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9年度,3號
ULDV,99,國,3,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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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樣可參(本院卷一第11至21頁、第229 頁以下),則縱如 要設置與先前類似之排水涵管,其長度、位置、深度等勢必 與原告先前所設置之狀態不同,且系爭道路工程的兩邊並有 路側溝之設置,因此,原告原設置之涵管已不可能回復原來 之狀態,原告上開請求,已非單純之回復原狀,而係屬另行 施作之問題。
⒉再者,原告所請求設置之暗管,是否能充分達到排水之功能 ? 以目前系爭道路工程施作之情形衡量,是否有再予以施作 之必要? 及其安全性如何? 如有因該設置或管理不當致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原告或設置機關負責? 等均有詳細評估、抉 擇之必要。而上開應為如何之補救措施,亦屬行政行為之一 環,基於行政行為之有多樣性,且其選擇權應在行政機關之 法治國家之行政原則,尚難謂原告得請求被告應為如附圖二 之設置。因此,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予准許。
㈩、綜上情節,原告本於國家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33,968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5 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審酌均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9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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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