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8號
ULDV,113,婚,1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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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會面之方式及時間一、未成年子女就讀國小階段:
 ㈠學期期間:
  每個月第二個、第四個週六上午九點至週日下午七點,兩名 未成年子女得與被告進行過夜之會面交往,交付地點為公誠 國小大門口,開始時點由原告送兩名未成年子女至上述地點 交付於被告,結束時點由被告送兩名未成年子女至上述地點 交付於原告。
 ㈡暑假期間:
  除第一點時段以外,另增加暑假開始第一天上午九點至第三 天下午七點,以及暑假倒數第三天上午九點至最後一天下午 七點,倘若時間與第一點時段重疊,則合併計算,交付方式 同上。
 ㈢春節期間:
  農曆初二早上九點至初五下午七點,被告得與未成年子女進 行過夜之會面交往,交付方式同上。
二、未成年子女就讀國中一、二年級期間:
  考量其課業安排及同儕關係,建議學期中的會面交往為每個 月第二個、第四個週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七點,兩名未成年子 女得與被告進行會面交往,交付地點為公誠國小大門口,開 始時點由原告送兩名未成年子女至上述地點交付於被告,結 束時點由被告送兩名未成年子女至上述地點交付於原告。農 曆春節、暑假的會面交往方式,同國小階段的安排。三、未成年子女國中三年級之後(暑假過後),由於大多數學生的 課業安排繁重,並且被告對於會面交往的態度較為友善彈性 ,建議此階段應該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來安排其與母親 探視之時間。
四、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㈢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原告無法就 近照料時,被告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亦即被告在其會面交 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㈣被告應於會面交往日準時接取未成年子女,如遲到逾1小時, 除經原告之同意外,該日之會面交往即免予進行。另外,被



告亦應於會面交往結束日準時交付未成年子女,不得遲延。 ㈤原告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述應行注意事項時,被 告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 女之親權。被告如違反前述會面交往時應行注意事項或未準 時交付子女時,原告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 法院禁止或限制被告繼續進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之次 數。
 ㈥上述會面交往如有窒礙難行致有違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兩造 均得另行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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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