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57號
ULDV,108,司繼,257,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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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盈潔 

      李芷蔚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玉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林蔡明月之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玉緊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李盈潔李芷蔚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林玉緊係被繼承人林蔡明月(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 地:住雲林縣○○鎮○○里0 鄰○○0000號、於108 年1 月 15日死亡)之長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其於 108 年3 月21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 查。
三、次查,聲請人李盈潔李芷蔚分別係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然被繼承人林蔡明月仍有繼承順位 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即繼承人林桂花、 林國來、林振雄存在,且未經拋棄其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 定,次親等之下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李盈潔、李 芷蔚自均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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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