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未經核准之千禧公司期貨保證金商品之人,本就無法逕 予推得必然即為臺灣千禧公司之業務人員,且縱使非臺灣千 禧公司之業務人員,若其確有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自 應就其分享、吸收、擴大及促進吸金規模之行為負其法律責 任,實不以任臺灣千禧公司業務人員乙職為必要。本案被告 吳權家否認其為臺灣千禧公司之業務人員,然並無避諱其分 享、介紹此項投資商品予謝勝文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則縱 使上開民事判決認被告吳權家應與陳宣銘、王川溢、歐邑楓 連帶賠償謝勝文之投資損失,誠無從逕認被告吳權家在案外 人歐邑楓所犯銀行法案件中否認其為臺灣千禧公司抑歐邑楓 轄下業務人員等事實,則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案審理庭中所 為證述各節,有檢察官所指偽證犯行。
六、綜上,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案審理庭證述之內容,攸關本案 前案中有關案外人歐邑楓是否在臺灣千禧公司任高層幹部、 實際經手事宜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之判斷依據;被告吳權家 就其與案外人歐邑楓間互動情節,已為證述,且經本院前案 判決予以引用,並佐以其他證人王素霞、蔡霓臻、王川溢等 人之證述及參以由投資人提出之案外人歐邑楓開會錄音譯文 各節,綜合判斷後,認案外人歐邑楓為臺灣千禧公司高層幹 部,並非單純投資人等情,足稽被告吳權家在本院前案審理 庭中,就本院前案被告即案外人歐邑楓在臺灣千禧公司所任 職務、經手事宜等於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並無為虛偽 證述等情;至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案審理庭固否認其為臺灣 千禧公司抑歐邑楓轄下之業務人員,然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 案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以證人身分作證「前」之「1 10年8月10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所 涉犯之本案銀行法案件,以108年度偵字第11935、11937、1 1940、11941號、110年度偵字第3020、9013、9015號為不起 訴處分,則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案審理作證前,主觀上認其 非臺灣千禧公司抑案外人歐邑楓轄下業務人員之身分,非屬 無據;再者,被告吳權家就其介紹謝勝文千禧公司投資案、 為謝勝文處理入金、利息收取事宜、將與歐邑楓(即Judy)間 之對話轉達予謝勝文,若有投資人前來詢問,被告吳權家有 請對方提供資料協助詢問等情,證述無訛,並無避諱,甚至 在臺灣千禧公司投資人自救會會場,亦自承與歐邑楓係同一 組,建議歐邑楓應針對自救會之成立及加入自救會相關費用 收取等事宜,統一一個對外說法等語,足見被告吳權家對自 身實際經歷及經手處理各項事宜,並無昧於事實而為不實證 述;至被告吳權家主觀認自身並非臺灣千禧公司抑歐邑楓轄 下業務人員之判斷,核與臺灣千禧公司重要幹部、核心成員
歐邑楓、陳宣銘、王川溢等人證述及陳述各節相符,無從建 立被告吳權家為臺灣千禧公司抑歐邑楓轄下業務人員等事實 之認定;又被告吳權家所辯稱之其非臺灣千禧公司抑案外人 歐邑楓所轄之業務人員等情,復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 1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偵續字第477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被告 吳權家縱有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及經驗心態介紹他人共同參與 投資,尚難逕認被告吳權家為臺灣千禧公司之業務人員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誠非子虛;遑論本院前案 判決並非援引被告吳權家於本院前案中之證述情節,作為認 定謝勝文、張佩君2人之投資與歐邑楓間關聯性是否具備之 依據,而係依謝勝文、張佩君自稱其等決定參與千禧公司吸 金案之投資始末及具體經歷事件之前後脈絡,據以判斷謝勝 文、張佩君之投資與歐邑楓之招攬行為無涉,基此而為「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之諭知,自難認被告吳權家於本院 前案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證述各節,有『足以』 影響裁判之結果,無從認被告吳權家有公訴人所指偽證犯行 。
七、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本案依檢察官起訴所憑事證,難認被告吳權家所為該當於刑 法第168條偽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吳權家有本案犯罪,基 於罪疑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 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被告吳權家無罪之諭知。原 審未詳予審酌上情,據以被告吳權家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誹謗 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吳權家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 被告吳權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仲慶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案情重要事項 詰問內容 虛偽證述內容 1 吳權家否認為千禧公司業務身分,足以影響謝勝文、張佩君屬歐邑楓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範圍 檢察官問: 你介紹了這麼多個人,包括鄭天爵、謝勝文、張佩君、石家安、王炳信都是你介紹的,你有介紹這些人加入千禧嗎? 沒有,從對話紀錄中可以知道我沒有介紹過這些人。 檢察官問: 但是他們都說是你介紹的? ……我也不認識張佩君,張佩君是謝勝文的朋友,他們自己去投資這個東西,我事後才知道,怎麼會變成是我介紹他們……,所以我沒有主動對他宣傳任何千禧的東西。 檢察官問: 你介紹這些人,有無收取佣金? 沒有。 檢察官問: 不是有1%的佣金嗎? 沒有。我不知道那1%是什麼東西,也不知道在哪裡。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是用存戶的身分去,而不是用業務的身分去? 對。 2 吳權家否認為千禧公司業務身分,足以影響謝勝文、張佩君屬歐邑楓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範圍 檢察官問: 為何Judy不把松智路助理小姐的聯絡方式給你就好了? 其實我有自己打電話過去問,他們都會問我是哪一位,我說我有存錢,但她說他們那邊沒有資料,要我提供其他資料,他們才能夠去協助。 檢察官問: 他們是要確認你是不是當事人本人或是公司的人嗎? 類似,但我就不得其門而入,我還是要回來去問Judy,所以我才會問到說松智路那邊是在做什麼的。 檢察官問: 你的意思是,要問松智路那邊千禧集團職員的事情,一定要當事人本人? 沒有,我就算是本人,他們其實也不太會講。 檢察官問: 所以一定要透過公司裡面內部的人,他們才會講? 這我不知道,反正他們就是不一定會回答我相關的問題。 檢察官問: 你問他們,他們不講,但Judy去問,他們就會講? 那時候是這樣。 檢察官問: 你試過好幾次都是這樣嗎? 一次而已。 檢察官問: 是謝勝文這一次嗎? 是更之前的一次,但應該不是謝勝文這一次,我有經驗之後就知道,反正我就是處理詢問的問題就好了。我有打電話去印尼問過相關問題了,因為都沒有結論,我就想說反正Judy可以幫我解決問題,那我找Judy就好了。 3 吳權家謊稱不知道歐邑楓為千禧業務主管,足以影響謝勝文、張佩君屬歐邑楓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範圍 檢察官問: 有沒有agent? 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 為何歐邑楓要召集這些業務過來? 這要問歐邑楓。 檢察官問: 就你參加後的理解,歐邑楓為何要找這些業務過去? 因為是他們想要佈達什麼樣的內容給這些人,反正我只是去問Judy,她就問我要不要過來一起參與,我就說好,我會去了解。 檢察官問: 這些業務為何都是歐邑楓召集的? 這要問歐邑楓,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 她這一段聽起來是不是表示她就是主管? 這不是我去決定的。 辯護人問: 歐邑楓有任職在千禧公司嗎? 我不知道。 辯護人問: 你有問過歐邑楓說她是不是千禧公司內部的人員嗎? 我應該有問過,但是歐邑楓給我的回應是她也是一個存戶,她也存了很多錢,有一次她給我看她存款的後台,因為她存得比較大,我想說可能因為她是大戶,所以她去說話比較有份量,我的想法是這樣。 審判長問: 歐邑楓有無說過她在千禧有無擔任甚麼職務,不然為何她可以完成這些事情? 我不知道歐邑楓在千禧有無擔任什麼職務,但對我來說就是東西丟給她,她可以完成,至於她與千禧之間有沒有任何關係,這不是屬於我知道的範疇。 審判長問: 你為何在會議裡面講了這麼多話,這不是與你無關嗎?嚴格來說你算是被害人,為何還要出來跟大家解釋,這種行為就與郭振源一樣,郭振源上次有來作證過,因為他有介紹一些人進來投資,所以他有在開說明會。一樣的角色,那跟你有什麼關係呢?幫千禧公司解釋那麼多事?剛才提示給你看的歐邑楓的譯文中,裡面講話的人也只有幾個人,你若是單純的客戶,為何你要去幫那些客戶說明這些問題?這個問題你可以拒絕回答。 我不清楚千禧內部是什麼狀況,但我知道在法規上面或是在處理這類的金融事件的順序大概是怎麼樣。 審判長問: 但這些事情不應該是你去處理,因為你根本就不是千禧的員工,也不是業務,你為何要去跟人家講這些話,還去跟歐邑楓講這些話,還有在4月1日的會議中你還講了那麼多的話,其原因為何?你只是投資2萬美金而已。這個問題你可以拒絕回答。 這就像是有人迷路了,我可以不管他是不是迷路,但當下我知道他迷路了,所以我跟他講,在那天的狀況是我知道大概的狀況,現在當下看到的狀況是怎麼樣。 審判長問: 你所講的與卷內的證據事實不符,所以我們提示給你看這些資料,這不是一個客戶所應該做的事情? 當下那個時間我記得是3月5日,當時會發生這些事情是因為千禧突然發了一個公告,我有收到,但我太太沒有收到,那份公告是說千禧暫時不能發放利息,接下來會做的動作是請會計師封帳查帳,因為這件事情在前一年的9月份我剛好有遇到Albary的事件,所以我有經驗,我知道這種事情,我問Judy現在是什麼狀況,畢竟千禧不是Albary,所以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我當然是去問Judy到底現在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我所知道的那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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