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04號
TPHM,102,聲,3904,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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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盈潔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盈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盈潔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上 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撤銷改判 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6日送監執行,茲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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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