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7號
ULDV,106,訴,227,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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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有試1 、2 次自行化製,那時候被告公司是每天來載 運,所以無法回答比例是多少。」等語(本院卷二第221 頁至第222 頁),則原告平日需少量化製廢羽毛所支出之 成本係不論被告公司是否履約其均須支出之成本,即不能 論以原告公司之損失。本院審酌證人尤麗花之前開證詞認 為原告公司一個月自行化製羽毛粉以使設備保持堪用狀態 之日數為2 日,則原告應僅有30分之28的費用為被告違約 之損失,故原告之實際損失金額為1,690,842 元(1,811, 616 元×28/30 =1,690,84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六、綜上,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90,842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 年5 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之宣告: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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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銅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生礦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