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3號
ULDV,101,保險,3,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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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萬元+150 萬元=250 萬元),應自渠等得請求賠償 之金額中予以扣除。
⒊依上,原告葉明樹楊祝住就系爭車禍得請求林聖智賠償之 金額分別為200 萬958 元、169 萬8,034 元,於扣除上開已 受領之金錢後,原告二人已無得請求林聖智賠償之金額,渠 等之上開損害額已受到填補而消滅。
㈦綜上所述,原告二人就系爭車禍得請求林聖智賠償之金額, 已受填補,原告二人已無得請求林聖智賠償之金額,從而, 原告二人依系爭酒償責任險之約定及與林聖智之債權讓與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2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二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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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愛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