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宗隆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麗瑜律師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王雲怡
選任辯護人 孟令士律師
吳啟勳律師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王又民
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潘正綱
選任辯護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官昱丞律師
被 告 鍾慶郎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
3號、第7083號、第7084號、第7085號、第7115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沈宗隆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萬元沒收。
王雲怡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
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王又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
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正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
鍾慶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已
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萬4899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犯罪事實)
一、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第16屆至第20屆議員,且自民國103 年
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8、19、20屆議長(現已辭
任議長一職);王又民自99年3 月1 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
第17屆至第20屆議員迄今,且係雲林縣議會民意聯盟政團召
集人,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
條規定,渠等對於雲林縣政府等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
決算、組織自治條例、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
,亦有接受人民請願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王雲怡係時任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德公司,現已
離職,112 年1 月18日改由曾葳葳擔任負責人)、達德集團
專案公司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維公司,現已
離職,112 年2 月9 日改由廖惠恩擔任負責人)、允能風力
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能公司,112年12月21日負責人
變更為顧賢鉉)負責人,綜合管理達德公司及旗下專案公司
之事務;潘正綱時為達德公司雲林辦公室執行長(已離職)
,負責雲林縣內公關、與在地人士及公務員聯繫等業務;游
滿紅為潘正綱配偶,協助潘正綱向雲林縣政府追蹤達德公司
申請之公文、執照進度,並協助交付賄款予王又民;游嘉慧
係游滿紅胞姊,擔任王又民服務處秘書,與游滿紅居間聯繫
雲林縣政府人員、議員,協助潘正綱向雲林縣政府各單位追
蹤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執照;鍾慶郎係鴻捷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鴻捷公司)負責人,為沈宗隆指定承攬達德公司下包
商工程之廠商,亦係為沈宗隆收受賄款之人(俗稱白手套)
。
三、與本案有重要關係之人:
林世豪、常欣玉、蔡尚佑係達德公司防淘刷工程(scour pr
ootection,包含拋石工程)專案人員;陳佑瑄係達德公司
專案資深經理,負責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執照;李建和
係達德公司政府暨公共事務部副總監,負責與雲林縣政府、
鄉鎮公所執行公關事務;蔣素絢係鍾慶郎配偶,負責鴻捷公
司會計業務,受鍾慶郎指示提領大額現金;黃光民係鴻捷公
司副理,負責拋石工程業務;許聖彬係潘正綱友人,經潘正
綱引薦先後代表鴻捷公司、香港中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為潘焯鴻,未在我國辦理公司登記,下稱中科公司)與達德
公司允能離岸風電案之防淘刷工程下包商荷蘭商波斯卡利斯
離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Boskalis,下稱波斯卡利斯公司)
協調鴻捷公司承攬拋石工程事宜。
四、背景事實:
德國wpd AG(下稱「wpd集團」)為從事再生能源開發之企業
,在我國設立子公司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wp
d Taiwan Energy Co Ltd,下稱「達德公司」),從事陸域
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等之開發與營運業務,
108年迄今,達德公司相繼在雲林縣各鄉鎮以專案公司創維
公司、易丞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丞公司)、可威
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威公司)、新源風力發電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源公司)及京丞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丞公司)等名義開發陸域風電案,並於雲林縣外海
以允能公司名義開發離岸風電案;111年9月間wpd集團將離
岸風電業務全數售予美國Global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下稱「GIP」集團),至於陸域風電案及太陽光電案業務
繼續由達德公司負責;112年1月18日王雲怡卸任達德集團負
責人職務,改由原開發部總監曾葳葳擔任負責人,GIP集團
另於111年8月8日成立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kyborn R
enewables Taiwan,下稱天豐公司)負責開發、營運離岸風
電案件。緣於107、108年間,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
源局)於107年11月29日核發達德公司以允能公司名義設置
雲林縣離岸風力發電廠之籌設許可,並陸續核發創維公司、
京丞公司、可威公司、易丞公司、新源公司等多個陸域風電
案之籌設許可或施工許可,然因達德公司並無在雲林縣內施
作風力發電工程之經驗,且媒體大肆披露允能離岸風場之專
案融資金額數目甚鉅,引發各方人士覬覦達德公司龐大工程
利益,而施工亦可能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故自108年間
起,達德公司風場陸續遭受各地居民抗爭、反對設置風場,
雲林縣議會內亦有反對上開工程施作聲浪。面對種種抗爭、
反對,地方人士、民意代表變相要求達德公司支付地方回饋
、索討承攬下包工程施作之利益,且雲林縣政府考量風場所
在地有民眾、民意代表反對風電案件施作意見,對於達德公
司有關之申請公文、執照,審核程序多所延宕,達德集團王
雲怡、潘正綱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確保施工順利,乃起意拉攏
雲林縣議員王又民、議長沈宗隆,希冀藉由渠等監督、質詢
雲林縣政府,包含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之職務上權
力、運用其議員職權可以掌握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核發達德
公司申請之公文進度或與雲林縣政府相關責成機關溝通協調
,並消弭地方上的阻力。
五、【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沈宗隆部分】:
㈠、緣達德公司規劃於雲林縣內架設陸域、離岸風力發電機組,
且能源局已核發多件籌設許可,王雲怡為在雲林縣內推展達
德公司能源政策,乃聘任潘正綱擔任達德公司雲林縣辦公室
的執行長,欲藉潘正綱在雲林縣內政、商、工等地方人脈,
推展工程業務,以利各界瞭解達德公司發展風電之理念,降
低外界對於此類新興工程之疑慮,進而尋得各界支持,遂行
各項工程計畫。潘正綱於108年4、5月間,經由雲林縣政界
故舊王又民結識沈宗隆,潘正綱遂請託沈宗隆多加支持達德
公司在雲林縣內推展之各項風電工程,沈宗隆允予協助,並
在討論過程中,得知達德公司預計在雲林縣內之工程類別、
施作區域等訊息,沈宗隆知悉我國政府近年大力推廣風力發
電、太陽能發電等綠能工程,而達德公司總部位在德國,屬
極具潛力及資力之外商公司,達德公司在雲林縣內施作各項
工程所涉利益龐大,對於其提供達德公司相關協助後,得以
獲得相應之對價,自是抱持期待。又達德公司陸續在雲林縣
內進行陸域、離岸工程後,不乏地方人士索取承攬下包工程
施作利益或要求給付地方回饋金,王雲怡、潘正綱對此不勝
其擾,遂於潘正綱透過王又民結識沈宗隆之場合後某日,潘
正綱向沈宗隆提及允能公司預計在雲林縣外海架設風力發電
機組,而該等風力發電機組基樁因架設在近海海床上,受海
床波流交互作用造成淘刷現象,需由石料填補在發電機組之
基樁旁,避免基樁傾斜、受損,該工程施作方式係經由石護
樁船將符合規格之石料自港口運送至發電機組旁之海面上,
將石料拋至基樁附近以穩固基樁之工程(即「防淘刷工程」
,其中包含拋石工程),而防淘刷工程除需專業拋石船舶外
,尚需石料供應商提供符合規格之石料,倘能擔任石料供應
商,可獲得的利益甚大,適沈宗隆、潘正綱於108年6月5日
參加雲林縣斗六國中端午節活動時,鍾慶郎亦有參與,三人
隨之攀談,席間潘正綱略知鴻捷公司為雲林縣內之大型甲級
營造公司,於該活動期間,潘正綱提及允能公司架設離岸風
力發電機組需施作拋石工程等情,沈宗隆對此甚感興趣,遂
邀約潘正綱、鍾慶郎共同討論。
㈡、此後,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多次在沈宗隆位在雲林縣○○
鎮○○街000號住處商談,席間談論到達德公司有無決定由何
廠商承攬施作拋石工程,以及由何廠商作為拋石石料之供應
商,且鴻捷公司為雲林縣甲級營造資格廠商,理應具有供應
拋石石料之能力,潘正綱向沈宗隆、鍾慶郎提及允能公司預
計將防淘刷工程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承攬,而拋石工程總
計需30餘萬噸的石料等情,潘正綱考量到沈宗隆先前有詢問
拋石工程、石料供應相關事宜,且提及鴻捷公司具有承攬石
料供應的能力,可作為供料廠商,遂將此情向王雲怡反映。
而王雲怡、潘正綱前有請託沈宗隆為達德公司處理、協調、
溝通地方事務,並請沈宗隆居間與雲林縣縣長張麗善討論達
德公司回饋縣府之方式,以利回饋談妥後公文、執照的核發
亦能順遂,即有給予相對應對價之想法,且為順利在雲林縣
內推展風電工程,若由沈宗隆之指定廠商鴻捷公司作為拋石
工程石料供應商,以沈宗隆在雲林縣內的地位、威望及人脈
,將可順利排除達德集團所遭遇地方人士向達德公司要求地
方回饋、索取承攬下包工程施作利益、民眾抗爭等紛擾,亦
可藉由沈宗隆向雲林縣政府溝通,以便能按期取得相關公文
、執照以利施工時程。
㈢、王雲怡、潘正綱明知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議長,屬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鍾慶郎所經營之鴻捷公司係沈宗隆指
定用以承攬拋石工程石料供應之廠商,竟共同基於交付賄賂
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王雲怡、潘正綱於
108年7月22日共同至沈宗隆上開住處洽談拋石工程石料供應
事宜,當時王雲怡已決定將達德公司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
的拋石工程所需部分石料由沈宗隆供應,而沈宗隆欲向鍾慶
郎借用鴻捷公司名義,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貨商,
至於供貨數量、價格及具體賄賂數額可再討論,同時認為沈
宗隆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雲林縣內具有相當影響力,能以
其擔任議長之身分,在雲林縣議會內支持達德公司,避免反
對聲浪,並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按期取得相關公文、
執照,且排除地方抗爭及地方人士索取回饋、工程等阻礙。
而沈宗隆忖度波斯卡利斯公司約有30餘萬噸之石料供應需求
,若能全數由其供貨將大有利可圖,明知議員於接受人民請
託,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得收受賄賂,仍告知鍾慶郎,希冀
其出借鴻捷公司名義,出面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應
商,並委由鍾慶郎簽約、尋料、聯繫供貨等細節,以藉由承
攬石料之供應獲取賄賂,鍾慶郎知悉達德公司已在雲林縣內
推展陸域、離岸風力發電工程,亟需藉沈宗隆之影響力協助
以遂行各項工程施作,若依沈宗隆之提議,鍾慶郎係擔任白
手套之角色,鴻捷公司供應石料獲取波斯卡利斯公司給付之
款項後,鍾慶郎再將其中款項依雙方約定之比例拆分,交付
給沈宗隆支配、使用,鍾慶郎礙於人情,且初步評估認沈宗
隆提議之方案可行,遂應允沈宗隆之建議。
㈣、沈宗隆、鍾慶郎謀議既定,即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沈宗隆告知潘正綱其將借用鴻捷
公司名義承攬供應波斯卡利斯公司拋石工程石料,至於數量
、價格、簽約、石料來源及其他具體事項,則由潘正綱、鍾
慶郎共同商討。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後,銜王雲怡之命,積
極處理相關簽約、供貨事宜,並考量鴻捷公司在此之前並未
曾擔任其他公司施作拋石工程之石料供應商,且鮮少與外商
公司交涉之經驗,潘正綱思及其不知情之友人許聖彬具外語
專長,且具有多次與外商公司交涉之經驗及能力,另考量鴻
捷公司並無石料來源,若未協助鴻捷公司覓得石料來源,鴻
捷公司將難以取得符合規格之石料提供波斯卡利斯公司,沈
宗隆便無從經由鴻捷公司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下包石料供應
商而獲取賄賂,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討論後,由潘正綱
委託許聖彬出面向中科公司索取石料供應來源,並以中科公
司作為鴻捷公司石料供應之下游廠商,形成由中科公司供應
石料予鴻捷公司,再由鴻捷公司供應石料予波斯卡利斯公司
之情況,實則,該石料供應鏈之上下游,均係潘正綱出面替
鴻捷公司處理石料供應問題,且關於供貨之數量、金額,亦
由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討論後,在鴻捷公司供貨予波斯
卡利斯公司的石料價格中即有刻意提高的情形,藉由提高價
格的方式,將要交付予沈宗隆、鍾慶郎的賄款藏匿其中,沈
宗隆、鍾慶郎毋須經由繁瑣的商業斡旋即可獲得該賄賂,以
此供貨款項夾帶賄款的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本質、來
源及去向。波斯卡利斯公司雖已有2家配合供貨之石料廠商
「Hwa chi」(即樺棋關係企業樺揚海事服務有限公司,簽
約時間為108年11月7日,下稱樺棋公司)、「YuChing Tang
」(即餘慶堂關係企業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時間為1
08年11月8日,下稱餘慶堂公司),但日後仍需依防淘刷工
程契約第4.6條規定,配合業主允能公司指示,採用指定分
包商,王雲怡、潘正綱為使沈宗隆能順利藉由拋石工程取得
賄賂,王雲怡、潘正綱居中與不知情的波斯卡利斯公司協調
,在考量兼顧各方利益之下,預計由樺棋公司、餘慶堂公司
、鴻捷公司各供應總量約三分之一之石料,然波斯卡利斯公
司對此相當反彈;嗣於108年12月11日允能公司與波斯卡利
斯公司簽訂防淘刷工程後,潘正綱亦依王雲怡之指示,持續
居中協調石料供應量,並將協商進度回報予沈宗隆、鍾慶郎
知悉;同時期,沈宗隆於109年1月間因需款孔急,且考量將
來鍾慶郎可自石料供應中取得屬於沈宗隆之賄賂,雖鴻捷公
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尚未正式簽約,但締約應已成定局,且
在討論過程中逐漸與鍾慶郎熟識,遂以「借款」名義向鍾慶
郎拿取現金,鍾慶郎亦有認知將來自石料供應中可取得屬於
沈宗隆之賄賂,遂指示不知情的蔣素絢分別於109年1月20日
、3月3日自鴻捷公司麥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麥寮農會帳戶)各提領新臺幣(下同)293萬元、200萬
元及207萬元自有現金,於同年2月27日自鴻捷公司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
,由鍾慶郎於109年1月間、3月間,前往沈宗隆上開住處,
交付2筆各500萬元現金予沈宗隆。
㈤、詎波斯卡利斯公司雖同意允能公司要求,讓鴻捷公司成為樺
棋公司、餘慶堂公司以外第三家石料供應商,但不願意分配
太多石料數量予鴻捷公司供應,導致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
公司協商過程中產生諸多不愉快,經允能公司出面於109年3
月25日指定鴻捷公司擔任波斯卡利斯公司拋石供應商,允能
公司正式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協商變更契約(Variation Form
),要求波斯卡利斯公司至少需讓鴻捷公司供應最低保證數
量3萬8,000噸塊石(指armor rock),因該數量與王雲怡及
潘正綱先前承諾、沈宗隆所期待至少10萬噸供應量有相當落
差,王雲怡、潘正綱為免石料供應數量持續下修將觸怒沈宗
隆,另指示波斯卡利斯公司需與鴻捷公司簽訂暫時數量4萬2
,000噸塊石,視未來允能公司指示再向鴻捷公司採購,故波
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司簽約石料數量為3萬8000噸加4萬20
00噸,合計8萬噸。惟該8萬噸數量與王雲怡、潘正綱先前允
諾沈宗隆至少10萬餘噸之拋石數量有所落差,故王雲怡無視
波斯卡利斯公司自由選定的樺棋公司、餘慶堂公司簽約之塊
石價格每噸僅950元、570元,竟以提高石料報價之方式指示
不知情許聖彬填寫報價單,以彌補數量減少而損失之利益,
並允諾波斯卡利斯公司因允能公司而與鴻捷公司簽約造成採
購石料支出增加之款項均由允能公司承擔,許聖彬乃將每噸
1680元塊石價格提高至每噸1810元,同時許聖彬談定鴻捷公
司與中科公司簽約塊石價格為每噸單價1180元。在此段商討
過程中,王雲怡、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均有共識,鴻捷
公司供料予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司向中科公司購買石料
的價差為每噸630元(0000-0000=630),沈宗隆每噸可獲得
500元賄賂,鍾慶郎則獲得130元不法利益,若鴻捷公司可供
貨達最高數量8萬噸,沈宗隆可自拋石供應中獲得4,000萬元
賄賂(8萬噸×500元),鍾慶郎可獲得1,040萬元(8萬噸×13
0元);倘鴻捷公司最終僅能供應最低保證數量3萬8000噸予
波斯卡利斯公司,則沈宗隆可獲得1900萬元賄賂(3萬8000
噸×500元),鍾慶郎可獲得494萬元(3萬8000噸×130元)。
最終允能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於109年6月30日簽訂上開變
更契約,波斯卡利斯公司因而同意於同日依上開條件與鴻捷
公司簽訂拋石工程合約,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亦於109年7月
12日依上開條件簽訂石料供應合約,沈宗隆於鴻捷公司與波
斯卡利斯公司締約、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締約完畢後,見石
料供應之價差賄賂已定案,估可獲得4000萬元之賄賂,沈宗
隆時因急需金錢支應開銷,認可將石料供應中的賄賂抵充向
鍾慶郎所有借款之金額,故再向鍾慶郎以「借款」名義拿取
現金,鍾慶郎考量沈宗隆先前所借用之款項共1000萬元雖分
文未償還,然渠等既可經由鴻捷公司借牌供應石料獲得價差
賄賂,沈宗隆借用之款項可折抵其應獲得之賄賂,遂指示蔣
素絢分別於109年8月20日自鴻捷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領200
萬元、翌(21)日自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
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於110年4月7日
自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翌(8)日自鴻
捷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領200萬元後,由鍾慶郎於109年8月
間、110年4月8日,前往沈宗隆上開住處,交付2筆各500萬
元現金予沈宗隆。
㈥、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簽約後,依照合約交貨時程表,
鴻捷公司需在109年9月30日之前交貨3萬8000噸塊石,鴻捷
公司將履約事宜交由許聖彬及中科公司負責,惟許聖彬遲無
法提出合格之卸石計畫及拋石測試報告給波斯卡利斯公司,
導致雙方協商時有諸多不快,且供貨時程多所延宕,直至10
9年12月30日才履約一艘船載運總計7289噸之合格石料予波
斯卡利斯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即於110年1月12日匯款1742
萬6,288元貨款至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後鴻捷公
司雖有意繼續履約,惟波斯卡利斯公司對於鴻捷公司自中科
公司取得之大陸石料品質有諸多疑慮,且認為鴻捷公司未依
約提供安全、健康、環境及品質的計畫文件,遂起意中止與
鴻捷公司間之石料供應契約,適逢允能離岸風電案之專案融
資發生財務問題,風場因變更設計導致石料需求縮減,110
年4月間允能公司要求波斯卡利斯公司減少供應石料,波斯
卡利斯公司挾業主指示及鴻捷公司交貨延遲7個月為由,有
意藉此與鴻捷公司解約,潘正綱、王雲怡聞訊後,十分憂慮
,擔心若無法維持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之合約,便無
法藉由後續的石料供應,交付原先應允予沈宗隆之賄賂,而
達德公司在雲林縣內仍有施作陸域及離岸風力發電等工程,
倘失信於沈宗隆,恐釀巨大政治風暴,幾經思量後,王雲怡
向wpd集團回報此嚴重性,說服德國母公司需維持鴻捷公司
至少承攬最低保證數量為3萬8000噸之拋石供應合約,最終
在王雲怡努力下,由允能公司、鴻捷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
三方達成協議,並於110年7月8日間締結三方轉讓合約(Ass
ignment of Contract),就鴻捷公司未履約完成之3萬0711
噸(3萬8000噸-7289噸)石料供應部分,波斯卡利斯公司將
此剩餘3萬0711噸石料供應權利義務全數移轉予允能公司承
受,約定由鴻捷公司逕提供3萬0711噸之石料予允能公司,
自此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原石料供應
權利義務僅存於鴻捷公司與允能公司之間,且該三方轉讓合
約並未規範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履約條件,依允能公司於11
0年7月23日寄送予鴻捷公司之延遲交貨及付款函(payments
and suspension of deliveries)內容,敘明鴻捷公司僅
需將存放於中國大陸泉州之3萬0711噸石料所有權移轉給允
能公司,未來允能公司有石料需求時,鴻捷公司需於接獲請
求2個月內出料。王雲怡、潘正綱於前述三方轉讓合約、延
遲交貨及付款函簽訂前,明知允能離岸風場根本無採購拋石
之需求,潘正綱亦向沈宗隆、鍾慶郎表明允能風場已經不需
要石料,渠4人皆明瞭該轉讓合約根本無履行可能,僅係王
雲怡、潘正綱為輸送允諾沈宗隆至少獲取以3萬8000噸拋石
計算賄賂之管道。
㈦、鴻捷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簽約後,需開立
預付款銀行保證函(下稱預付款保函)始得領取石料預付款
,鍾慶郎認為鴻捷公司僅為出名廠商,無須負擔開立預付款
保函之責任,但在潘正綱、許聖彬請託下,鴻捷公司仍於10
9年7月10日開立預付款保函予波斯卡利斯公司;110年6、7
月間三方轉讓合約、延遲交貨及付款函草擬期間,鍾慶郎考
量預付款保函即將於同年7月31日到期,除乏資金投標其他
工程,尚擔憂波斯卡利斯公司無法在期限內退還預付款保函
,鍾慶郎乃透過沈宗隆向潘正綱反應此情,潘正綱遂與王雲
怡商議,由允能公司於110年7月2日先代鴻捷公司匯款1646
萬9604元予波斯卡利斯公司作為保證金,以利波斯卡利斯公
司能於時限內退回鴻捷公司預付款保函,嗣允能公司再自延
遲交貨及付款函之履約金額6272萬0335元扣除該1646萬9604
元。延遲交貨及付款函之付款金額為4625萬0731元,該金額
係以允能公司承接3萬0711噸數量為基礎計算,對應鴻捷公
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所有項目之簽約單價,即塊石每噸1810
元加上港口會費每噸33.6元、卸載費用每噸150元、卸載後
儲存費用每噸35元,總計每噸20286元,另需加上7組塊石試
驗費用計42萬元,扣除達德公司已墊付鴻捷公司的1646萬9,
604元,總計約4625萬0731元【(1810+33.6+150+35)×3萬0
711噸+42萬元-1646萬9604元】,允能公司將分為三階段給
付款項:①收到該函和相對應的發票後給付45%之金額(2081
萬2828.95元);②於110年11月30日收到相對應發票後給付4
5%之金額(2081萬2828.95元);③交付完最低保證石料量3
萬0711噸後,最終支付10%之金額(462萬5073.1元)。該延
遲交貨及付款函經鍾慶郎於110年7月22日確認後開立鴻捷公
司發票,並經常欣玉(不知上開情事)及王雲怡於110年7月
23日確認,允能公司旋即於110年7月30日匯款2185萬3470元
(含5%營業稅)至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王雲怡、潘
正綱認以上述方式交付賄賂予沈宗隆,應不致失信、虧欠沈
宗隆,遂更積極尋求沈宗隆之幫助。沈宗隆則於與王雲怡、
潘正綱商談拋石工程期間,陸續以其議員兼議長之身分,為
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洽談回饋金、瞭解公文及相關使照、
執照進度,並在議會質詢、提案修改自治條例等之職務上行
為。
六、【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王又民部分】:
王又民曾任雲林縣斗六市市民代表,潘正綱與之結識多年,
緣於108年間起,潘正綱與王又民談及達德公司在雲林縣面
臨上開貳、背景事實所載的情況,希望王又民能協助達德公
司排除阻力,而王又民則主動詢問達德公司能否提供金錢贊
助,潘正綱見王又民有意協助為達德公司排除阻力,且知悉
王又民為雲林縣議員並身兼民意聯盟政團總召,能居間協調
其他議員在議事期間協助達德公司,並能以議員質詢、審議
議案,並瞭解雲林縣政府相關主管單位針對達德公司申請之
案件進度回報等權限,王又民又向其表示需籌措資金作為行
政事務費用及黨團人員外出旅遊之費用,而有相當資金需求
,故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表示王又民係對達德公司友善之
雲林縣議員,若由達德公司提供資金予王又民,對於達德公
司向雲林縣政府相關申請案件將有所助益,王雲怡評估後應
允,同意達德公司每年給予王又民150萬元,每年分2 次各
支付75萬元。王雲怡、潘正綱明知王又民係雲林縣議員,屬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約其職務
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同意每年春節、中秋節前後
各支付75萬元賄賂給王又民,因達德公司僅能由潘正綱以交
際費科目報支後取得現金作為行賄款項,故王又民自108 年
起提供不實交易內容之統一發票,供潘正綱以「中秋活動禮
品贊助」、「地方人士禮品」、「地方活動補助」等名目向
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且需以「現金」方式撥付,即達德公
司先將交際費款項匯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再提領現金交付王又
民,作為王又民協助在議會質詢雲林縣政府,以利達德公司
取得公文之對價,王又民明知身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仍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而允
諾之,先後自108 年9 月至109年11月間,向潘正綱收受下
述賄款共225 萬元:
㈠、潘正綱於108年9月11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
108年6、7月間,王又民指示游嘉慧取得可供向達德公司請款
的發票,游嘉慧即以有廠商贊助服務處,須以發票請款為由
,請冠軍專業制服名店(下稱冠軍名店)負責人林鼎紘協助
提供發票,惟冠軍名店係未開立統一發票之商業,林鼎紘遂向
其上游供貨商西納寇爾國際企業公司(下稱西納公司)業務
黃健銘、伯國服裝有限公司(下稱伯國公司)負責人謝金標
、富雷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雷克公司)負責人林錫焜商議
,由渠等提供發票,林鼎紘向游嘉慧回報須支付高於開立發票
金額5%以上的費用(含營業稅)以購買該等不實發票,游嘉慧
徵得王又民同意支付購買發票之費用,游嘉慧自王又民處取
得購買發票之款項後,透過林鼎紘將該等款項轉交上開公司
。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等3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不實之發票:
1、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黃健銘均知悉西納公司與達德並
公司無實際交易,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
又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黃健銘需求,復由黃健銘
指示西納公司不知情之主辦會計業務之助理趙小姐以西納公司
名義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6日、品
名「外套」、金額2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之發票1紙予林鼎紘,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位在雲林縣斗六市
的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高於5%稅額(
5%營業稅為1萬1905元)之現金予林鼎紘。
2、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謝金標均知悉伯國公司與達德公司
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
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謝金標以伯國公司名義開立發
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7日、品名「背心一
批」、金額20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票1紙予林鼎紘,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上開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
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高於5%稅額(5%營業稅為9524元)之現金
予林鼎紘。
3、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林錫焜均知悉富雷克公司與達德公司
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
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林錫焜,復由林錫焜指示富雷克
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邱曼筠以富雷克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號碼RP0000
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7日、品名「POLO衫」、金額30萬
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林鼎紘
,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上開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嘉慧,游嘉慧
則支付高於5%稅額(5%營業稅為1萬4,286元)之現金予林鼎紘
。
4、游嘉慧取得上開發票3紙後,交予王又民,王又民再轉交給
潘正綱,潘正綱持該3紙發票於108年9月5日向達德公司申請
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
德公司於108年9月11日、9月12日共撥款75萬元至潘正綱兆豐
銀行帳戶,潘正綱則於108年9月11日15時28分許,提領75萬
元後,在王又民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兼服務處
),將75萬元交付予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
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㈡、潘正綱於109年3月24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
1、109年1、2月間,王又民、劉高登(111年7月22日死亡)、布
織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布織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琬
婷,均知悉布織道公司與達德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於共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劉高登告知張琬婷需
求,以布織道公司名義開立①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發票日
期109年1月15日、品名「衣服」、金額30萬元、買受人為「達
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②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
、發票日期109年2月4日、品名「衣服」、金額45萬元、買受人
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劉高登,劉高登再轉
交發票予王又民,王又民則支付5萬2,500元予劉高登,劉高
登於109年7月2日將此款項匯款支付予張琬婷,王又民再將上
開發票2紙交予潘正綱。
2、潘正綱取得上開2紙發票後,於109年2月20日向達德公司申請
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
公司於109年3月23日撥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於10
9年3月24日11時8分許提領90萬元後,在王又民上開住處,將其
中75萬元交付給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
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㈢、潘正綱於109年11月30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
1、109年11月間,王又民、游嘉慧、浤揚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林達
雄均知悉浤揚企業社與達德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共同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游嘉慧告知林達雄需求,
並由林達雄以浤揚企業社名義開立發票號碼GD00000000號、發
票日期109年11月18日、品名「禮品一批」、金額75萬元、買受
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游嘉慧,游嘉慧
則支付銷售額7.5%至7.619%(約5萬6250元至5萬7143元)予
林達雄,並將該發票轉交予王又民,王又民再轉交予潘正綱
。
2、潘正綱於109年11月20日持上開發票向達德公司申請款項,費
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公司於10
9年11月30日撥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於同日12時1
5分許提領80萬元後,於同日在王又民上開住處,將其中75萬
元交付予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
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七、【潘正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㈠、潘正綱為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睿德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游滿紅)實際負責人,明知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