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2104號
TPHM,94,上易,2104,2006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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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土地回復登記予自訴人,均須依法先行辦理系爭土地之 分割繼承登記,自難以被告等人辦理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 登記,即可率認被告等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再 衡諸被告等人係於87年11月23日即辦畢系爭土地之分割繼 承登記,然其等迄今從未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自居,向 自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排除自訴人占有使用,亦 未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圖利,由此益見被告等人是 否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尚屬不足確認,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確有詐欺之犯意,是本件僅足認係民 事債務糾紛,尚不能證明被告有詐欺得利之犯罪。 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等有自訴人指訴之侵占、詐欺等犯行 ,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自 訴意旨認其此等犯行與上開有罪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間 ,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99 條第1 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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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