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8號
ULDV,104,訴,388,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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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許瑞源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嘉晨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88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80,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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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