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000)、施凌紋(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 ,申請短期信用貸款各2千7百50萬、2千6百50萬元。上開 貸款於88年9月16日屆期清償後, 再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 。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該貸款於88年10月 16日屆期後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88年11月16日。 ⑧88年8月31日,以沈松有(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萬元;以葉添錦(授信戶 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8百萬 元;以莊士材(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 短期信用貸款2千7百萬元;以陳柜鏞(授信戶號:000000 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6百萬元。上開貸 款於88年9月30日屆期清償後,復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 。 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該借款於88年10月30 日屆期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88年11月30日。 ⑨88年9月6日,以蕭明昌(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黃寶貴(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許瑞男(授信戶 號:00000000000000)名義, 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 元,貸款迄日均為88年10月6日。 各該貸款於88年10月11 日清償後,復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均由申○○、黃葉冬 梅任保證人。嗣於88年11月11日屆期均未清償,亦未再繳 納利息。
⑩88年9月22日,以鄭勝王(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葉玉欽(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 以賴香伶(授信戶號:0000000000 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9百50萬元。各該貸款 迄日均為88年10月22日,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 。此三筆貸款,鄭勝王、葉玉欽屆期均未清償,且利息分 別繳納至88年11月30日、89年3月29日止, 賴香伶貸款部 分,迄88年10月22日止,共清償8百28萬2千9百50元, 尚 餘1千1百71萬7千零50元未清償。
⑪88年9月23日,以林振輝(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9百50萬元,貸款迄日為88年 10月23日,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未 清償,利息繳納至88年11月30日。
⑫88年9月27日,以王家焜(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龔正章(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熊鵬翥(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9 百50萬元,貸款迄日均為88年10月27日,均由申○○、黃 葉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均未清償,利息繳納至88年 11月30日。
⑬88年9月30日,以何希智(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朱永寬(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王仁政(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梁玉坤(授信戶號:00000000 000000)、張椿喜(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000) 、 侯月鳳(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 信用貸款2千萬元;以江雨燾(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 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9百50萬元。 上開貸款迄 日均為88年10月30日。其中朱永寬、江雨燾部分於88年10 月30日清償,並均於同日再借貸同額款項(貸款迄日均為 88年11月30日)。上開貸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 人,屆期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88年11月30日。 ⑭88年10月11日,以陳德龍(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辜仲志(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朱坤源(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蔡國棟(授信戶號:00000000 000000)、林慧韻(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000) 名 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 貸款迄日均為88年11 月11日,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貸款屆期未 清償,利息繳納至88年11月11日。
⑮88年10月29日,以卯○○之子陳志岳(授信戶號:000000 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 以周文進 (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 1千9百60萬元。各該貸款迄日均為88年11月29日,均由申 ○○、黃葉冬梅任保證人。陳志岳貸款部分,迄88年2月2 9日止,共清償1千8百39萬元,尚餘1百61萬元未清償,利 息繳納至89年3月8日;周文進部分則迄未清償。 ⑯88年11月1日,以梁詩沛(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為88年12月1 日,由申○○、黃朝俊、天○○、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 於88年12月16日清償, 惟復於89年3月14日借貸同額款項 ,經部分清償後,迄91年10月15日, 尚餘本金1千1百萬6 千元未清償。
⑰88年11月4日,以蘇麗文(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林忠義(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黃再同(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 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 萬元,貸款迄日均為88年12月4日。 各該貸款依序於88年 12月8日、16日、7日清償。嗣再以林忠義、黃再同名義於 89年3月14日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 89年4月14日); 以蘇麗文名義於80年4月5日申請短期信 用貸款1千萬元(貸款迄日為89年5月5日), 均由申○○ 、黃葉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未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
⑱88年11月5日,以俞文瑛(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黃光民(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88年12月5日。嗣分別 於88年12月17日、16日清償。惟再分別於89年3月14日、4 月5日申請同額貸款(貸款迄日分別為89年4月14日、5月5 日)。上開貸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貸款 均未繳納利息,屆期亦未清償。
⑲88年11月6日,以陳瑱諭(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為88年12月6 日。嗣於88年12月21日清償,惟再於89年4月5日申請同額 貸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該貸款未繳納利 息。屆期亦未清償,
⑳88年11月11日,以呂學海(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為88年12月1 1日。嗣於88年12月30日清償,惟復於89年3月14日申請同 額貸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該貸款嗣未清 償,亦未繳納利息。
㉑89年3月8日,以張家種(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鄭素琴(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 信用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89年4月8日, 前者由天 ○○、宇○○任保證人,後者由申○○、黃葉冬梅、黃朝 俊、天○○任保證人。張家種部分未繳納利息,屆期亦未 清償;鄭素琴部分則於89年3月29日清償1千萬元, 餘1千 萬元未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四) 甲○○、乙○○、己○○惟恐貸放過度集中於信用貸款, 而為財政部金融局於每年定期檢查時發覺,乃於88年4月3 0日,由申○○、卯○○於未經台鳳公司、 愛華公司董事 會同意下,擅自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 段、嘉義縣番路鄉○路段及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 鎮○○段土地予協和旅行社(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強特電子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建億 石材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宏群廣告公司 (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建逸大理石公司(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將發實業公司 (授信戶號:00 000000000000) 等6個人頭公司各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 款1億元;另以阜康建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 0)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款9千3百萬元,計以上開7 人頭公司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得6億9千3百萬元。 此外 ,自88年4月30日起至89年1月間,申○○亦陸續持台鳳公
司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路段、彰化縣員林鎮○○段、 雲林縣古坑鄉○○段古坑小段、同鄉○○○○○段等土地 ,及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土地及愛華公 司股票等為擔保品,以久儷實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 00000000)、祥凱實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上允螺絲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長風 工程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允成建設公司 (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宏得營造公司(授信戶 號:00000000000000)、永添企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 0000000000)、根榮實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 00)、慶誠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太平洋 工程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六鈿公司(授 信戶號:00000000000000)、高基特殊鋼公司(授信戶號 :00000000000000)、建達工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 00000000)等13家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各申請短 期擔保貸款1億元,共計13億元。甲○○、乙○○、 己○ ○均知該等公司係「台鳳集團」分散借款之人頭戶,仍指 示基層行員予以放款。嗣各該借款均未清償,利息自88年 12月起陸續未繳,足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申○○、卯○○涉及違背台鳳公司、 愛華公司2公司所託 之背信部分,詳後述)茲將各貸款情形分述如下: ①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嘉 義縣番路鄉○路段132之139、132之140、132之141、 132 之142、132之143、132之144、132之147、132之152、132 之153、132之154、132之155、132之156、132之157、132 之163、132之164、132之165、132之166、132之167、132 之168、132之169、132之170、132之171、132之172、132 之174、132之175、132之176、132之178、132之180、132 之186、132之188、132之189、132之199、132之201、132 之202、132之203、132之204、132之205、132之206、132 之207、132之212、132二之214、132之216、132之218 、 132之219、132之223、132之228、132之244、132之251、 132之254、132之257、132之259、132之261、132之276、 132之278、132之294、132之299、132之302、132之303、 132之304、132之306、132之307、132之309、132之317、 132之318、132之320、132之321地號等66筆土地,面積合 計11萬5千5百32.97坪,以協和旅行社名義向中興銀行天 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7千4百萬元,同日申請2千6百萬 元之短期信用貸款,計1億元, 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張申寬 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9年4月30日。
②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05、3307地號土地2筆,共計4百30. 42坪,以強特電子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 擔保貸款7千7百萬元,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3百萬 元,計1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陳文慶任保證人, 貸款 迄日均為89年4月30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分別 為88年12月30日、89年1月30日。
③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20地號, 面積7百30.96坪之土地一 筆,以建億石材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 保貸款1億元, 由該公司負責人蘇金美及建逸大理石公司 負責人陳榮彬任保證人,貸款迄日為89年4月30日, 屆期 未清償,最後繳息日為89年1月30日。
④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21地號, 面積5百17.98坪土地一筆 ,以宏群廣告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 貸款1億元,由該公司負責人周曉清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 為89年4月30日,屆期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30 日。
⑤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19地號, 面積5百17.98坪之土地一 筆,以建逸大理石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 擔保貸款9千6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4百萬元 , 計1億元, 均由建億石材公司負責人蘇金美、建逸大理石 公司負責人陳榮彬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均為89年4月30日 ,屆期均未清償,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30日。 ⑥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32地號, 面積5百22.04坪之土地乙 筆,提供將發實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 擔保貸款9千6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4百萬元 , 計1億元,由該公司負責人陳飛龍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均 為89年4月30日。此貸款屆期均未清償。
⑦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06、3308地號土地2筆,面積合計3百 39.27坪,以阜康建設公司明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 短期擔保貸款6千3百萬元, 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3千萬 元,計9千3百萬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周文進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均為89年4月30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 為89年1月30日。前揭7戶申請貸款後,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旋於同日(即88年4月30日)撥款各貸款戶, 再由上開協
和旅行社等7戶 將所撥入各該公司活存帳戶之放款資金中 之6億6千萬元以開取款條之方式將放款資金全數轉沖前述 黃清城、天○○等29個人頭戶內,用以清償黃清城等29戶 在中興銀行天母分行之短期信用貸款( 即前揭 (二)所述 之貸款),另1千8百17萬2千元、2百58萬7千元、3百78萬 6千元、28萬6千元分別用以償還大臺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黃葉冬梅,下稱大臺北食品公司)、申○○、 黃葉冬梅、陳美秀(申○○之配偶)向該分行借款之本息 款, 餘款8百16萬9千2百58元存入將發實業公司活存帳戶 內。
⑧88年4月30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嘉 義縣番路鄉○路段132之327、132之330、132之332、 132 之333、132之334、132之335、132之338、132之342、132 之344、132之346、132之347、132之348、132之351、132 之352、132之359、132之361、132之362、132之363、132 之364、132之365、132之72、132之73、132之76、132之7 8、132之79、132之82、132之93、132之94、132之103、1 32之107、132之108、132之109、132之113、132之119、1 32之124、132之128、132之133、132之136、132之137、1 32之138、132之141、132之143、468之1、363之001、459 之001、459之005、459之26、459之27、459之32、459之6 1、459之63、459之65、459之66等地號之土地共55筆,共 11萬5千5百32.97坪,以長風工程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 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8千3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1千7百萬元,計1億元。 均由該公司負責人郭星美任 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9年4月30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 後繳息日均為89年1月30日。
⑨88年5月4日及10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 落嘉義縣番路鄉○路段132之17、132之18、132之58、132 之80、132之82、132之84、132之86、132之89、 132之90 、132之91、132之92、132之94、132之97、132之106、13 2之107、132之110、132之111、132之112、132之119、13 2之120、132之121、132之122、132之123、132之124、13 2之126、132之127地號等26筆土地,面積合計7萬8千8百4 2.62坪;及同段112、132之15、132之52、132之54、132 之77、132之78、132之79、132之83、132之87、 132之88 、132之99、132之102、132之109、132之113、 132之114 、132之115、132之116、132之133、132之134、132之135 、132之136、132之137、132之138、132之146、132之148 、132之149、132之159、132之160、132之161、132之162
、132之181、132之182、132之183、132之184、132之185 、132之210、132之211、132之225、132之230、132之233 、132之235、132之238、132之260、132之265、132之266 、132之269、132之273、132之279、132之280、132之288 、132之290、132之291、132之293、132之296、132之297 、132之298、132之305、132之310、132之311、132之312 、132之313、132之322、132之323地號等63筆土地,面積 合計4萬零7百76.46坪,以久儷實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 天母分行各申請短期擔保貸款5千1百萬元、1千9百萬元, 88年5月4日,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3千萬元,合計1億元。 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姚元凱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分別為89年 5月4日及10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分別為89年1 月4日及10日。
⑩88年5月6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15地號,面積1千5百86.92坪土地一筆 ,以祥凱實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 貸款8千6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4百萬元,計 1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酉○○○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 均為89年5月6日,屆期均未清償,最後繳息日各為88年12 月6日及89年1月6日。
⑪88年5月6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10地號土地, 面積5百47.31坪土地乙 筆,以宏得營造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 保貸款9千7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3百萬元,計1 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姚元凱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 89年5月6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均為88年12月6 日。
⑫88年5月7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16地號,面積5百44.15坪土地一筆 , 以允成建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 款8千5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5百萬元, 共1 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酉○○○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 為89年5月7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7 日。
⑬88年5月10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17地號, 面積5百24.07坪之土地一 筆,以上允螺絲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 保貸款8千5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5百萬元, 計1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杜建霖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 均為89年5月10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各為88年
12月10日、89年1月10日。
⑭88年5月17日, 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雲 林縣古坑鄉○○段古坑小段2之22、2之23、2之24、2之25 、2之28、24之1、84之2、84之3、85之1、85之2、 85之4 、85之5、85之6、87、90、91之1、91之3地號及同鄉○○ ○○○段12之121、12之122、12之123、12之124、12之12 5、12之126、12之127、12之128、12之129、12之130、12 之131、12之132、12之133、12之134、12之135、12之136 、12之137、12之149、12之150、12之151、12之152、 12 之153、12之175、12之177、12之1022、12之180、12之18 3、12之186、12之188、12之191、12之194、12之197、12 之1001、12之1004、12之1007、12之1010、12之1013、12 之1020、12之1025、12之1011、12之1009、1 2之184、12 之185、12之1018、12之192、12之11029 等地號之63筆土 地,共計10萬8千7百76.96坪,以永添企業公司名義向中 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1億元, 由該公司負責 人陳華添任保證人,貸款迄日為89年5月17日, 屆期未清 償,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17日。
⑮88年5月31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18之1地號,面積4百.04坪土地一筆 ,以六鈿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 8千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計1億元。 均 由該公司負責人楊金發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均為89年5月 31日,屆期均未清償,最後繳息日均為88年12月31日。 ⑯88年5月31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坐落彰 化縣員林鎮○○段3318地號, 面積4百80.04坪土地一筆 ,以高基特殊鋼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 保貸款8千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萬元, 計1億 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劉金松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9 年5月31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31日 。
⑰88年6月9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28地號,面積4百88.26坪土地一筆 , 以根榮實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 款8千5百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5百萬元, 計1 億元。均由該公司負責人王燈棟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 89年6月9日,屆期均未清償, 最後繳息日各為88年12月9 日及89年1月9日。
⑱88年6月9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27地號土地,共5百49.13坪, 以太平
洋工程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申請短期擔保貸款1 億元,由該公司負責人廖裕輝任保證人,貸款迄日為89年 6月9日,屆期未清償,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9日。 ⑲88年6月9日,申○○、卯○○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彰化 縣員林鎮○○段3326地號,面積5百零2.99坪坪土地,以 慶誠公司名義 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7千 萬元,同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3千萬元,計1億元。均由該 公司負責人侯順良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9年6月9日, 屆期均未清償,最後繳息日各為88年12月9日、 89年1月9 日。
⑳89年1月25日, 申○○、卯○○提供愛華公司所有之愛華 公司股票1千5百萬股(88年9月30日每股淨值4.85元,共 值7千2百75萬元),以建達工業公司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 分行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億元之加強擔保。 由該公司負責 人陳映雪及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貸款迄日為90年 1月25日。嗣此貸款除於89年3月23日清償1千萬元, 餘款 屆期未清償,最後繳息日為89年3月25日。 (五) 88年6月30日,申○○、卯○○另以和耀企業公司( 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運輝實業公司(授信戶號:00 000000000000)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各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2千9百萬元、2千5百萬元,各以該公司負責人簡鳴宏 、許維宗任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8年12月30日。 88年7 月14日,再以日統實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龍耀企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向 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信用貸款各2億9千萬元;以冠 達亨建設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2億5千萬元,分別以各該公司負責人蘇金美、 吳清河為保證人,貸款迄日均為88年8月14日。 嗣日統實 業公司、龍耀企業公司、冠達亨建設公司貸款部分於88年 8月16日清償, 惟同日又以各該公司名義申請同額短期信 用貸款,貸款迄日均為88年9月16日。88年9月16日清償各 該貸款後,再於同日以日統實業公司、龍耀企業公司、冠 達亨建設公司名義申請同額短期信用貸款,貸款迄日為88 年10月16日,惟連同前揭以和耀企業公司、運輝實業公司 名義貸款部分,共計1億3千7百萬元,屆期均未清償, 日 統實業公司、龍耀企業公司、冠達亨建設公司最後繳息日 均為88年12月16日,和耀企業公司最後繳息日為88年1月3 0日,運輝實業公司最後繳息日為89年1月30日,足生損害 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六) 89年3月20日前數日,卯○○向申○○報告,3月18日總統
選舉後將有6億元之資金缺口,申○○便於同年3月18日南 下高雄市以祝壽名義拜訪甲○○,商請協助配合調撥資金 應急,甲○○則允諾交待總經理乙○○處理。 嗣於同年3 月20日上午, 申○○與宇○○前往位於臺北市○○路230 號中興銀行大樓,向乙○○告知當天之資金缺口為3億5千 萬元,希望能依循往昔「立即貸」之方式撥款應急。因需 求資金過大,乙○○未敢擅作主張,遂與中興銀行常務董 事丙○○、丑○○、辛○○及天母、蘆洲分行經理己○○ 、庚○○討論後,丙○○、丑○○、辛○○皆反對繼續撥 貸資金予申○○應急。迄當天下午申○○、宇○○、乙○ ○復至丙○○辦公室商議當天3億5千萬元之借款事宜,經 丙○○與人在大陸之甲○○通電,並告知其他常務董事持 反對意見後,甲○○、乙○○竟不顧其他常務董事之反對 意見,由乙○○於下午6時許, 逕行指示己○○配合申○ ○核撥3億5千萬元予「台鳳集團」,經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通知卯○○準備7位人頭,卯○○乃通知簡嗚宏, 再由簡 某以每人4萬至4萬5千元代價徵得無犯意聯絡之陳文美( 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余潘美鳳(授信戶號:00 000000000000)、張進益(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張秀鑾(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陳秀英(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吳朝賢(授信戶號:00000000 000000)、林春雄(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等7名 人頭同意,於是日下午6時30分至7時30分許,隨即前往中 興銀行天母分行陸續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由申○○、黃 朝俊、天○○、黃葉冬梅任保證人, 貸款迄日均為89年4 月20日。而己○○則於未辦妥徵信、授信手續及未取得總 行批覆書下,即違法指示該分行經辦人員辦理撥款,以支 應申○○當天寶島銀行板橋分行、慶豐銀行營業部之到期 支票款項。乙○○為避免寶島銀行板橋分行將申○○支存 帳戶提報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列為退票戶,應申○○之要求 去電寶島銀行板橋分行表示中興銀行已同意撥款予申○○ ,並要求暫緩退票事宜。中興銀行天母分行同意撥款後, 因庫存現金僅有1千餘萬元,不足以調撥予申○○支應 , 遂由乙○○指示業務部向中興銀行大臺北地區分行調撥資 金支應,經業務部要求有庫存現金可供調撥之臺北、中山 、永吉及汐止等4家分行暫緩關閉金庫, 隨即電請中興銀 行天母分行派員至上述分行調撥現金。惟因中興銀行天母 分行人力不足,遂由己○○通知卯○○指派台鳳公司員工 支援人力,前往前述4家分行領取現金。 卯○○乃請台鳳 公司職員簡鳴宏、黃冠銘、龔正章、 周健民於當晚7時許
,分別至中興銀行中山分行提領現金1千6百萬元、汐止分 行提領現金1千4百萬元、永吉分行提領現金3千萬元、 臺 北分行提領現金2千萬元,加上天母分行現金1千萬元,合 計9千萬元,所餘款項2億6千萬元,因無現金可供調撥 , 改由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開立五張臺灣銀行支票, 於當晚8 時許交予申○○, 以解決申○○於89年3月20日退票危機 。中興銀行天母分行則於3月20日下午7時至9時30分許 , 才陸續補作撥款、提款及分行間資金調撥等相關傳票,再 於翌(21)日補辦徵信手續。己○○為預防財政部金融局 檢查及其他單位之稽查, 竟又指示屬下人員將陳文美等7 人之授信申請書倒填為89年3月16日, 以掩飾非法核貸之 事實。又甲○○、乙○○、己○○明知申○○及「台鳳集 團」資金緊絀瀕臨跳票,竟仍持續配合其以人頭方式向中 興銀行借款,完全違反中興銀行辦理同一關係人應行注意 事項及授信審核要點之規定。 另陳文美等7人每人信用貸 款5千萬元均已逾越總經理權限, 且89年3月20日及4月13 日甲○○皆出國請假,職權業由常務董事辛○○代理,不 可再執行董事長職務,而3月20日申○○以人頭戶申請3億 5千萬元信用貸款案時, 代理董事長辛○○亦已表示反對 之意見,甲○○竟仍逾越權責逕行指示乙○○准予貸放, 事後既未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亦未提報予常董會 追認。 嗣89年4月11日財政部金融局對中興銀行辦理專案 檢查,乙○○、己○○明知上述陳文美等七個人頭戶信用 貸款,於未經合法程序即予核貸,惟恐為財政部金融局檢 查人員發覺,始於同年4月13日將前述陳文美等7人之貸款 案批覆書,傳真給請假在大陸之甲○○補行簽名後,留供 財政部金融局查證。嗣該貸款屆期均未清償,亦未繳納利 息,足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七) 總計迄89年4月30日止,甲○○、乙○○、 己○○陸續配 合申○○、卯○○,利用前述「分散借款」、「借新還舊 」之方式,循環使用上述自然人及法人帳戶向天母分行申 請信用貸款、擔保貸款餘額達53億零402萬6千零50元。六、中興銀行蘆洲分行部分:
(一) 緣於88年5月31日, 財政部金融局曾對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實施金融檢查,並要求中興銀行總行及天母分行,就申○ ○及「台鳳集團」旗下企業、關聯戶、集團負責人、員工 等融資餘額高達1百零1億5千零69萬6千元,占中興銀行天 母分行該檢查基準日放款總餘額之百分之85.2, 授信風 險過於集中,且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要求改 善,以落實授信風險控管。然甲○○、乙○○因認申○○
之債務已過於龐大,中興銀行與申○○間已成「命運共同 體」而不思改善,反為規避金融局之後續追蹤檢查,乃將 人頭戶借款分散至中興銀行蘆洲分行,而中興銀行蘆洲分 行經理庚○○亦明知上情,仍自88年6月30日起, 接受乙 ○○指示沿用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當天申請,當天撥貸」 之非正常貸款模式,由申○○、卯○○提供不知情之王燈 城等人頭戶向中興銀行蘆洲分行申請信用貸款,且為便利 該等貸款得以迅速撥放,以應申○○及「台鳳集團」當日 資金所需,亦蓄意將貸款金額及人頭戶數分散,且金額控 管在乙○○授信審查權限內,此後即陸續以「分散貸款、 集中使用」、「借新還舊」方式循環借款。
(二) 88年6月間起至89年4月間止,申○○尚大量循環使用王燈 城、闕素瓊、粘家平、張平水、賴永順、曹榮華、曹榮華 、楊棋清、吳嫚萍、施淑貞、林若潔、楊其明、周曉清、 陳義方、林金福、鄭國明、陳佳鴻、謝萬福、黃金財、謝 豐盛、林忠勤、葉惠玉、王薰薰、曹春雄、黃光明、蘇林 旺等人頭戶,向中興銀行蘆洲分行分別辦理1千萬元至3千 萬元不等額度之信用貸款,餘額達4億9千6百萬元。 而該 分行經理庚○○明知王燈城、闕素瓊等人係申○○、「台 鳳集團」調度資金使用之人頭,竟皆於總經理乙○○電話 指示後即要求經辦人員,配合前述人頭戶在違反中興商業 銀行授信審核要點規定之作業程序下,亦未取得總行之批 覆書,即對前述人頭完成撥貸程序;庚○○亦明知前述借 款案已屬違反中興銀行放款規定,為尋求自保,遂私下要 求申○○、卯○○提供申○○個人、台鳳公司及尖美建設 公司開立之支票作為備償。其情形為:
①88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分別以王燈城( 授信戶 號:00000000000000) 名義循環申請短期信用貸款各3千 萬元,貸款期限均為1個月; 88年10月1日、11月1日再以 王燈城名義循環申請短期信用貸款各2千萬元, 貸款期限 均為1個月;89年2月29日,復以王燈城名義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2千萬元,貸款迄日為89年5月29日,保證人均為天○ ○、黃朝俊。最後乙次貸款部分,屆期未清償,最後繳息 日為89年3月29日。
②89年1月10日, 以謝萬福(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黃金財(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張怡昌(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謝豐盛(授信戶號:00000000 000000)名義循環申請短期信用貸款各1千8百萬元,貸款 迄日均為89年2月10日;89年1月31日,再以謝萬福、黃金 財、張怡昌名義各申請同額短期信用貸款,貸款迄日均為
89年2月29日;89年2月10日,又以謝豐盛名義申請短期信 用貸款1千7百萬元,貸款迄日為89年3月10日; 89年3月6 日,再以謝萬福、黃金財、張怡昌、謝豐盛名義各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1千5百萬元,貸款迄日為89年6月6日; 89月4 月6日,另以謝萬福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4百50萬元,貸 款迄日為89年7月6日,保證人均為天○○、宇○○。謝萬 福貸款1千5百萬元部分(即89年3月6日)屆期尚有1千零8 萬1千元未清償,最後繳息日為89年4月6日;黃金財、 張 怡昌、謝豐盛最後乙次貸款部分(即89年3月6日),屆期 均未清償,最後繳息日均為89年4月6日。
③89年2月10日, 以闕素瓊(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葉惠玉(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黃光民(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蘇林旺(授信戶號:000000000 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6百萬元, 貸款迄 日均為89年5月10日;上開貸款清償後,89年2月25日,復 以闕素瓊名義申請同額短期信用貸款, 貸款迄日為89年5 月25日;89年3月6日, 以蘇林旺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 千5百萬元,貸款迄日為89年6月6日;89年4月6日, 再以 葉惠玉、黃光民、蘇林旺名義各信用貸款1千6百萬元,貸 款迄日均為89年7月6日。上開貸款保證人均為天○○、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