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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