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林沈蘭
沈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宏裕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0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