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19號
ULDV,104,司促,8419,201512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吳智美
      陳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6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