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自屬不能證明,依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陸、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