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7號
ULDM,111,金訴,37,20240620,1

2/2頁 上一頁


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 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 餘款項事宜」,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就上開尚留存在本案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內之餘款10萬6000元部分,為免諭知沒收後,告 訴人寅○○仍須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 沒收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依前開規定發還與告訴人寅 ○○。 
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及本 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有 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亦不依刑法第38條之 1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巳○○起訴,檢察官陳淑蓉、姜智仁、吳文城、李鵬程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後續資金流向 佐證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壬○○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9日前某日,先後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n huang」、「MASSENZA DRILING RIG」、「EricLi」名義,向壬○○佯稱:需要匯款幫助以便離開海上、投資可以獲利、要不要一起玩澳門大樂透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華南銀行瀝昌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11日12時27分許 6萬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1日14時28分許轉匯2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110年9月2日警詢筆錄(警7973卷第8至9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73卷第11頁正反面、13、16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影本(警7973卷第20頁) ⑷告訴人壬○○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7973卷第21至25頁)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5日14時33分許,偽以MARKETS高匯客服(外匯平台客服)名義,向戊○○佯稱:因戊○○操作錯誤致帳戶遭凍結,需繳納保證金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10日13時59分許 3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18分許轉匯55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警5714卷第2至4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714卷第11至13頁) ⑶告訴人戊○○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節錄影本(警5714卷第15頁)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0日19時35分許,先後偽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LINE暱稱「方澤浩」名義,向寅○○佯稱:在香港中國銀行開戶需匯款保證金、要在香港購置資產、進管局要吃紅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至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玉山銀行埔墘分行、土地銀行營業部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①110年8月10日14時15分許 160萬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18分、19分、20分許各轉匯55萬5000元、55萬5000元、55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8月23日12時20分許 11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3日12時22分許轉匯1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8月26日14時24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時間,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120萬(不含手續費30元) (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金額,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110年8月26日14時33分、45分許各轉匯108萬元、1萬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辰○○帳戶於同日被設定為警示帳戶,尚有餘款10萬6000元未轉出) ⑴證人即告訴人寅○○110年9月5日警詢筆錄(警2103卷第5至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03卷第7、15頁反面至16頁正面、23至24頁反面、53頁正面) ⑶告訴人寅○○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擷圖、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2103卷第8至11頁) ⑷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警2103卷第25頁反面、26頁反面、27頁反面) 4 (即110偵8866號、111偵8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某日許,先後偽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Sheila Park」、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nwei868」名義,向午○佯稱:投資「澳門大樂透」博弈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聯邦銀行雙和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23日11時32分許 107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3日11時33分許轉匯13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午○110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警7643卷第9至10頁) ⑵匯款收執聯(警7643卷第1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643卷第13至15、23頁) 5 (即110偵8866號、111偵8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日,先後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林」、「flkf023」名義,向己○○佯稱:操作「BIKI」app投資期貨可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①110年8月26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35分許轉匯2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8月26日12時32分許 5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110年9月16日、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警4170卷第23至26頁) ⑵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己○○之元大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節錄影本(警4170卷第33至34、40至41頁) ⑶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170卷第49頁反面、56頁反面、83頁正面) ⑷告訴人己○○提供之「楊林」個人照及證件翻拍照、BIKI投資app頁面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及LINE個人頁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170卷第86至151頁反面) 6 (即111偵25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6日9時許,偽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簡單就好」名義,向卯○○佯稱:操作「雲頂娛樂城」線上博弈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10日14時51分許   3萬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0日15時37分許轉匯7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被害人卯○○110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7610卷第10頁正、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610卷第29、31頁) 7 (即111偵36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3日10時許,先後偽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琪」名義,向庚○○佯稱:投資「世紀」博弈平台可以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委請王秀蘭於右欄時間,至礁溪郵局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25日12時15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11時39分) 7萬1700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12時27分許轉匯1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3627卷第35至3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27卷第33至34、53、61、63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戶名庚○○之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偵3627卷第43頁、本院卷第225至227頁) ⑷告訴人庚○○提供之「世紀」博弈平台app及個人帳戶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琪」之個人頁面擷圖、告訴人庚○○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琪」、「世紀彩卷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627卷第45、47至49頁) ⑸戶名庚○○之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225至227頁) ⑹本院111年6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一第221頁) 8 (即111偵49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丑○○(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告訴人為張曉菁,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8日,偽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凱鑫」名義,向丑○○佯稱:其為香港彩票公司員工,有內定彩票號碼,可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褒忠郵局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26日9時20分許(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9時16分) 1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6日9時24分、57分許各轉匯9萬元、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警3785卷第8至9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785卷第12至13、16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戶名丑○○之褒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警3785卷第22頁反面、27至29頁) 9 (即111偵55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偵5572、5960、102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㈠) 告訴人 甲○○(已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8日,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起航」名義,向甲○○佯稱:投注「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網站,購買澳門大樂透彩券可以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至卑南初鹿郵局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①110年8月12日14時31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14時26分) 21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2日14時40分、15時25分、同年月16日10時26分許各轉匯20萬6000元、6萬5000元、1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8月16日10時22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9時56分) 14萬4000元(不含手續費30元) ③110年8月24日12時0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11時47分) 15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4日12時2分、6分許各轉匯10萬元、2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0年8月25日11時57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11時54分) 2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後續資金流向同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偵5571卷第15至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初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初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571卷第31至32、35、55至71、155至157頁、偵5572卷第39、79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紙(偵5571卷第95、99頁、偵5572卷第111至113頁) ⑷告訴人甲○○提供之澳門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HK基本資料暨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571卷第117至151頁) 10 (即111偵5572、5960、102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㈡) 告訴人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先後偽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志鴻」名義,向乙○○○佯稱:其有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HK)内線消息,購買香港運動彩券可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①110年8月23日11時4分許 4萬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後續資金流向同編號4 ②110年8月24日9時42分許 4萬元 110年8月24日11時30分許轉匯2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8月24日14時56分許 4萬元 110年8月24日15時1分許轉匯1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110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2736卷第5頁正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736卷第6至7、11至12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即時/預約轉帳擷圖3紙(警2736卷第8頁) ⑷告訴人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HK)基本資料暨網站擷圖(警2736卷第9至10頁) 11 (即111偵5572、5960、102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㈢) 告訴人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6日22時許,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Y-LENA」(博弈網站客服人員)名義,向辛○○佯稱:第一次操作博弈網站「B.Y」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25日1時40分許 (告訴人匯款憑證時間為110年8月24日22時34分) 1萬3974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11時9分許轉匯1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110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2736卷第13至14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736卷第16至17、30至31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擷圖1紙、戶名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警2736卷第18至21頁) ⑷告訴人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BY-Lena」之對話紀錄擷圖(警2736卷第22至29頁) 12 (即111偵5572、5960、102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㈣) 告訴人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9時45分許,先後偽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Sumshine My」、LINE暱稱「劉澤霖」名義,向丙○○佯稱:投注澳門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網站彩晶可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下營郵局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23日12時28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時間為110年8月23日12時22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2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辰○○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8月23日12時44分許轉匯22萬2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警4550卷第19至20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550卷第20頁反面、21頁反面、23頁反面至24-1、35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4550卷第22頁反面) ⑷告訴人丙○○與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Sunshine My」、LINE暱稱「劉澤霖」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550卷第28頁反面至34頁反面) 13 (即112偵71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告訴人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之某日,先後偽以通訊軟體Facebook 、LINE暱稱「陳志偉」名義,向子○○佯稱:其為香港永利澳門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與其一同下注香港彩金,可以獲利3仟萬港幣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內埔龍泉郵局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而出。 110年8月11日12時15分許 18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丁○○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8月11日12時23分、24分、25分、14時28分許各轉匯65萬元、68萬元、45萬元、2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偵7198卷第11至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198卷第39至40、47、143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7198卷第95頁) ⑷告訴人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偉」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198卷第129至137頁)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河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