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參考,並不能代表合約之精神。」等文,足證原告施作系 爭工程之連鎖磚項目曾出具美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目錄與被 告認可乙情為真實,蓋苟非該情為真,原告焉會以被告第一 次抽驗連鎖磚測試未達CNS標準,要求被告再為第二次之 測試,該次測試已達CNS標準,然被告卻要求全面更新連 鎖磚乙事為由,函請被告召開協調會議,更於協調會議同意 全面以測試合格連鎖地磚舖設,並於92年4 月10日改善完成 ,同月11日雲林縣政府會同再驗,而未為任何異議之理?是 原告主張上開情節,要不足採信。
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連鎖磚既出具上開CNS標準材質文件 與被告認可,依約原告施作之連鎖磚材質即需符合CNS標 準,而原告並不否認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㈧項文件,可知原 告施作系爭工程之連鎖磚並未符合被告認可之CNS標準, 則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原告依約重新施符合上 開認可材質之連鎖磚,並依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扣罰原告如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㈦項第⒉款之違約金,自屬有據,是原 告空以上開情節主張被告應給付重新施作連鎖磚之數額1,16 8,200 元,及返還違約金82 ,919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
⒌原告雖再主張被告待原告全部施作連鎖磚完畢,始要求全面 更新,然被告尚有監工人員在場,卻未當場指正或糾正,被 告顯有過失,而不可歸責於原告,主張過失相抵而減輕賠償 金額等語。惟查,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連鎖磚既出具上開C NS標準材質文件與被告認可,則原告施作之連鎖磚材質依 約即需符合CNS標準,已如上述,而有關施作連鎖磚材質 是否符合CNS標準需經混凝土連鎖地磚抗壓、式體面層厚 度、試體吸水率之專業試驗方法始得檢測,顯非一般人肉眼 一望即知是否符合CNS標準,要難認被告就此有疏未注意 之情事,原告自難持被告之監工人員在場一事,即得據而推 論被告應即制止其施作未符合CNS標準材質之連鎖磚,卻 未制止,被告顯有與有過失一情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與有 過失,應減輕其賠償金額,自難遽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92年4 月7 日協調會議第3 項結論 ,請求被告給付其施作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㈣項第⒈至⒐款 工程費用,共計263,273 元,及自請求追加訴之聲明翌日即 94 年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八、另本判決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 000 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 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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