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為其所有,惟本院依前揭說明認係被告甲○○所有)為 被告甲○○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詳見偵卷第64頁),且 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範圍內,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被告2 人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之。
㈢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 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乙 ○○於附表一之一中之6 次販毒所得現金,應於各次行為下 諭知沒收,如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被告乙○○就 附表一之一之6 次犯行,均與甲○○為共犯關係,共同正犯 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 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 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 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此與罰金刑應分別諭知、分別執 行者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450號、95年度臺上字 第92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7421號判決可資參照)。故被告 乙○○、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所得3,000 元( 附表一之一部分,雖乙○○有與庚○○、戊○○合資購買情 形,但就甲○○之販賣所得仍為每次500 元,且依共犯責任 分擔原則,該部分犯行之販賣所得就被告甲○○、乙○○2 人而言,均為500 元),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上開說明,併宣告連帶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而被告甲○ ○另就附表二之販毒所得2,000 元部分亦併予宣告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㈣另扣案乙○○所持有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小包(合計 淨重7.16公克,空包裝總重2.06公克),經驗未發現含法定 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78920 號鑑定書可參,又依被告乙○○所述該物品係摻入毒 品,供稀釋毒品而施用之物,顯與本件販賣毒品無關,爰不 為沒收之諭知。
㈤再者,關於扣案之現金16,400元,由被告乙○○於偵查中供 稱其於被查獲當日交付賣毒品的錢約5,500 元予甲○○等語 (見偵卷第79頁),及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該現金係乙 ○○還4,000 元,餘為自己身上所留,均非販賣毒品所得等 語(詳見偵卷第65頁),互核並無相符之處,且無其他相關 證據足資證明該扣案之現金為販賣毒品所得,本院依法亦無
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被告乙○○持有毒品):
一、公訴意旨另以:自96年9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3 日止,由 甲○○每日補齊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各10包...,而認被告乙○○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規定。又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1包(合計毛重10 公克、合計淨重0.19公克、驗後餘0.11公克)為被告甲○○ 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見偵卷第64頁)。而扣案之安非他 命並非屬被告乙○○所有,應無疑義。又公訴人所指甲○○ 每日補安非他命10包予乙○○而持有安非他命之情,亦僅有 被告乙○○之供述,而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資佐證,本院對公 訴人起訴被告乙○○持有安非他命之犯行實無法形成有罪之 確信。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乙○○持 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有該 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明,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不受理部分(被告甲○○持有毒品):
一、公訴人以本案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1包(合計毛 重10公克、合計淨重0.19公克、驗後餘0.11公克)係為被告 甲○○所有,而認其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經查:被告甲○○雖坦承有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惟被告於96年10月3 日被查獲當時曾採集其親排尿液,並 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本院亦以 96年度毒聲字第33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6 頁之裁定)。被告 此部分之施用毒品行為當然含有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行為 為施用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而公訴人未予究明,逕就該 持有毒品部分提起公訴,本院當無從加以重覆論科,自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 定,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另由檢察官為其他適法之處 理。
三、而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21包(合計毛重10公克、合計淨重0. 19公克、驗後餘0.11公克),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 態均相似,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 等成份,為第二級 毒品。惟此部分扣案毒品並無主刑論罪之諭知,實不宜於本 案中併予宣告沒收,而宜由檢察官另為單獨宣告沒收為妥, 附此敘明。
陸、告發偽證罪:
至於證人庚○○、戊○○於本院審理中虛偽陳述未向被告甲 ○○購買海洛因之證詞,詳如理由欄關於被告甲○○部分之 之實體部分㈡所述,其等涉犯偽證罪,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 處理。
柒、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款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 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 。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附表一之一:
┌─┬───┬─────┬────┬───────────────┐
│編│買受人│販賣毒品之│犯罪時間│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 │種類、價格│、方式 │ │
├─┼───┼─────┼────┼───────────────┤
│⒈│戊○○│第一級毒品│由戊○○│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庚○○│海洛因400 │於96年9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並由被│月17日以│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告乙○○出│00000000│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100 元,湊│46號行動│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成500 元之│電話手機│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分量)。因│撥打被告│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共犯責任分│乙○○所│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擔原則,雖│用之0971│、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有部分金額│49349號 │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係共犯李靜│行動電話│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淼所出,然│購買毒品│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就2 被告而│、約定交│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言,本次販│易地點,│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賣所得仍為│並由被告│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500 元。 │乙○○於│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翌日(18│帶抵償之。 │
│ │ │ │日)親自│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交付毒品│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⒉│庚○○│第一級毒品│以091103│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戊○○│海洛因350 │4246號行│,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並由被│動電話手│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告乙○○出│機撥打被│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150 元,湊│告乙○○│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成500 元)│所用之09│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因共犯責│00000000│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任分擔原則│號行動電│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雖有部分│話購買毒│、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金額係共犯│品、約定│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乙○○所出│交易地點│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然就2 被│,並由被│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告而言,本│告乙○○│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次販賣所得│親自交付│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仍為500 元│毒品。 │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 │ │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⒊│戊○○│第一級毒品│由戊○○│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庚○○│海洛因500 │以091103│,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 │46號行動│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 │電話手機│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 │撥打被告│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乙○○所│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 │用之0917│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 │149349號│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 │行動電話│、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 │購買毒品│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 │、約定交│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 │易地點,│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 │並由被告│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乙○○親│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 │自交付毒│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品 │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 │ │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⒋│己○○│第一級毒品│由己○○│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海洛因500 │以公用電│,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1 次。 │話撥打被│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 │告乙○○│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 │所用之09│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00000000│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 │號行動電│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 │話購買毒│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 │品、約定│、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 │交易地點│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 │,並由被│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 │告乙○○│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 │親自或由│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他人交付│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 │毒品,共│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計以此方│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式交易1 │帶抵償之。 │
│ │ │ │次。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⒌│己○○│第一級毒品│同上揭編│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海洛因500 │號⒋之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1 次。 │間、方式│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 │。 │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 │ │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 │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 │ │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 │ │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 │ │、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 │ │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 │ │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 │ │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 │ │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⒍│己○○│第一級毒品│同上揭編│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海洛因500 │號⒋之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第│
│ │ │元1 次。 │間、方式│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
│ │ │ │。 │重肆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
│ │ │ │ │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 │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
│ │ │ │ │伍個(大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
│ │ │ │ │拾壹個)、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
│ │ │ │ │、封口機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
│ │ │ │ │袋壹拾包、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
│ │ │ │ │管肆支,及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朱│
│ │ │ │ │淑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甲○○之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 │ │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
│ │ │ │ │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
│ │ │ │ │秤壹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
│ │ │ │ │的捌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
│ │ │ │ │、置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
│ │ │ │ │壹臺、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
│ │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話手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乙○○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3,000元。 │
└────────────────────────────────┘
附表二:
┌─┬───┬─────┬────┬───────────────┐
│編│買受人│販賣毒品之│犯罪時間│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 │種類、價格│、方式 │ │
├─┼───┼─────┼────┼───────────────┤
│⒈│戊○○│第一級毒品│由庚○○│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庚○○│海洛因500 │或戊○○│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 │ │元。 │分別以09│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肆公│
│ │ │ │00000000│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公克│
│ │ │ │或其他不│)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
│ │ │ │詳號碼撥│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的捌│
│ │ │ │打091714│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置│
│ │ │ │9349號行│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壹臺│
│ │ │ │動電話,│、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電│
│ │ │ │並約定交│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及0│
│ │ │ │付毒品為│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
│ │ │ │不詳路邊│機(含SIM卡),均沒收之。未│
│ │ │ │,每次數│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
│ │ │ │量為最小│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數量之每│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500 元│ │
│ │ │ │。 │ │
├─┼───┼─────┼────┼───────────────┤
│⒉│戊○○│第一級毒品│同上揭編│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庚○○│海洛因500 │號⒈之時│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 │ │元。 │間、方式│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肆公│
│ │ │ │。 │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公克│
│ │ │ │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
│ │ │ │ │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的捌│
│ │ │ │ │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置│
│ │ │ │ │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壹臺│
│ │ │ │ │、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電│
│ │ │ │ │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及0│
│ │ │ │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
│ │ │ │ │機(含SIM卡),均沒收之。未│
│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⒊│戊○○│第一級毒品│同上揭編│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庚○○│海洛因500 │號⒈之時│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 │ │元。 │間、方式│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肆公│
│ │ │ │。 │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公克│
│ │ │ │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
│ │ │ │ │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的捌│
│ │ │ │ │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置│
│ │ │ │ │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壹臺│
│ │ │ │ │、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電│
│ │ │ │ │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及0│
│ │ │ │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
│ │ │ │ │機(含SIM卡),均沒收之。未│
│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⒋│戊○○│第一級毒品│同上揭編│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庚○○│海洛因500 │號⒈之時│刑拾玖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 │ │元。 │間、方式│因伍拾捌包(合計淨重肆點捌肆公│
│ │ │ │。 │克、空包裝總重壹拾貳點零陸公克│
│ │ │ │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
│ │ │ │ │臺、分裝袋叁佰叁拾伍個(大的捌│
│ │ │ │ │拾肆個、小的壹佰伍拾壹個)、置│
│ │ │ │ │物盒貳個、鐵盒貳個、封口機壹臺│
│ │ │ │ │、研磨機壹臺、夾鍊袋壹拾包、電│
│ │ │ │ │子磅秤壹臺、分裝吸管肆支,及0│
│ │ │ │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
│ │ │ │ │機(含SIM卡),均沒收之。未│
│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2,000元。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