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57號
ULDM,104,訴,457,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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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5扣案之螺絲起子、老虎鉗各 1 支;附表二編號7扣案之剪刀1 支、老虎鉗1 支、螺絲起 子2 支;附表二編號8扣案之鑰匙2 支(見警320 號卷第24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二編號扣案之釣香油錢工具( 鞋帶黏雙面膠、代幣3 枚)1 組,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本 案各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273 號 卷第97頁、第102 頁及反面、第105 至106 頁、第109 頁及 反面、第113 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犯罪事實扣案之西瓜刀1 把,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攜帶兇 器、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未遂罪,及強制罪所用之物亦 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273 號卷第100 頁及反面),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規定,於該2 罪主文 項宣告沒收之。
⒊另扣得之人民幣4 張(見警271 號卷扣押物品目錄表),則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04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
┌─┬───────┬────────┬──────────┬──────────┐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 │查獲方式 │主文欄 │
│號│ │ │ │ │
├─┼───────┼────────┼──────────┼──────────┤
│1│於104 年3 月16│以將第一級毒品海│丁○○於104 年3 月17│丁○○犯施用第一級毒│
│ │日22時許,在雲│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日12時5 分許,在雲林│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林縣麥寮鄉○○│內注射之方式,施│縣麥寮鄉○○路○○巷│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
│ │村○○○000 號│用海洛因1 次。 │大眾廟前為警盤查,葉│筒伍支、注射用水貳瓶│
│ │住處。 │ │啟賢主動將身上藏置之│,均沒收之。 │
│ │ │ │使用過注射針筒5 支及│ │
│ │ │ │注射用水2 瓶交給警員│ │
│ │ │ │,同日並徵其同意於13│ │
│ │ │ │時4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 │




│ │ │ │,檢出嗎啡陽性反應。│ │
├─┼───────┼────────┼──────────┼──────────┤
│2│於104 年5 月6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丁○○於104 年5 月6 │丁○○犯施用第一級毒│
│ │日14時25分採尿│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日14時10分許,在雲林│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點回溯26小時│內注射之方式,施│縣麥寮鄉○○村○○路│刑拾月。 │
│ │內之某時,在雲│用海洛因1 次。 │0 ○0 號前為警盤查,│ │
│ │林縣麥寮鄉○○│ │警員發現其右手手臂有│ │
│ │村○○○路0 ○│ │針筒注射痕跡,乃徵其│ │
│ │0 號住處。 │ │同意於同日下午2 時25│ │
│ │ │ │分許,採集尿液送驗,│ │
│ │ │ │檢出嗎啡陽性反應。 │ │
├─┼───────┼────────┼──────────┼──────────┤
│3│於104 年4 月19│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因丁○○另涉竊盜案件│丁○○犯施用第一級毒│
│ │日採尿時點回溯│洛因摻水置入針筒│,經警通知於104 年4 │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26小時內之某時│內注射之方式,施│月19日到案接受詢問,│刑拾月。 │
│ │,在雲林縣麥寮│用海洛因1 次。 │同日並徵其同意,採集│ │
│ │鄉○○村○○路│ │尿液送驗,檢出嗎啡陽│ │
│ │0○0號住處。 │ │性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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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犯罪事實):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盜行為態樣、竊得之財物(│ 主文欄 │
│號│ │ │ │新臺幣)及查獲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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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年4 │位於雲林│「安西│丁○○以黏板釣線伸入「安西│丁○○犯竊盜未遂罪,│
│ │月12日20│縣麥寮鄉│宮」管│宮」油錢箱之方式,欲竊取其│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時32分許│○○村○│理人許│內香油錢,惟因釣線卡於油錢│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 │助誠 │箱內,未能取得箱內金錢而未│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之「安│ │遂。 │ │
│ │ │西宮」(│ │ │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安西│ │ │ │
│ │ │府,下同│ │ │ │
│ │ │) │ │ │ │
├─┼────┼────┼───┼─────────────┼──────────┤
│2│104 年4 │位於雲林│「安西│丁○○持客觀上對人體具有危│丁○○犯攜帶兇器竊盜│
│ │月13日1 │縣麥寮鄉│宮」管│險性之兇器鐵槌前往「安西宮│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時4 分許│○○村○│理人許│」,欲破壞油錢箱竊取其內之│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000 │助誠 │香油錢,因無法破壞油錢箱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號之「安│ │頭而未遂。 │壹日。 │
│ │ │西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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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年4 │位於雲林│「安西│丁○○徒手接續竊取「安西宮│丁○○犯竊盜罪,累犯│
│ │月13日1 │縣麥寮鄉│宮」管│」管理室內之液晶電視及電動│,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時19分許│○○村○│理人許│電鑽各1 部得手後逃離現場。│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及2 時7 │○○000 │助誠 │嗣經「安西宮」管理人許助誠│仟元折算壹日。 │
│ │分許 │號「安西│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 │
│ │ │宮」 │ │監視器畫面後,而查知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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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年4 │位於雲林│「太子│丁○○在「太子殿」旁撿拾客│丁○○犯攜帶兇器、毀│
│ │月19日3 │縣崙背鄉│殿」管│觀上對人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
│ │時許 │○○村○│理人林│鐵棒,破壞「太子殿」鋁窗後│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路000 │華梥(│,從該處跨越侵入「太子殿」│ │
│ │ │○00號之│起訴書│內部,竊取壓克力功德箱3 箱│ │
│ │ │「太子殿│犯罪事│(內有現金22,000元)得手後│ │
│ │ │」 │實欄誤│逃離現場。嗣經「太子殿」管│ │
│ │ │ │載為林│理人林華梥發覺遭竊,報警處│ │
│ │ │ │華棠)│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乃│ │
│ │ │ │ │查知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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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年5 │位於雲林│衛生紙│丁○○持客觀上對人體具有危│丁○○犯攜帶兇器竊盜│
│ │月8 日15│縣麥寮鄉│販賣機│險性之兇器螺絲起子與老虎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53分許│○○村○│業者陳│,破壞「鎮南宮」內化妝室衛│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
│ │ │○路00○│昭興 │生紙販賣機,竊取販賣機內之│壹支、老虎鉗壹支,均│
│ │ │0 號之「│ │現金80元得手。嗣經「鎮南宮│沒收之。 │
│ │ │鎮南宮」│ │」鄰人林木和發覺有異,報警│ │
│ │ │ │ │處理,警察乃逮捕丁○○而查│ │
│ │ │ │ │知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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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年3月│雲林縣麥│林小英│丁○○趁「梅山檳榔攤」打烊│丁○○犯攜帶兇器竊盜│
│ │16日23時│寮鄉○○│ │無人看管之際,持客觀上對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26分許 │村○○ │ │體具險性之兇器大型破壞剪,│玖月。 │
│ │ │000 號○│ │破壞檳榔攤門鎖進入檳榔攤,│ │
│ │ │「梅山檳│ │竊取林小英所有之海尼根啤酒│ │
│ │ │榔攤」 │ │18瓶、金牌啤酒6 瓶、蠻牛飲│ │
│ │ │ │ │料17瓶、大瓶保力達6 瓶、小│ │
│ │ │ │ │瓶保力達14瓶、茶裏王飲料3 │ │
│ │ │ │ │瓶、咖啡10瓶、維他露P 飲料│ │
│ │ │ │ │5 瓶、礦泉水3 瓶、舒跑3 瓶│ │




│ │ │ │ │、黑松沙士4 瓶及檳榔10包(│ │
│ │ │ │ │價值合計約4,000 元)。得手│ │
│ │ │ │ │後,部分供己飲食完畢,其餘│ │
│ │ │ │ │之海尼根啤酒12瓶、蠻牛飲料│ │
│ │ │ │ │7 瓶、大瓶保力達4 瓶、小瓶│ │
│ │ │ │ │保力達7 瓶、黑松沙士4 瓶及│ │
│ │ │ │ │檳榔2 包經警查獲,歸還林小│ │
│ │ │ │ │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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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4年3月│雲林縣麥林尚億│丁○○趁四下無人,持客觀上│丁○○犯攜帶兇器竊盜│
│ │28日4 時│寮鄉○○│ │對人體具危險性之兇器老虎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村○○路│ │、剪刀及螺絲起子,開啟林尚│捌月。扣案之剪刀壹支│
│ │ │00號前 │ │億所有之電表箱,剪斷電表箱│、老虎鉗壹支、螺絲起│
│ │ │ │ │內部之電線後,竊得0.5mm 之│子貳支,均沒收之。 │
│ │ │ │ │電線合計0.3 公斤,並將竊得│ │
│ │ │ │ │電線藏置在外套口袋內。嗣於│ │
│ │ │ │ │同日4 時35分許,經巡邏員警│ │
│ │ │ │ │發現丁○○行跡可疑上前盤查│ │
│ │ │ │ │而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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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年3月│雲林縣虎余明軒│丁○○以自備之機車鑰匙2 支│丁○○犯竊盜罪,累犯│
│ │28日20時│尾鎮○○│ │,挖轉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0分許 │路000 號│ │車之電門發動,竊取該機車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宿舍前 │ │手而騎乘逃逸。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 │鑰匙貳支,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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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年3月│雲林縣麥葉蒼松│丁○○趁該處無人看管之際,│丁○○犯毀壞門扇竊盜│
│ │29日20時│寮鄉○○│ │徒手破壞紗門後,手伸入紗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村○○後│ │旋開門鎖,進入葉蒼松之倉庫│玖月。 │
│ │ │000號 │ │,徒手竊取葉蒼松所有之0.5m│ │
│ │ │ │ │m 電線0.5 公斤、車輪胎螺絲│ │
│ │ │ │ │帽20個、電風扇1 個及日光燈│ │
│ │ │ │ │燈罩1 個得手。嗣經該處鄰居│ │
│ │ │ │ │許俊謙發現丁○○行跡可疑,│ │
│ │ │ │ │通知該處之承租人饒豪殷而報│ │
│ │ │ │ │警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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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雲林縣麥│饒豪殷│丁○○見饒豪殷停放在雲林縣│丁○○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20時│寮鄉○○│ │麥寮鄉○○村○○○000 號屋│,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 │30分許 │村○○○│ │前廣場之車號000 -0000 號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000 號 │ │小貨車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元折算壹日。 │
│ │ │ │ │饒豪殷放置在該自小貨車上之│ │
│ │ │ │ │1 段鐵絲線(0.1 公斤)。得│ │
│ │ │ │ │手後欲離開之際,經饒豪殷發│ │
│ │ │ │ │現而報警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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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雲林縣麥│「拱範│丁○○趁四下無人,持客觀上│丁○○犯攜帶兇器竊盜│
│ │25日23時│寮鄉○○│宮媽祖│對人體具危險性之兇器螺絲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32分許 │村○○路│廟」管│子,破壞「拱範宮媽祖廟」之│捌月。 │
│ │ │0 號之「│理人吳│香油錢箱,竊得現金4,800 元│ │
│ │ │拱範宮媽│國寶 │。得手後已將其中800 元花用│ │
│ │ │祖廟」 │ │殆盡,所餘4,000 元於警方查│ │
│ │ │ │ │獲時,歸還宮廟管理人。 │ │
├─┼────┼────┼───┼─────────────┼──────────┤
││104年5月│雲林縣麥│土地公│丁○○趁四下無人,以鞋帶綁│丁○○犯竊盜未遂罪,│
│ │19日20時│寮鄉○○│廟管理│住黏有雙面膠之遊戲代幣,將│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30分許 │村○○ │人曾義│之垂入香油錢箱內,以沾黏錢│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 號前│祥 │箱內鈔票或硬幣之方式,欲竊│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之土地公│ │取該土地公廟所有之香油錢,│之釣香油錢工具(鞋帶│
│ │ │廟 │ │惟該綁住遊戲代幣之鞋帶竟於│黏雙面膠、代幣參枚)│
│ │ │ │ │行竊過程中不慎拉斷,致黏有│壹組,沒收之。 │
│ │ │ │ │雙面膠之遊戲代幣落入錢箱而│ │
│ │ │ │ │行竊未遂。嗣經該土地公廟管│ │
│ │ │ │ │理人曾義祥當場發現而報警處│ │
│ │ │ │ │理。 │ │
├─┼────┼────┼───┼─────────────┼──────────┤
││104 年4 │雲林縣麥│甲○○│丁○○見甲○○所有之車號00│丁○○犯竊盜罪,累犯│
│ │月9 日0 │寮鄉○○│ │R-105 號重型機車停放在麥寮│,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時許 │村○○路│ │衛生所前,且四下無人,即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 號之麥│ │隨身攜帶之機車鑰匙欲啟動機│仟元折算壹日。 │
│ │ │寮衛生所│ │車電門,惟屢試不成,遂將該│ │
│ │ │前 │ │機車徒步牽回距離麥寮衛生所│ │
│ │ │ │ │僅10餘分鐘步行路程之雲林縣│ │
│ │ │ │ │麥寮鄉○○村○○路0 ○0 號│ │
│ │ │ │ │住處而竊取得手。丁○○嗣在│ │
│ │ │ │ │上揭住處,以工具破壞機車前│ │
│ │ │ │ │蓋板,惟仍無法發動該機車,│ │
│ │ │ │ │乃於翌(10)日0 時17分許,│ │
│ │ │ │ │將該機車牽至位在麥寮衛生所│ │
│ │ │ │ │對面之拱範宮第一停車場棄置│ │




│ │ │ │ │。嗣經甲○○於同日14時30分│ │
│ │ │ │ │許,在拱範宮第一停車場發現│ │
│ │ │ │ │其遭竊之機車,報警後循線查│ │
│ │ │ │ │獲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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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