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認嗎?)髮型、臉型都有。…(火災)日子我不記得 了。(問:我現在跟你講是11月18日,你指認的時間是 99年5 月21日,已經一年半了,你怎麼還認得出來?) 可以啊,說的話我不曉得,人我認得出來。…(問:你 剛才說你站在廖國雄後面,看到敲門的人,你有沒有印 象他有多高嗎?)高度我不會看啊。(問:有沒有比你 或是比廖國雄高?)這麼久了,我不記得了。…(問: 你有印象他們穿什麼顏色的衣服嗎?)沒有。不記得了 。(問:是長袖還是短袖?)不記得了。(問:有沒有 穿外套?)沒有注意那麼多。(問:是穿短褲還是長褲 ?)沒有注意那麼多。…(問:你把過年的時候,初一 的時候、初二的時候人在哪裡。有印象嗎?)不記得了 。…(問:有沒有喝到茫掉?)有茫茫的。他(指廖國 雄)比我還會喝。…(問:剛才律師說這件發生在97年 11月18日,你是在99年5 月12日才讓你指認,差了一年 半,你怎麼有辦法一下子就認出來?)圖像式的還可以 記。」等語,其既自承於應門時,已因飲酒後而意識茫 然,且廖國雄之酒量尤勝於其,開門者為廖國雄,僅廖 國雄與來者對話等情,則單以其應門時之二人意識狀態 而言,廖國雄於事後猶未能明確指認,詹嘉榮指認是否 無誤,頗有可疑。再證人詹嘉榮稱係依髮型而指認,且 稱其善於圖像記憶,惟屬同一圖像記憶之來者衣服式樣 及顏色,竟無一記得,且本院於99年12月15日審理時, 辯護人詰問其今年過年之行程,亦無一記得,而就事發 時廖國雄與來者對話時間,亦自承以廖國雄說法較為準 確等情,足見證人詹嘉榮自稱其因善於圖像記憶而得明 確指認被告林佳瑩一情,其所稱之記憶能力令人懷疑, 以其相關之應答內容觀之,其應無強記或善記之能力, 衡於其坦承係以髮型而指認,其顯然有因過度自信其記 憶能力而於指認過程中出現不自知之潛在錯誤之可能。 另酌以常情,本件縱火事件係發生於97年11月18日凌晨 間,證人廖國雄、詹嘉榮與對方相見僅約30秒至1 分鐘 間,且係於酒後茫然之際,證人詹嘉榮復未與來者交談 ,詎其竟能於1 年半後之99年5 月12日認指明確,雖其 係出於其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但綜合證人詹嘉榮 對事實之陳述及其於該事件中所處之地位、其就記憶能 力所呈現之諸般應答內容等上揭各項情況而觀察,其依 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前述指認,顯然背於其個人 能力、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在客觀上 難以信為無誤。
⑸證人廖國雄於該工地遭縱火當日即97年11月18日警詢中 (檢99偵3014號卷第18至21頁)中證稱:「那個人口氣 很差,身高約170 公分,身材瘦瘦的(約65公斤左右) …」等語,復於本院於99年12月23日審理中證稱:「( 問:你還記得那天發生火災那一天來敲你工寮門的人, 你看他跟你比起來,比你高還是比你矮?)比我高,比 我高很多,高我至少有半個頭以上,我站的地方有一點 點斜斜的。…一百七這個數字不是我講的,那是我向警 察他們形容,我跟他說比我高半個頭。…(問:你講的 那個人一百七,是他的實際身高,還是他是站的地方比 你高,所以看起來像一百七?)應該是站的地方比我高 這樣。(問:那他不就實際上跟你差不多高?)跟我實 際上,應該也是會比我還高。(問:為甚麼,比你還高 多少?)差不多半個頭。…」等語,足見當日前來敲門 之縱火疑犯,其身高係較證人廖國雄高約半個頭,即約 170 公分左右。而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廖國雄穿鞋時之 身高為164 公分,脫鞋時為162 公分;另被告林佳瑩穿 鞋時之身高為165 公分、脫鞋時為162.5 公分,並記明 審理筆錄可稽,可見被告林佳瑩與證人廖國雄之身高相 當,此與證人廖國雄於工地遭縱火當日所為較為可靠之 指證疑犯特徵,並不相符。
⑹證人吳坤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火災事件)是我們 工人打電話告訴我,那天留守的是廖國雄跟詹嘉榮。… (問:失火之後,這二位工人有沒有告訴你說,失火當 天出現的人又來到工地?)沒有。…(問:在工地失火 的之後,工人有沒有跟你反映說他那天有看到來敲門的 人的長相?)沒有。…」等語。但證人詹嘉榮於檢察官 訊問中證稱:「…我記得遭縱火後,至少有2 次,有人 來工地表明要來找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吳坤諭,我 認為他們不友善,不願幫忙,…林佳瑩是縱火當天敲我 們工寮大門之人,及在發生縱火燒機具事件後,林佳瑩 也是到現場欲找工地負責人之人。…」等語,又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問:你有沒有把當天有人來敲門的這 件事情跟吳坤諭報告過嗎?)那是廖國雄報的吧。」等 語。顯然證人詹嘉榮曾於縱火事件後,另有2 次在工地 見過被告林佳瑩,且認為被告林佳瑩來意不善等情,則 證人詹嘉榮如於縱火事件後在工地認出被告林佳瑩即為 當日縱火事件前來工地者,其何以並未告知工地主任吳 坤諭,亦未告知疑犯長相,如謂其不願惹事,但其於事 發後約1 年半之警詢時,卻又願明確指認,前後態度似
有不合常情之處。再證人詹嘉榮既於主觀上認為被告林 佳瑩來找工地主任吳坤諭之來意不善,則其是否因在縱 火事件當日酒後意識未清之殘存模糊記憶狀態下,據以 聯結事後至工地現場之被告林佳瑩即係縱火疑犯,尚非 全無可能,揆諸上揭析述中有關證人詹嘉榮指認可議之 處,益更有疑。
⑺綜上所述,證人廖國雄、詹嘉榮雖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或 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林佳瑩為該工地遭縱火前,來工地 工寮敲門示警之人,惟其等之指認程序,或受誤導,或 未能遵行已有之指認準則。而證人廖國雄於嗣後警詢中 ,已無法指認縱火疑犯;證人詹嘉榮之指認,背於其個 人所稱之記憶能力、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 則。且被告林佳瑩之身高並不符合證人廖國雄於工地遭 縱火當日指證之疑犯特徵,再證人詹嘉榮之指認,疑因 其於縱火事件後,曾多次與被告林佳瑩見面之不快經驗 ,而疑有不當聯結之虞,顯均難據以認定證人廖國雄、 詹嘉榮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中之指認可信,其憑信性尚 有不足。
⑻末以證人廖國雄於97年11月18日警詢中證稱:「當日凌 晨1 時許,有一個人敲我睡覺的工寮房門,我起床開門 就發現有一位我不認識之人,問我今天是否有沒有封路 ?我說我不知道,我只是工人所以我都不知道,之後他 就一直叫我不要管…」等語。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因為那時候都在做路邊的工作,可能去影響到厝邊還 是怎麼樣。(問:有影響到鄰居嗎?)對。常常攔人家 的路。…路把人家封起來施工。…(問:住那邊的附近 影響的人會不會很多?)很多。…(問:有沒有人常常 去向你們抗議?)有,有的住戶你當場攔起來不讓他進 去,他會跟你很大聲的講,我就住在裡面而已,你不讓 我過去,我怎麼回家。…好幾次了,幾乎每次有封路, 我知道有封路而我人在那邊的話,都一定會被人家罵。 …」等語。又證人詹嘉榮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 :你有聽到來的人講說有沒有封路這些話嗎?)有。( 問:廖國雄他怎麼回答?)我不知道。我記不起來他怎 麼回答。」等語。另證人吳坤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後來回想一下,我們當時在做地下道在封路的時候 ,其實好像有很多年輕人來工地大小聲。應該是在,我 也不記得,就是在我們把地下道封起來之後。(問:在 挖土機被燒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因為我們把平交道 整個封起來,每次去沒得過,他們就在那邊罵了。…我
可能有聽二、三次。就都騎機車,二台、二台這樣子。 …也有人說要來我們工地,不要讓我們做。(問:是誰 知不知道?)忘記了,附近的住戶覺得我們去吵到他們 。…(問:是在挖土機被燒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 之前也有,之後也有。…」等語。可見長陞公司在「斗 六市台西客運旁平交道地下化工程」施工之工地,或因 施工交通管制失當,或因未與民眾充分溝通,或因工程 噪音擾人等各種原因,而與附近住戶或往來民眾多次發 生嫌隙,並時生口角,且曾有遭受威脅之情事,則該工 地遭受他人縱火,自難排除因此懷恨而起意之他人犯之 ,益可認定「斗六市台西客運旁平交道地下化工程」中 ,除就證人廖國雄、詹嘉榮指認憑信性不足外,並疑有 第三人犯案之可能性甚高,顯難驟為不利被告林佳瑩之 認定,又既不能認定為被告林佳瑩所犯,自益不能成立 起訴意旨所指被告陳明章有何共犯縱火之嫌。
⒊證人吳坤諭雖於99年5 月19日檢察官訊問中證稱:「…我 記得那群人來2 次,不過來斗六市工地找我之人,只有林 佳瑩。第1 次林佳瑩來,是在我們公司97年11月機具被放 火之前;第2 次林佳瑩來,是在機具被放火之後。林佳瑩 來工地找我,雖然沒有惡言相向,但用意就是要求我們長 陞公司必須派老板至斗六找他們『談價碼』等問題,並威 脅暗示如果不照辦,工地之工程進行會有問題。…林佳瑩 第一次到斗六工地的時間大約97年11月18日前一個月左右 ,也就是我們開始開工(9 月底、10月初)沒多久,我印 象可能是97年10月20日左右,因為10月20日我們才正式進 入開工施作,他是過沒幾天來工地找我們,當天我只有看 到他一人開車前來,他來斗六工地辦公室說要找主管,我 就跟他出去辦公室外面,我有問他是什麼事,他跟我說『 你叫你們老板跟我聯絡,他就知道是什麼事了。』,要我 老板下來斗六這裡跟他見面,我知道他在開標之前有去過 公司,我知道是這個人,我對他有印象,我跟他談時,只 有我們二人在場,他說完,他就離開工地了。…林佳瑩來 第一次只有叫老板跟他聯絡,我知道他要跟我們老板聯絡 是要『談價碼』的事,在怪手被火燒之後,他第二次來工 地找我時有談到價碼,我才知道。…林佳瑩第二次到斗六 工地大約97年11月18日後一個月左右,實際時間我不記得 ,當天我只有看到他自己開車前來,他來斗六工地看到我 就直接找我,他跟我說『你叫你們老板下來一下跟我見個 面』,我說我再聯絡,我們做工程的都知道像這種情形就 是要『談價碼』…『談價碼』的意思就是當地的人要錢,
錢給他們,工程就可以順利進行,不會有人來騷擾。」等 語。惟其於99年12月15日本院審理中進行詰問時證稱:「 (問:林佳瑩去這二次是要做什麼?)他都是要去工地找 我們柯先生,即我們老闆,我只是轉述說要找他可能要到 公司去找。(問:那林佳瑩怎麼跟你說的?)他說好。… 他應該也有跟我講說,假如我們柯先生有下來的話,再跟 他聯絡一下這樣子。…(問:那你跟他在工地二次去找你 的時候,你們面對面談話多久?)大概不到五分鐘,因為 他都是要找我們柯先生,可是我也只是回答柯先生不在工 地這樣子。(問:林先生去工地二次找你,有跟你說錢的 事情嗎?)沒有。(問:譬如有沒有講起說要繳保護費這 種話?)沒有。(問:你在檢察官那裡的筆錄曾經說,林 先生有要談價碼的事,為甚麼你會這麼說?)因為我是沒 有聽過,當時我有這麼講嗎?因為我跟林先生見面的時候 ,他都直接問說要找老闆。…(提示99偵第3014號卷第79 頁。並問:這筆錄你有簽過名,請你看第79頁第1 行,檢 察官問你說,林佳瑩當時來要談什麼,是要談價碼?筆錄 裡面你是這樣回答的,跟你剛才說的不一樣?)這個我還 是一樣,林先生只有跟我說要找老闆而已。…(問:你有 跟柯先生講說,來的人好像是要談價碼。)沒有。(問: 你有跟柯先生講說,來的人有威脅或是暗示要談價碼。) 沒有。…那是到檢察官那邊我才知道姓林,要不然我不認 識林先生。…因為他都是問一下就走了。…我是跟老闆回 報說有人來這邊找你這樣子。…(問:當時林佳瑩有要求 你們老闆到工地跟他見面嗎?)也沒有要求啦,他是說如 果老闆有下來的話,叫老闆跟他聯絡一下,這樣子。…那 時候我有問林先生,他也沒有講,他好像很急著就走了, 二次來都是這樣子。(問:那二次去有沒有惡行惡狀?) 沒有。…(問:只是問你們老闆在不在,你說不在,他說 如果老闆有下來的話,跟他聯絡一下?)對…(問:沒有 講到任何其他的話?)沒有。」等語。其於本院審理中既 更易前詞,否認被告林佳瑩前來工地時有何言語或肢體之 不法明示或暗示,且對其前詞已為充分之說明,則其前為 不利被告林佳瑩之證述內容是否為真,自屬有疑。 ⒋又證人即長陞公司副總經理柯蘊哲固於99年5 月13日檢察 官訊問中證稱:「…該工程於施作期間,前述2 名男子( 指前往長陞公司設在台中市營業地址之人)曾前往前述工 程的工地表明要找負責人。我當時都未在現場,事後長陞 營造該工程負責的工地主任吳坤諭向我回報,我指示吳坤 諭轉達該2 名男子,以後有事要他們直接打電話與我洽談
,但該2 名男子要吳坤諭轉達要求我親自去斗六市工地與 他們碰面,我根本不知道他們代表何方勢力,也認為沒必 要,故未接受他們的要求,該2 名男子也沒有再與我聯繫 。…長陞營造工地之挖土機遭縱火焚燬後,根據我的印象 ,吳坤諭有多次向我回報工地遭騷擾找麻煩情事,不過是 於焚燬前或後,我真的忘了,我只明確要求吳坤諭,若他 們要來,要他們直接與我聯繫,不過迄今都沒有再來找我 。…」等語。嗣其於99年12月8 日本院審理中則證稱:「 …工地主任有傳遞給我二、三次,(改稱)二次的訊息說 有人去工地騷擾他們,然後我跟工地主任講說,你就給要 找的人我們公司地址,請他來公司有什麼事情大家可以談 ,…所以我就交待工地主任,叫他如果有任何人有什麼事 情要談,請他把我的行動電話給他,或者是辦公室的地址 給他,我是這樣指示的。(問:後來你說的騷擾的人,有 沒有直接跟你接觸?)沒有。…(問:吳坤諭跟你說,有 人去找,要叫你出來,他講的語意就是這樣?)對。(問 :他有講搗蛋、騷擾嗎?)沒有。…(問:我要了解的就 是你剛才講的騷擾、搗蛋、嗆聲,這是吳坤諭講的,還是 他跟你講之後你的研判?)應該是他跟我講了之後我的研 判。…(問:實際是工地主任聽到的,最後跟你再確認, 吳坤諭跟你回報的,就只是有人去工地找,指名要你出來 這樣子?)是。(問:有沒有提到,出來要講錢?)沒有 。(問:有沒有出來說,來工地找來工地的人,說要談價 碼?)沒有。…(問:律師要問的問題是,有沒有說,你 不出面的話,對方就要怎麼樣怎麼樣,吳坤諭有沒有轉達 這種的內容?)應該是沒有。…(問:你剛才有跟律師回 答說,吳坤諭跟你的報告內容是說有人來工地找你,要你 出面,就這樣子而已嗎?)是。」等語,核與證人吳坤諭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就是應該只要有人來抗議,我都 會跟他報告,所以我也不曉得到底是,我們中間過程遇過 蠻多次的。(問:你有沒有跟你們老闆反映說被告林佳瑩 到工地的意思就是要搗蛋、騷擾?)沒有。…我就剛剛講 的,其實我不確定說這一次,因為基本上工地只要有人來 ,像上一次我們在做水溝他不讓我們做的那個。…就是那 邊的住戶,我也有跟老闆報告,我不知道他指的是這一方 面還是哪一方面,因為我跟他報告的次數。(問:你也有 跟他報告別的事?)對啊,很多次啊。大概二個禮拜就會 一、二次這樣子。」等語。可見被告林佳瑩雖曾至該工程 工地2 次,但除告知工地主任吳坤諭轉知其老闆如來工地 ,與伊聯絡一下外,並無其他任何表示,而所謂「遭騷擾
找麻煩情事」,或係出於工地主任吳坤諭例行報告工地睦 鄰不順,遭逢當地住戶抗議之事,而使證人柯蘊哲引生不 當連結下之自行研判意見,所指被告林佳瑩涉有騷擾、找 麻煩等情事,並無實據,且證人吳坤諭於檢察官訊問中所 證述內容,疑係基於個人主觀臆測下之誇大之詞。則被告 林佳瑩辯稱其第1 次獨自前去工地,另一次與劉燕和同往 ,均係向吳坤諭表示欲與負責人再洽談下包之事,並無對 吳坤諭表示談價碼或勒索金錢等語,尚有可信。 ⒌起訴意旨另認:「…先由陳明章向斗六市公所公務員取得 投標文件中長陞營造填寫之辦公室位址(與該公司登記之 所在地不同),再由林佳瑩與該年籍不詳男子到長陞營造 位於台中市○○路○ 段7 巷66號辦公室,…」等情,無非 係以證人柯蘊哲於99年5 月13日偵訊中所稱:「我不清楚 為何前述2 名與我不認識的男子會直接前往長陞營造台中 市○○路○ 段7 巷66號之營業地址。不過長陞營造於投標 前述工程第1 次開標作業時,投標文件內所留公司聯絡地 址應係台中市○○路○ 段7 巷66號,前述2 名男子是否依 據該資料來找我,我就不清楚。」等語為據。但經證人柯 蘊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長陞公司登記地址)在彰化 縣伸港鄉。(台中市○○路)那是分點。…(問:你們長 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上查得到地址嗎?)可以。應該 是二個都查得到。…(問:你名片上的地址是哪裡?)台 中市○○路。…(問:你們標單上面,關於公司的地址一 般你們是填寫登記的地址還是通訊的地址?)登記的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路145 號。…所以我猜測要搜尋公司 的地址實在太方便了,電腦都有。…(問:你能不能確認 你們投標本件工程的標單裡面到底有沒有寫台中的地址? )我想應該是沒有啦。(問:你們的戳章上會有台中的地 址嗎?)有些有,有些沒有。…(問:這一件到底有沒有 ?)不清楚。」等語。足見起訴意旨所指上情,僅依證人 柯蘊哲於偵訊中之個人臆測之詞,加以推斷為據,別無其 他證據可憑,然長陞公司設在台中市之營業地址,既屬公 開資料,網路即可查得,則起訴意旨所認被告陳明章向斗 六市公所公務員取得投標文件中長陞營造填寫之辦公室位 址一情,即無從證明為真。另起訴意旨所指:「…柯蘊哲 進退維谷遲未付款,陳明章等人心生憤懣,由陳明章向斗 六市公所承辦公務員施壓,要求其等延後付款,長陞營造 因此遲未領取工程款。」,亦係依證人柯蘊哲於99年5 月 13日偵訊中所稱該工程已依約履行,並經辦理工程估驗及 報驗,但迄今僅領得2 期工程款,仍有8 、9 百萬元工程
款未領,請款過程十分不順利等語為據。惟長陞公司就本 件工程何以未能完全請款,據證人柯蘊哲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因該工程部分瑕疵,部分錯誤需要更改,又請款程序 不順及冗長,導致現仍有約9 百萬工程款尚未領到,但可 能是公務系統作業較慢,現在是在縣政府裡面繞,有無受 到他人或他事之干擾,伊並不清楚等語。顯然長陞公司固 未完全取得工程款,但其因為何,證人柯蘊哲並未指明係 因被告陳明章從中影響所致,且檢察官亦無提出其他證據 為憑,故此部分之起訴意旨,尚屬不能證明。
⒍綜上所述,就被告林佳瑩被訴關於「斗六市台西客運旁平 交道地下化工程」部分,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佳瑩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則所指共 犯之被告陳明章部分自亦無從證明,而檢察官所舉不利於 被告之證據,均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能遽認被告有此犯罪之事 實。至於被告林佳瑩有無與不詳姓名之男子至長陞公司, 以提出3 萬元為代價,而要求長陞公司柯蘊哲退出競標政 府機關工程,是否涉及圍標未遂部分,未據起訴,宜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併予敘明。
㈢被訴關於「斗六市明德里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部分: ⒈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關於「斗六市明德里多功能活動中心興 建工程」所涉之犯行部分,最主要係以證人陳武昌於99年 6 月2 日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檢99偵2601號卷㈠第170 至174 頁)為據。查證人即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 大利公司)負責人陳武昌於99年6 月2 日檢察官訊問中證 稱:「…因我本人之易大利公司並無法參與土木營造公共 工程之投標承攬,所以除了擔任順裕公司下包外,近幾年 來,也有與順裕公司合作,至雲林地區投標公共工程,… 我認識陳明章及綽號『俊傑』的男子,順裕公司在本工程 得標後沒有幾天,『俊傑』就先打我0000-000000 的手機 給我,問我是不是標到本工程,我跟『俊傑』講,有什麼 事情直接找公司,我就沒有再理他了;但是過沒幾天,『 俊傑』就到易大利公司位於雲林縣虎尾鎮○○路的工務所 來找我,跟我說他叫『俊傑』,他跟我說斗六的工作要做 的順的話要經過他們『老闆』才可以,並且跟我說標到本 工程的電機等部分要交給他們做,後來我看工程預算書, 發現『俊傑』要的都是有利潤的部分,我跟他說好,我會 考慮一下。…本工程開工時,『俊傑』就開車載陳明章來 參加動土典禮,『俊傑』就跟我打招呼,讓我知道陳明章 就是他的『老闆』,…除了第一次『俊傑』有來之外,『
俊傑』陸續又有來好幾次,都是在跟我們要求工程開始施 作後,要將有利潤的項目給他們作,…『俊傑』是說,這 些工程給我們在地的做,你們會比較順利,如果不給我們 作的話,後果如何你們自己知道啦等語,我們當然會很怕 工程施工會不順利,所以才會答應把電機等利潤較高的施 工項目給『俊傑』他們做。」等語,並指認被告林佳瑩即 為其所指「俊傑」之男子。
⒉惟證人陳武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那一次他(指被告 林佳瑩)過來找我的時候,我記得他去我們工務所找我, 就是虎尾鎮○○路那裡,他去的那時候好像只有我在,不 是很清楚,他去要找我,我就請他去後面泡茶。…他就跟 我講說他是俊傑仔,之後我問說那有什麼事情,不然我們 來泡茶慢慢講。…當時他跟我講,他想要做機電的部分, 他想要分包機電的部分,看我們公司怎麼做報價。…那一 天有聊一會兒。…我說OK啊,我們會先提供報價單給他們 做參考,讓他們報看看,到時候我們怎麼樣再決定、再看 看,他有跟我們說,他對這機電的部分,他們經驗、人都 還OK,不會拖到工期,工期、施工都沒有問題,之後,怎 麼講,反正就是聊天。…(問:林佳瑩後來有送估價單回 來給你嗎?)可能有吧。因為如果不是我親自收到的,有 時候辦公室還有小姐,或是工程師在,他們也會收啊。( 問:林佳瑩的估價單有回來到公司來嗎?)應該有啦。… 我們在聊天的時候,他是講地方的事情要讓地方來做一定 是會比較順,我是沒有聽他跟我講老大這個。…我不知道 他有沒有老板,他沒有特別強調一定要那個,就是他沒有 特別跟我強調他有老板或是沒有。…應該是講地方人士, 如果是這個我比較能確定。…(問:第一次林佳瑩找你, 跟你講比較順,你有感受到他是在威脅你嗎?)應該是不 會吧,因為我們在做工程,大家在講有時候口氣我是不會 覺得那個。…(問:林佳瑩找你包機電,對你包這個工程 很困擾嗎?)還好吧,因為我們有很多廠商來找我們,所 以我們也不會認為,反正你就去報啊,如果不合你如果要 降價不然你再回去填啊,再回去改報價單,改到我們認為 你的報價單我們划算。…(問:你有沒有因為林佳瑩來找 你要機電,讓你不想做這個工程?)不可能啦。說實在的 ,站在我們包商的立場,我們最怕的是業主,只要業主夠 強我們都不太那個。…(問:那你為甚麼會在調查站、檢 察官那裡講說,你才會答應把電機給林佳瑩做?)應該是 說考慮吧。因為我剛剛說過,這個案子我們都沒有確定任 何一家廠商施工。…當初我跟他講的意思,也不是我答應
要讓他做,我最多是用敷衍的,好啦好啦,不要緊,我再 看怎麼樣,不然我們先講到這邊。…(問:林佳瑩第一次 去工務所找你時,他有沒有說,如果你不讓我做,後果如 何你們自己也知道,哈哈哈,他有沒有講這幾句話?)這 應該是沒有,他就是跟我講,你就是要讓我們當地的做, 工作會比較順。…因為他如果這樣講,我那天就答應他了 ,沒有啦。…(問:林佳瑩有沒有用強勢的態度要求分包 給他做?)那時候沒有,他那時候沒有很強勢啦,在我認 為要說強勢,就他跟我講要讓在地的做這樣。…(調查站 的筆錄)我不是講很強勢咧,我是講他有跟我說在地的, 你要跟我說在地的,這樣是不是很強勢,…」等語,即被 告林佳瑩雖曾往訪陳武昌,但並無其於檢察官訊問中所稱 :「…他跟我說斗六的工作要做的順的話要經過他們『老 闆』才可以,…這些工程給我們在地的做,你們會比較順 利,如果不給我們作的話,後果如何你們自己知道啦等語 ,…」之情,僅指被告林佳瑩所稱「在地的做」之言,令 證人陳武昌感受被告林佳瑩之強勢態度及可能發生不利之 情事。惟證人陳武昌就所謂「在地的做」一語,於本院審 理中又稱:「(問:他跟你講,在地人在做比較順,這個 「順」是說工作工料的調度會比較順利的意思嗎?)在我 們的觀念裡面是這樣,這是佔大部分。(問:第一次林佳 瑩找你,跟你講比較順,你有感受到他是在威脅你嗎?) 應該是不會吧,因為我們在做工程,大家在講有時候口氣 我是不會覺得那個。(口氣)就像我在講話這樣,不然你 也這些工作怎麼樣。(問:你有沒有感覺到他在威脅你? )沒有那種明確的感覺在恐嚇的感覺。」等語,其說詞反 覆不一,被告林佳瑩當日與陳武昌交談之內容為何?是否 有令其感受威脅之餘地?均有可疑。
⒊被告林佳瑩是否於98年2 月10日駕車搭載被告陳明章前往 「斗六市明德里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工地參加動土 典禮,藉此讓陳武昌瞭解陳明章為其「老闆」一情,固據 證人陳武昌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甚明。但其於本院審理中 又稱:「(問:動土那天林佳瑩確實有載陳明章去嗎?) 我不是很確定,但是應該是有人載他去吧。…(問:你以 前在檢察官筆錄裡面說,林佳瑩有跟你打招呼,在動土的 現場?)應該是陳明章。他我真的不確定,但是陳明章有 跟我打招呼我比較有印象啦。…(問:那是林佳瑩跟陳明 章站在一起跟你打招呼嗎?有沒有?)那時候應該是沒有 吧。(問:你有印象那一天林佳瑩跟你介紹,這是主席, 我們老闆?)沒有。那天怎麼可能介紹,大家都忙得很。
…他(指陳明章)坐哪一台車我不知道。(問:那你怎麼 知道他是被人家載來的呢?)因為現場很多台黑頭車啊。 (問:所以你是猜他是被載來?)對啊,現場很多台黑頭 車。(問:所以你認為以他的身分,應該要被載來的就對 了?)對啊,市長也是這樣。」等語。其已否認確知被告 林佳瑩當日曾有搭載被告陳明章前來之事,更稱被告陳明 章係受載而來一情,為其個人之臆測,顯然證人於偵訊中 所指:「…本工程開工時,『俊傑』就開車載陳明章來參 加動土典禮,『俊傑』就跟我打招呼,讓我知道陳明章就 是他的『老闆』,…」一情,並不可信。
⒋查證人陳武昌原在高雄地區從事工程,於97年間欲來雲林 縣承做工程,乃經一綽號「二齒」之男子黃永中引介認識 設在斗六市○○路222 號7 樓臺灣金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頂公司)經理葉乃源(綽號阿強),意在經由葉 乃源之管道而拓展地方人脈關係,其於該一時期頻繁往來 金頂公司。又金頂公司樓下1 至4 樓係由被告陳明章所開 設之美約診所,被告陳明章亦時至金頂公司找葉乃源喝茶 聊天,葉乃源曾引介被告陳明章與陳武昌認識,當時被告 陳明章及陳武昌均稱早已在劉宏政經營之大安油行中認識 。另被告林佳瑩亦常來金頂公司,其與被告陳明章、陳武 昌均曾同時在座,且其三人亦曾一同至金頂公司對面之「 黑白切」用餐,雙方均已熟識。又陳武昌曾對葉乃源表示 標得「斗六市明德里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嗣於大 家在「黑白切」聚餐時,被告林佳瑩曾向陳武昌要求分包 工作,葉乃源並為被告林佳瑩說項,而陳武昌從未對葉乃 源表示被告陳明章、林佳瑩對其有何施壓或不法情事等情 ,業據證人葉乃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並有被告陳明 章於99年12月22日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合夥契約書影本3 張 在卷可參(本院卷㈡)。又證人劉政宏於本院審理中亦證 稱:其經營設在斗六市○○路125 之1 號之大安油行,與 葉乃源為同學關係,亦認識被告陳明章,而陳武昌係由綽 號「二齒」之男子黃永中帶來認識,陳武昌來其油行多次 ,常載黃永中一同前來,陳武昌稱呼黃永中為「大仔」, 算是其「阿兄」,伊印象中被告陳明章與陳武昌曾在油行 中一同見過面等語,核與證人葉乃源前揭所述內容相符。 而證人陳武昌於本院審理中復自承其認識綽號「二齒」之 男子,且曾請「二齒」帶領其認識雲林縣地方人士,並曾 到斗六市○○路某處7 樓辦公室,又曾至斗六市某處油行 ,該二處均多次前去,其可能在該二處見過被告陳明章, 亦可能有人為其介紹。另其亦有到該大樓辦公室樓下對面
之「黑白切」用餐,被告陳明章、林佳瑩可能也有在場等 語。可見證人陳武昌與被告陳明章、林佳瑩於其標得「斗 六市明德里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之前,應早有見面 多次,其等縱或交情不深,但亦不能認為素不相識,惟證 人陳武昌於99年12月22日本院審理時,初於檢察官進行詰 問之時,竟證稱:「(問:這件工程開標的時候,即順裕 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的時候,當時時你已經認識林佳瑩了嗎 ?)那時候好像有,又好像…,那時候真的記不太清楚, 因為似曾相識,但是好像也沒有看過。…那一次他過來找 我的時候,我記得他去我們工務所找我,…(問:當時他 是怎麼介紹他自己的?)他就跟我講說他是俊傑仔,之後 我問說那有什麼事情,不然我們來泡茶慢慢講。…(問: 你有認識陳明章嗎?)也好像有,好像沒有。…(問:你 知道林佳瑩跟陳明章有關係嗎?)那時候我還不知道。」 等語。嗣經辯護人詰問其與綽號「二齒」男子關係及曾否 出入金頂公司、劉政宏經營之大安油行後,方才吐露其可 能曾在該二處見過被告陳明章、林佳瑩,亦曾一同用餐等 情,且稱:「(問:你有沒有在本件工程停工之後,有找 過陳明章,他當時是代表會主席,你有沒有找他去跟公所 協調,到底這個工程停工之後怎麼辦?)好像有哦,它停 工好像很久,他好像有介紹公所的公務還是什麼東西我不 知道,他就叫我跟那個公務。…(問:所以你曾經有拜託 陳明章去幫你跟公所協調這件事?)對。(問:你怎麼會 想要找陳明章呢?)那時候後來就二齒的那個啊。…有時 候我們大家在聊天,我說現在停工工作很難做,他(指二 齒)說不然我帶你去找朋友這樣。…好像是他聯絡,我自 己去的。」等語。顯然其應於得標「斗六市明德里多功能 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前,早與被告陳明章、林佳瑩相識, 且於工程期間,曾因工程之事對被告陳明章有所請託,但 其於本院審理中,竟初以模擬兩可之語句含糊帶過,使人 誤認其係遭受素不相識之被告陳明章、林佳瑩共同威脅分 包工程,其供述動機及真實性頗有可議之處。
⒌再證人葉乃源復稱:「(問:陳武昌他說,他標到工作以 後,俊傑曾經去找過他,但是他對俊傑不太有印象,怎麼 跟你講的不一樣?)不可能吧,不可能對他沒有印象吧, 因為那在我那邊就見過好幾次面了,那時候陳武昌上來這 裡他大部分都會去我那邊,照理講他有一些工作會拜託我 還是怎麼樣嘛,我介紹朋友他怎麼可能沒有印象。(問: 有沒有可能在你那邊的時候人太多,所以這個介紹過不認 得了,有沒有可能是這樣?)我覺得那機率,因為他們曾
經見面的次數不止一次而已,如果只見過一次那就有可能 。…(問:事後,陳武昌活動中心的工程有沒有什麼事故 來跟你講嗎?)他標到後,他曾經有一次來跟我講,我有 問他這件工程進行的如何,他說要報停工,我問他說為甚 麼要報停工,他跟我說有一個代表黃佑民,去工地不知道 是抗爭或是什麼就對了,說裡面都是垃圾,沒有清乾淨不 能開工,大概我聽陳武昌這樣跟我講。(問:陳武昌曾經 跟你提起過,他標到這個工程有去被別人囉嗦嗎?)沒有 ,就說停工的原因,說代表黃佑民去那邊抗議,剩下其他 的他不曾講過。…應該不可能不敢對我講,因為當時二齒 會帶他來認識我,他最主要的好意是地方一些人脈關係, 或是有遇到什麼比較有困難度的,有需要我幫忙的,我要 去幫忙,但是他從來沒有講啊。」等語。徵之證人陳武昌 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來雲林做事情,如果被 當地的人威脅、欺負,你會不會跟二齒、跟阿強講嗎?) 會。(問:你曾經跟他們講過嗎?)不曾。(問:你曾經 跟他們說過你被誰、誰欺負?)是還不曾。」等語。則證 人陳武昌既經兄長輩之綽號「二齒」男子引介認識葉乃源 ,而欲藉葉乃源之力擴展在地人脈,其必然對葉乃源有相 當之信任,而其又在葉乃源處與被告陳明章、林佳瑩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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