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吳智美
陳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6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