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833號
TPHM,112,上易,833,202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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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此情並有上開證 人證述及卷內資料在卷可稽,堪先信實。
二、而依檢察官所指同案被告莊育煌之供述、證人龔炳垣、彭炳 棋、羅崑丁、王雅菁王震北等證述、證人王雅菁與被告間 之LINE對話紀錄、95年1月26日股權確認書、天津寶利福公 司清算審計報告所附債務清償及清算財產分配表、被告莊育 煌於108年6月3日所製作「有關寶利福與展億的收尾工作記 要」、109年1月18日會議錄音譯文、薩摩亞OBU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富邦華一銀行借記通知、玉山銀行匯入匯款 交易憑證、以薩摩亞寶利福公司名義與DREAMAUTO公司簽訂 之銷售契約、玉山銀行函覆被告陳豐德所開立上開OBU帳戶 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僅能證明同案被告莊育煌未向天津寶 利福公司股東告知並請求同意以被告陳豐德名義成立薩摩亞 寶利福公司,並據此設立薩摩亞OBU帳戶,嗣並自行將存放 於薩摩亞OBU帳戶內之天津寶利福公司之清算結餘款挪作他 用,而將扣除以自己持有股份15%計算後,將本應分配予其 他股東之85%部分,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 至於被告陳豐德就同案被告莊育煌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有何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未有證據足資證明。
三、況證人龔炳垣、彭炳棋、羅崑丁等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本件 對被告陳豐德提出業務侵占之告訴,僅係因被告陳豐德擔任 薩摩亞寶利福公司之負責人並開設薩摩亞OBU帳戶,且同案 被告莊育煌對其等告知本案天津寶利福公司之清算結餘款匯 到以被告陳豐德名義設立之薩摩亞OBU帳戶等語;而同案被 告莊育煌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把結餘款匯入、匯出薩摩 亞OBU帳戶不需要經被告陳豐德同意,因為當初有說帳戶證 件都由我保管,公司印章都在我身上等語;證人王震北復於 原審審理時證述:結餘款匯入薩摩亞OBU帳戶後,我們是和 莊育煌提供的窗口聯絡,沒有與陳豐德聯繫,該帳戶陳豐德 應無變更過密碼,莊育煌莊英漢有該帳戶密碼,可以直接 操作匯款等語,顯見被告陳豐德於協助成立薩摩亞寶利福公 司暨辦妥薩摩亞OBU帳戶後,即將公司及帳戶資料均交予同 案被告莊育煌,並未處理公司或帳戶事務,而自現有卷證亦 查無陳豐德有實行業務侵占構成要件犯行或與莊育煌有何共 同侵占結餘款之犯意聯絡。
四、至依卷附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2月13日玉山個(集)字 第1120163788號函所檢送DREAM AUTO公司OBU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 120170446號函所檢送DREAMAUTO公司OBU帳戶之開戶檢附資 料,顯示DREAMAUTO公司除係由被告莊育煌之子莊英漢擔任



負責人,同時係由M車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 而M車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係由被告陳豐德百分之百持股 ,且M車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早於107年4月18日即受讓DREAM AUTO公司全部股份。然觀諸卷附DREAMAUTO公司OBU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其上僅見有莊英漢英文簽名(HUGH),被告 陳豐德並未如其設立薩摩亞OBU帳戶時均親簽姓名於其上之 情形,況被告陳豐德於108年3月25日成立薩摩亞寶利福公司 ,又於同年5月7日以薩摩亞寶利福公司名義開設薩摩亞OBU 帳戶,然此薩摩亞OBU帳戶設立後,被告陳豐德即將存摺、 印鑑交予莊育煌本身即未持有,依證人王震北上揭證稱被告 陳豐德未曾變更薩摩亞OBU帳戶,僅莊育煌莊英漢有該帳 戶密碼,可以直接操作匯款等語,亦足認此等DREAMAUTO公 司、M車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被告陳豐德間之相關持股關 係,均係由被告莊育煌所操控,尚難據此推認被告陳豐德就 本件同案被告莊育煌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
五、至被告陳豐德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喚同案被告莊育煌作證, 欲確認何者究為DREAMAUT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豐德 對於DREAMAUTO公司之經營並未參與亦未控制等節,然DREAM AUTO公司係由被告莊育煌所操控,且本院業已認定被告陳豐 德就本件同案被告莊育煌所為業務侵占犯行未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況被告莊育煌前於原 審審理期日業已具結證述,被告陳豐德於本院再度聲請傳喚 ,屬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4款之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調查,本院認為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就被告陳豐德部分,就卷內事證僅得以證明 被告陳豐德擔任薩摩亞寶利福公司之代表人,並設立薩摩亞 OBU帳戶,此外即無介入後續相關款項匯入或匯出事宜,而 系爭天津寶利福公司之清算結餘款,包含告訴人等之薩摩亞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本即同意自大陸地區匯回,於臺灣地區 本須有接收銀行。則被告陳豐德應同案被告莊育煌要求在臺 灣成立薩摩亞寶利福公司及薩摩亞OBU帳戶,以接收境外款 項,亦難認此有何悖於常情或經驗法則,縱同案被告陳豐德 未確實查證該等款項究係被告莊育煌個人或係他人所有,究 不得以同案被告莊育煌以此薩摩亞OBU帳戶接收天津寶利福 公司之清算結餘款並基於業務侵占犯意,將之挪用,就扣除 以自己持有股份15%計算後,將本應分配予其他股東之85%部 分,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之業務侵占犯行有 推論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本件就被告陳豐德被訴罪 嫌,尚有合理懷疑,無從達有罪之確信。此外檢察官復未能



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豐德有其所指犯行,不能證明 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丁、駁回上訴之理由(被告莊育煌部分)
壹、原審以被告莊育煌犯有業務侵占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莊育煌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將業 務上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違背誠信及職業 道德,實有不該,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就犯後態度部分,雖無從為不利於科刑範圍之依據 ,亦難為有利於從輕量刑之認定;又衡量莊育煌前無經法院 為科刑判決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兼衡本案 莊育煌侵占之數額為美金169萬170元之犯罪規模,及莊育煌 於法院審理時自陳學歷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已退休 ,無收入來源,經濟狀況小康,需扶養未同住之父親等語, 並斟酌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莊育煌於案發後一直 辯稱有得告訴人同意,惡性重大,請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 酌情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此部 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貳、而按關於刑之量定,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 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 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 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或不當。本件原判決就被告莊育煌犯行,既已詳細記載 認定其犯罪之證據及理由,並已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之 一切情狀,酌情量處上開之刑等旨,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 權,於客觀上亦未悖於法定刑度,復已考量被告莊育煌本件 業務侵占數額之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否認犯罪、未賠償告訴 人等之犯後態度,自屬無違。是本件檢察官以原判決對被告 莊育煌量刑過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而被告莊育煌上訴執前開貳、一等辯詞否認犯罪,惟其所辯 要無可採,經本院詳為指駁如前。其否認犯罪之主張並據 此上訴,自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戊、撤銷原判決(被告陳豐德有罪及對被告莊育煌諭知犯罪所得 沒收部分)之理由
壹、被告陳豐德部分
  原判決未予詳查,雖認定自現有卷證查無被告陳豐德有實行 業務侵占構成要件犯行或與莊育煌有何共同侵占結餘款之犯 意聯絡,惟仍於無充分事證證明,即推論被告陳豐德本案所 為應評價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莊育煌侵占結餘款之助力,



而論以幫助犯,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空言 推論被告陳豐德成立禾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係同案被告莊育 煌將天津寶利福公司之清算結餘款匯入以其名義設立之薩摩 亞OBU帳戶之對價,主張應對被告陳豐德論以共同正犯,難 認有據,此部分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至被告陳豐德否認犯 罪,則屬有據,而原判決有上開認事用法之違誤,即屬無以 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陳豐德部分撤銷,諭知無罪。  貳、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至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 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 亦有明定。查DREAMAUTO公司雖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然其 財產可能因被告莊育煌之犯罪而遭沒收,為保障DREAMAUTO 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 濟之機會,本院已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將 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然DREAMAUTO公司之代表人莊英漢經 合法通知而不到庭,惟本院已保障參與人DREAMAUTO公司在 訴訟程序上之防禦權利,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 。
二、本案被告莊育煌將天津寶利福公司之清算結餘款中之美金19 3萬8,950元自薩摩亞OBU帳戶轉匯入其子莊英漢擔任負責人 之DREAMAUTO公司於玉山商業銀行所設立之OBU帳戶內,以此 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之結餘款中約美金169萬170元(即清算 後剩餘款項美金198萬8,435.81元扣除莊育煌依自己持股比 例應分得之部分,小數點後捨棄)易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已 詳如前述,是被告莊育煌就此犯罪所得已未持有,DREAMAUT O公司則因被告莊育煌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此犯罪所得, 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對DREA MAUTO公司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至DREA MAUTO公司帳戶內款項縱有再行匯出情事,無論係買受車輛



或為其他款項支出,均僅係取得後使用之行為,無礙於DREA MAUTO公司無償取得本件被告莊育煌犯罪所得情事,故為徹 底剝奪犯罪所得,仍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原審亦認被 告莊育煌將上揭犯罪所得移轉至DREAMAUTO公司OBU帳戶,卻 仍對已未持有犯罪所得之被告莊育煌宣告沒收,自有未洽, 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對DREA MAUTO公司諭知沒收,應認有據。原判決就沒收之諭知既有 上揭違誤,而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並 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沒收。
己、被告莊育煌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及被告莊育煌陳豐德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天津寶利福公司清算時之股權比例
編號 名稱 持股比例 備註 1 NEW WISDON LIMITED 33%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代表人羅崑丁 2 彭炳棋 17%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總經理 3 龔炳垣 10%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 4 NEW MEITA CO., LTD 20%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代表人陳長彬 5 莊育煌 15% 天津寶利福公司股東、副總經理兼財務主管 6 庫藏股 5% - 附表二:莊育煌王雅菁間微信對話紀錄(節錄)編號 時間 發話者 內容 卷證索引 1 不明 王雅菁 莊先生,您好:龔先生有來電,告知與您聯繋確認11/18-11/20這段時間可開會,我有通知陳長彬先生,確定展億開會時間訂於11/19(星期二)早上10:00在台南開會,陳長彬先生會派何財務長出席,也同時有通知龔先生,想請您聯络彭總一起出席展億股東會,謝謝! 他字卷第77頁 2 108年12月2日 下午5時5分 王雅菁 莊先生,我們羅先生想看寶利福結算匯到玉山銀行的水單,上面有明確的匯款日,另外請跟玉山銀行要一份目前的銀行存款餘額。 謝謝 他字卷第81至83頁 同日 晚間6時53分 莊育煌 了解 108年12月3日 上午11時37分 莊育煌 (傳送玉山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Baolifer活存交易明細表)有些公司的费用尙未扣除,如OBU开办费、年贺、事务雜支等尚末支领 3 同日 中午12時27分 王雅菁 以上未支領大概多少 他字卷第277頁 同日 下午1時9分 莊育煌 已经支出的大概7000美元。另外不包括將耒OBU要关的费用、公司要结束的费用、有一名员工要告公司求償8万人民币的费用(想最近跟他協商解决),上述费用支出有跟彭总报告 ,也在台南提起过,将以$198万元结案。 4 108年12月19日 下午1時51分 王雅菁 寶利福RMB1,372萬,合USD198萬會於1/12-1/20分批次發放,我們的金額為USD687,790.62,預計何時發放再告知。另外還有利息部分,是否也一起發放給股東。謝謝! 寶利福也請盡速完成註銷程序 謝謝喔 他字卷第89至91頁 同日 下午2時11分 莊育煌 宝利福会尽速完成註销。另外尚有一些费用要付,上次已经提及,故將以198万元支付。展亿部份不知其他股东的看法如何? 5 109年1月9日 上午10時6分 王雅菁 莊先生 請問1/12要匯的寶利福款項 我們要提供帳戶給你嗎?? 要不然你怎麼匯款咧?? 他字卷第93頁 同日 晚間6時16分 王雅菁 (傳送帳戶資料) 備註 日期:民國;內容均依對話內容記載。 附表三:109年1月18日會議對話錄音譯文(他字卷第95至96頁)說話者 內容 彭炳棋 羅先生說你做小一點……寶利福會怎麼樣?寶利福會怎麼樣?你不是講不出來嗎?你這個解套是三個月,三個月解套不了,又有一個理由來否定這三個月,不就是害怕,不就是擔心,如果正正規規,他們信任我的話,1月12日、1月13日就把錢大家放口袋,好好過個年,我是希望說,當然不是說這樣子就錯到哪裡,到底錯到哪裡,其實你們心裡最清楚,我們怎麼解套,這個東西我是覺得這樣子,甚至我講的監管,都是再講這樣,不是說,你說寶利福解套,這個利潤我有5%(假設啦)、10%,你賺1000也有多少,400萬美金,賺1040萬美金,10%,200萬要賺5%(假設啦),利潤都放出來,你給三個月,你怎麼解套咧,對不對,那不就是安慰我們嗎或者…… 莊育煌 不是,不是啦……不要把這個商業行為,說什麼付不起或是…… 彭炳棋 公司行為?對不起,打斷別人 莊育煌 我們做的這些行為都是公司行為,才會做這樣的事。 彭炳棋 動用寶利福的錢是公司行為? 莊育煌 我拿去週轉。 彭炳棋 週轉到底到哪裡? 莊育煌 就是買車…… 羅崑丁 那寶利福跟展億是什麼關係? 莊育煌 視為單獨或是一樣的,都去買車。 羅崑丁 買車?這個不一樣呀! 王雅菁 寶利福都決算了,還有甚麼公司行為?寶利福都決算了,還有甚麼公司行為? 羅崑丁 這個說不過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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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