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將其中23,000元存入其所有之永豐│細、新光銀行2714號函文(見上│ ││ │銀行帳戶內,而侵占入己(同日合計│揭他字卷㈡第31頁、第109頁、 │ ││ │存入永豐銀行帳戶40,280元)。 │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92頁至 │ ││ │ │第2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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