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14號
TPHM,111,上易,114,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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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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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