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 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 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 同負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98年度台上字第 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一般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 ,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實行詐欺、指 示車手收取詐欺贓款暨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 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 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 經查,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 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 ,且未必確知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細節,而分別係由同 集團不詳成員為之,然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 、黃奕翔、郭品宏有實際分擔詐騙工作,應具有相互利用其 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 對於整體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就各自所 涉附表一所示各編號均應與共同被告羅智鴻及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六、被告張崇𧘻於附表一編號5、7、8、13至15;被告王伯修於 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於附表一編號47、54、55、56 、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於附表一 編號42、45所示時、地多次提領上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匯入之款項,然均係基於向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詐以 取得財物之犯意而為,且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各屬接續犯。
七、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論罪部分 :
㈠經查,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3;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3 ;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2 部分;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69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 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61 ;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8、9、10至20、22至59、62至7 4;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7 、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
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 號70至74所為,均係以上開方式共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 的,同時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行為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八、被告張崇𧘻針對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 、61;被告丙○○針對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 59、62至74;被告王伯修針對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 針對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 、72、73、74;被告黃奕翔針對附表一編號42、45、48、67 至71;被告郭品宏針對附表一編號69至74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致交付 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 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關於與少年共同犯罪之加重部分: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雖明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丙○○、黃奕 翔、郭品宏犯罪時尚屬未成年人,其等雖與另案被告少年吳 ○麟共同實施犯罪,然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加重被告丙○○、 黃奕翔、郭品宏之本刑,附此說明。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行為 人係以一個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但責任以行 為為基礎,單一行為僅應負單一罪責;為避免過度評價一行 為侵害數法益之罪責,該法條明定「從一重處斷」其罪名與 刑罰之責任,僅處以裁判上之一罪;為防評價不足,該條但 書則明定所科之刑,有封鎖之效用。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 論處時,已確定憑以處斷之罪名及其法定刑,不另論所犯之 其他輕罪名與刑罰。關於有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自當從所論 處之重罪法規範定之;至於想像競合所犯之其他輕罪法規範 ,另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如於從一重罪量定其宣告刑時,
已綜合評價並參酌為量刑因素時,即無評價不足問題(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崇� �就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61(曾就起 訴、併辦之犯罪事實為概括認罪之表示);被告丙○○就附表 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59、62至74;被告王伯修 就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47、54、 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就 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 69至74之洗錢犯行,以及被告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 翔、郭品宏(偵查中承認事實經過)上開之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其等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是其等本案所犯 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 惟依前揭論罪說明,被告6人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其前述想像競合輕罪減刑 部分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十、被告蔡沛翰以其參與犯罪時間短暫,惡性尚非重大,有情堪 憫恕、情輕法重之情,具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云云。惟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 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 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 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 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 ,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 之情形,始謂適法。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造成 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特徵 ,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甚鉅,更已動搖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 關之信賴,屢屢質疑量刑過輕而優惠犯罪行為人。而被告蔡 沛翰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圖以詐取財物方式牟取不法利 益,主觀可非難性高,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 情形。至於被告蔡沛翰上開所述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 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本院綜合各情,認 被告蔡沛翰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難認有情輕法重, 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移送併辦被告 張崇𧘻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8、13、14、15之犯罪事 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丙○○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13、 14、15之犯罪事實相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 度軍偵字第12號移送併辦之被告丙○○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 編號68、71、72之犯罪事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黃奕翔之 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68、71之犯罪事實相同、移送併辦 被告郭品宏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71、72之犯罪事實相 同、移送併辦被告蔡沛翰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68、72 之犯罪事實相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 44號移送併辦被告張崇𧘻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5之犯 罪事實相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7號移 送併辦被告蔡沛翰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73之犯罪事實 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十二、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負 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告 訴人、被害人施以煽惑不實的言論,使其等將積蓄依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 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 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而 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均 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一己不法私利,參 與詐欺集團,其中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 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擔任駕駛,被告丙○○擔任收水,且 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獲有報酬, 被告郭品宏獲得加油費用,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 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並賠 償其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丙○○非居於核心高端 管理階層或金主地位,僅回收第一層提領款項後再往上繳 交,相較於隱身幕後之出資者、指揮者或在詐騙機房內擔 任機房手等角色,被告丙○○所參與之犯罪情節應屬次要, 僅係受命於主要核心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 、蔡沛翰、黃奕翔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負責搭載車手提 領款項之分工,並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被告張崇𧘻加 入擔任車手的期間較長,被告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加 入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加入搭載車手之時間非長;復考 量被告6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兼衡: ㈠被告張崇𧘻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 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跟洪 汶育跟劉豐義同住;入監前從事直播工作,每月收入約2至3 萬元。
㈡被告丙○○有其他詐欺案件之前案紀錄,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
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羈押前與配偶、小孩同 住;羈押前以工為業,每月收入約2至3萬元。 ㈢被告王伯修有妨害公務之前案紀錄,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 度;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家人同住;現從事裝潢工作,每 月收入約3萬5千元至4萬元等語。
㈣被告蔡沛翰有竊盜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未婚、無子女;家庭成員有阿嬤、姑姑;另案羈押前從事工 地工作,日薪約1,100元。
㈤被告黃奕翔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之前案紀錄,自陳高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家人同住;沒有工作, 經濟來源目前靠家裡。
㈥被告郭品宏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畢業 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在飲料店打工, 正職,月收約3萬元至3萬2千元。
㈦本院酌以檢察官、告訴人、被害人對被告刑度之意見等一切 情狀,分別就被告6人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復斟酌被告6人上開所為均屬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集團性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 ,甚為接近,為免其等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 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 責原則,爰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
㈠被告丙○○: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蘋果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 0號),為被告丙○○所有,且供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參與本案犯行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所自承, 是該手機(如有SIM卡,則包括SIM卡)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的商業本 票1本,為被告丙○○所有,且為提供車手簽署擔保用;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9的筆記型電腦1臺(隨身碟1個),為被告丙 ○○所有,且為洗金融卡用的,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所自承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21之提款卡2張,雖為被告丙○○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取得之物,然提款卡一經掛失重新 申辦即喪失效用,應無再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
本院考量沒收上開扣案物品,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王伯修: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之手機1支(IMEI碼:0000 00000000000,無SIM卡),被告王伯修稱是我跟朋友借的, 未用於本案犯行之用,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不併宣告沒收。
㈢被告黃奕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3之手機2支,雖為被告 黃奕翔所有,惟被告黃奕翔稱未用於本案犯行之用,無證據 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相關,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二、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 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 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 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經查: ㈠被告張崇𧘻部分:
被告張崇𧘻於本院稱:我擔任車手的報酬為總額3%,當天他 們給我多少,我就拿多少,他們會算個大概,附表一編號42 、45那兩天我剛好自己也有領錢,是羅智鴻要我教黃奕翔怎 麼做,所以那天我把我自己在領錢的金融卡拿給黃奕翔,然 後黃奕翔提領出來的錢,我把我跟黃奕翔提領的錢一起交上 去,我的部分算我的部分,黃奕翔的部分算他的部分,附表 一編號42、45,就黃奕翔提領的錢交付給丙○○,我沒有從中 取得報酬等語,以被告張崇𧘻提領金額的3%計算被告張崇𧘻 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金額為準計算),被告張崇𧘻附表一 編號5、7、8、13至18犯罪所得約為28529元(計算式:660+ 4500+4499+3000+1500+9000+3000+2100+270=28529元),此 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擔任本案收水手之分工,報酬為每日1500元至4000 元,沒辦法確認每天領了多少錢,平均都有2000至2500元之 間,不是每天都有,是每天工作的日子平均等語,業據被告 丙○○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則依上開標準,被告丙○○本案
犯行為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59、62至74所 示部分,分別係於不同之22日所為之66次犯行,依有利於被 告丙○○之認定標準計算,每日報酬為2000元,估算被告丙○○ 本案犯罪所得為44000元,該筆金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王伯修部分:
被告王伯修於偵訊時稱:我的報酬約定是領到錢的3%等語( 偵5725卷第261至266頁),被告王伯修附表一編號3、4犯罪 所得約為9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 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蔡沛翰部分:
查被告蔡沛翰偵訊時稱:我109年12月31日提領所得報酬是3 %,又與被告黃奕翔六四分,我當天我個人實際拿到5、6000 元(偵5725卷第307至315頁);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29日 警詢稱:酬勞是我和黃奕翔六四分帳,我六,黃奕翔四,每 筆提領贓款的3%是我和黃奕翔的酬勞(警2678卷二第311至3 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79至384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99至10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在第167至172頁);被告蔡沛翰於110年4月14日警詢時稱 :每次我領完錢,交給丙○○後,丙○○會將提領總額的3%交給 我等語(屏警7500卷第3至13頁);於本院稱:已經不記得 ,以警詢、偵訊所稱為準。被告蔡沛翰附表一編號41、47、 54、55、56、57、59、62、67、68、72、73、74,均以被告 蔡沛翰提領金額的3%計算被告蔡沛翰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 領金額大於被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 金額為準計算),附表一編號67、68與被告黃奕翔共同提領 部分以六四分計算,被告蔡沛翰附表一編號41、47、54、55 、56、57、59、62、67、68、72、73、74犯罪所得約為2952 4元(計算式:360+273+1350+6600+750+1590+4500+4498+16 20+2700+3270+1773+240=29524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黃奕翔部分:
被告黃奕翔於警詢時稱:一開始學習階段是沒有薪水,但被 告張崇𧘻會給我們1人1,000或2,000元,後來我和蔡沛翰交 水給丙○○時,丙○○打電話問「逼哥」後,會現場將薪水算給 我們,我和蔡沛翰再對半分等語(偵3169卷第11至34頁);
於本院稱:領到的報酬為提領金額的2.5%,110年1月14日丙 ○○載我前往收取贓款,我沒有領到報酬等語,依有利於被告 黃奕翔之認定標準計算,被告黃奕翔附表一編號42第一次提 領時取1000元,附表一編號45、48,以被告黃奕翔提領金額 的2.5%計算被告黃奕翔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領金額大於被 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金額為準計算 ),附表一編號67、68,被告蔡沛翰表示:提領所得報酬是 3%,又與被告黃奕翔六四分,我六,黃奕翔四。異於被告黃 奕翔表示:提領金額的2.5%,我和蔡沛翰再對半分,各以2 人所述計算附表一編號67、68被告黃奕翔的報酬,以被告蔡 沛翰所述計算對被告黃奕翔較為有利,而且兩人就該編號計 算方式統一,故依被告蔡沛翰所述計算。被告黃奕翔附表一 編號42、45、48、67、68犯罪所得約為4933元(計算式:10 00+553+500+1080+1800=4933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郭品宏部分:
被告郭品宏於偵訊稱:我於110年1月14日載送車手所得為補 貼油錢,大約1,000元至2,000元等語(少連偵23號卷第141 至145頁),於本院稱:他們幫我付加油錢,110年1月14日 、110年1月23日各大約是1千多元等語,依有利於被告郭品 宏之認定標準計算,每日報酬為1000元,估算被告郭品宏本 案犯罪所得為2000元,該筆金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以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該規定於105年12月28日 修正之立法理由明揭:「因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爰參照FATF40項建議之第4項建議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 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 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仍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又 上開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 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 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 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就 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各提款車手 於各時、地分別領得之款項,均已全數經由犯罪事實一、二 、三所示之分工,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而不 在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之 實際支配持有當中乙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而依卷存證據資 料,同乏相關事證足堪認定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 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就本案詐欺贓款有何現實管領、處分 之權限,是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 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各次犯 罪所收受或持有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上 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 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宣告沒收 該等經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丁○○追加起訴,檢察官潘曉琪、邱朝智、廖梅君、丁○○移送併辦,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 告 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帳戶(單位:新臺幣) 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單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1 ︵ 對照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 部分 ;下同︶ 賴宇玫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賴宇玫,佯稱賴宇玫刷卡之網路購物未解除分期付款,致賴宇玫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23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26分許,匯款29989元至同上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6日22時28分、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楓康超市臺中南屯店,接續提領20000元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6日22時53分、54分、23時17分許,在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合庫商銀黎明分行各提領20000元、1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空白) 2 魏安君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魏安君,佯稱魏安君刷卡購買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魏安君陷於錯誤,而 以其華南銀行、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48分許,匯款29987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58分許,匯款10123元至上開帳戶。 (空白) 3 黃思蓓 (提告) 羅智鴻 王伯修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思蓓,佯稱黃思蓓刷卡訂購網購商品訂單有誤,並表示欲賠償黃思蓓,致黃思蓓陷於錯誤,而以其第一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轉出後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7日19時20分許,轉帳29987元至陳煜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19時23分許,轉帳2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9時57分、58分許,將黃思蓓轉帳至陳煜崴左列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以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0元、9981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②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7日20時4分、5分、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③車手王伯修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王伯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潘雯雯 (提告) 羅智鴻 王伯修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潘雯雯,佯稱潘雯雯刷卡訂購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將多扣款,致潘雯雯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1月17日19時13分、15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20時22分許,跨行存款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③同年月日20時40分許,跨行轉帳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7日19時2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臺銀西屯分行,提領100000元。 ②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8日0時14分、15分、19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王伯修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王伯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李汪鴻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汪鴻,佯稱李汪鴻申請之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李汪鴻陷於錯誤,而以其友人楊凱棋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3分許,轉帳21985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37分、38分、39分,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5元。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信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9時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南屯郵局提領27000元。 ⑤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徐翊凌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7分許,徐翊凌撥打電話予徐翊凌,佯稱徐翊凌網購商品訂單有誤,致徐翊凌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華南銀行、配偶陳俊凱之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4分、41分許,各轉帳29987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8日18時43分許,轉帳14984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轉帳21985元至上開帳戶。 (空白) 7 葉修渝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撥打電話予葉修渝,佯稱葉修渝之信用卡遭盜刷,致葉修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9時41分、43分許,各轉帳99999元、49987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9時52分、53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甲○○ 羅智鴻 張崇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溢刷甲○○之信用卡,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22時6分、11分許,各轉帳49986元、49989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9日0時6分許,轉帳49986元至帳戶。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9日0時1分、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張崇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697號:被告丙○○)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廖羚富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廖羚富,佯稱廖羚富之網路購物付款程序有誤,會造成重複扣款,致廖羚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42分、44分許,轉帳10512元、765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3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富邦銀行,提領20000元。 ②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圈存餘款12323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林柏宇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柏宇,佯稱林柏宇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林柏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富邦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59分許,轉帳1409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朱羽涵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朱羽涵,佯稱朱羽涵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朱羽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38分許,轉帳49987元共2筆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24日21時54分、56分許,轉帳49987元、1315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6分、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國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9分、20分、2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2分、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之臺新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1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郵局提領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13分、1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銀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銀行提款機提領20000元。 ⑥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江妍霖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21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妍霖,佯稱江妍霖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江妍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上海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2時39分、43分許,轉帳49987元、27123元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王國信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國信,佯稱王國信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王國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4分許,轉帳9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21時23分、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青海店,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②車手張崇𧘻109年11月29日21時32分、33分、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接續提領2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109年11月29日21時37分、4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5000元、4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丙○○、張崇𧘻)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珊如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珊如,佯稱林珊如網購商品扣款有誤 ,致林珊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20分許,轉帳4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乙○○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30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乙○○信用卡經重複扣款,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30日23時12分、12月1日0時3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各149,985元至謝宜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30日23時15分、12月1日0時28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分別轉帳149985元、142185元至謝宜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30日23時22分、23分、24分、25分、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6筆、15000元共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11分、12分、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5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2筆、1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16分、17分、18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5筆。 ④車手戊○○於109年11月30日23時19分、20分、21分、22分許、109年12月1日0時19分,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20000元共7筆、9000元。 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33分、34分、35分、37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合庫商銀,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30000元共5筆。 ⑥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丙○○、張崇𧘻)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鳳琇清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鳳琇清,佯稱鳳琇清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鳳琇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0日19時35分許,轉帳99983元至元文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48分、51分、52分、53分許,在雲林縣○○○○○路00號彰化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5筆。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𧘻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高秀萱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1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高秀萱,佯稱高秀萱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高秀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2時24分許,跨行轉帳34051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22時31分許,跨行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2月11日22時38分許,跨行轉帳6051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9分、51分、52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𧘻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許寶珠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寶珠,佯稱許寶珠有於購物網站訂購口罩數筆,致許寶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郵局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3時10分許,存款8985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1日23時2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中商銀提款9000元。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祈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甘學瑋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甘學瑋,佯稱甘學瑋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甘學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元大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5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20000元1筆。 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7分、8分,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提款20000元1筆、10000元1筆。 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13分、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1筆、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某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與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忻芸汝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忻芸汝,佯稱忻芸汝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忻芸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兆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7時55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黃异成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异成,佯稱黃异成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黃异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5分、51許,跨行轉帳7799元、1242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嗣因該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為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空白) 22 黃程浥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黃程浥,並施用詐術致黃程浥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跨行轉帳430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18時56分許,轉帳11712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109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52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傅迎盈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傅迎盈,佯稱傅迎盈網路購物公司會員資格有異,且為取信傅迎盈故先轉帳29985元至其臺新帳戶,致傅迎盈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含詐騙集團轉入之29985元),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9分許,跨行轉帳3612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林世芬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世芬,佯稱林世芬網購商品有誤,致林世芬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6分許,跨行轉帳7012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車手張崇𧘻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京城銀行提款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吳林珠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吳林珠,佯稱吳林珠之網購商品有誤,致吳林珠陷於錯誤,而 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轉帳9935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沈明杰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20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沈明杰,佯稱沈明杰網購商品出貨單有誤,致沈明杰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4日21時6分許,以網路跨行轉帳方式,匯款99987元至王鈺婷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4日21時18分、19分、20分、2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4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林婧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婧絜,佯稱林婧絜網購商品之公司會員系統當機,致林婧絜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1分許,轉帳49991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5日0時45分、46分、47分、48分、49分、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7筆、99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連偉利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連偉利,佯稱連偉利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連偉利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2分許,轉帳99986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李巧勻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5日19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巧勻,佯稱李巧勻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李巧勻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20時48分、51分許,各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李麗君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5日21時0分、1分、2分、3分、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陽信銀行提款20000元4筆、1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葉韋伶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韋伶,佯稱葉韋伶所購物之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葉韋伶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0時20分許,轉帳99999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8日20時37分、39分、4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各提領3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莊翊庭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21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莊翊庭,佯稱莊翊庭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莊翊庭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2時17分許,轉帳49987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8日22時28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土庫鎮農會,各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李佳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李佳,佯稱李佳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李佳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5分許,轉帳50123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5時46分許,轉帳1901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6時7分、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各提領60000元2筆、11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7時4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領16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後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郭紅艷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郭紅艷,佯稱郭紅艷購物網站資料有誤,致郭紅艷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7分許,轉帳3212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陳佳彙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佳彙,佯稱陳佳彙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陳佳彙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5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趙信安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趙信安,佯稱趙信安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趙信安陷於錯誤,而以其聯邦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7時22分許,跨行存款15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吳季珍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季珍,佯稱吳季珍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吳季珍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9時28分許,跨行存款99781元至彭籅皜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9時33分許,跨行存款4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9時36分、37分、38分、4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提款30000元4筆、2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9時4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8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范舒晴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范舒晴,佯稱范舒晴網路帳號遭盜,致范舒晴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3分許,轉帳46152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1分、23分、2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2筆、27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7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提款9000元、1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蔡幸容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幸容,佯稱蔡幸容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蔡幸容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4分許,轉帳40991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1日21時23分許,轉帳9009元至上開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黃羽岑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羽岑,佯稱黃羽岑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黃羽岑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轉帳99987元至邵筱真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9分、22時0分、1分、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 ②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朱加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朱加宜,佯稱朱加宜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朱加宜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18時39分許,轉帳88051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7分、48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2筆。 ③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黃韋晴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3分許許撥打電話予黃韋晴,佯稱黃韋晴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黃韋晴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0時2分許,轉帳12123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2日20時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12000元。 ②車手蔡沛瀚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林玫君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21時34分許許撥打電話予林玫君,佯稱林玫君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林玫君陷於錯誤,而以其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2時45分、48分、50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2元、49893元至李文心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2日22時54分、55分、23日0時8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8元、4998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2日23時14分、15分、1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3日0時14分、15分、17分、1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29000元1筆、800元1筆。 ③張崇𧘻交付左揭人頭帳戶李文心郵局提款卡予車手黃奕翔,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3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得款後,再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徐亦萱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3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徐亦萱,佯稱徐亦萱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徐亦萱陷於錯誤,而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及現金存款方式,於右列時間,匯入、存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9時38分許,轉帳9989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後,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起訴書漏載 ②109年12月24日20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0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20時25分、27分、2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20時36分、37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陳惠琪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惠琪,佯稱陳惠琪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陳惠琪陷於錯誤,而以其渣打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11分許,轉帳90259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許喬雯 羅智鴻丙○○ 張崇𧘻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20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喬雯,佯稱許喬雯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許喬雯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58分、21時0分許,轉帳12987元、9125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4日21時8分、9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農會新生分部,提領20000元、2000元。 ②張崇𧘻交付左揭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提款卡予車手黃奕翔,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得款後,於嘉義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吳心妧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心妧,佯稱吳心妧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吳心妧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8時22分、24分許,轉帳49987元、49123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18時36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佳里郵局,提款60000元、39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許國琳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國琳,佯稱許國琳欲申請之貸款需繳納1筆公證費,致許國琳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轉帳91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5日13時7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51000元。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陳紀華 羅智鴻 丙○○黃奕翔 陳紀華於109年12月25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陳紀華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4時26分許,轉帳200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5日14時38分許,於嘉義縣○○鄉○○○0○0號竹崎灣橋郵局,提款42000元。 ②車手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林珮瑄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珮瑄,佯稱林珮瑄網路個資外流及信用卡遭盜刷,致林珮瑄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21時52分、22時13分許,轉帳99987元、29987元至張偉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5日21時53分許,跨行轉帳99989元至張偉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5日22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40000元,嗣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再提領。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5日22時7分、8分、9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嗣因不明原因而未再繼續提領。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 陳儀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儀靜,佯稱陳儀靜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陳儀靜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16分、17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5時35分、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提領30000元3筆、22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陳霈倪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霈倪,佯稱陳霈倪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陳霈倪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8分許,跨行轉帳1301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張博凱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博凱,佯稱張博凱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博凱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7分、39分許,轉帳29985元、29985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至上開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5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分、4分許,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20000元、13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6分、27分許,於雲林縣土庫鎮光明路308彰化銀行,以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1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劉佳琦 羅智鴻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佳琦,佯稱劉佳琦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劉佳琦陷於錯誤,而以其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6時21分、30分許,跨行轉帳29985元、22123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52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林宥宏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林宥宏於109年12月26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林宥宏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4時58分、15時0分許,轉帳25000元、20000元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5時5分、6分許,於臺南市新營區某郵局,提領20000元2筆、5000元1筆。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博堯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張博堯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張博堯陷於錯誤,而以其合作金庫銀行、女兒、友人金融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38分、47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3分、16時16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40000元1筆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7時10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4分、48分、55分許,以王冠蓁永豐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9000元1筆(警2678卷一第230至231頁)。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6時0分、1分、17時1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且於同日時3分許,跨行轉帳3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5分、36分、42分、43分許,於台南市○○區○○路00號台銀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③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7時5分、16分、30分、31分、37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莊佳琪郵局提款卡,提領20000元5筆、13000元1筆、10000元3筆。 ④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6 邱薇蓁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邱薇蓁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邱薇蓁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09年12月26日16時41分許,轉帳25000元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卜昭強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卜昭強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卜昭強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7時18分許,轉帳5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7時20分許,轉帳3000元至上開帳戶。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林舫瑤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林舫瑤,佯稱林舫瑤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林舫瑤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5時5分、6分許,轉帳99989元、50208元至湯秋榕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7日15時12分、13分、19分、2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車手張崇𧘻、劉豐義2人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 汪育樹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汪育樹,佯稱汪育樹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汪育樹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許,跨行轉帳150123元至黃佩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7日18時39分、40分、41分許,於嘉義縣○○○○○路0號民雄雙福郵局提領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欣蓉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欣蓉,佯稱林欣蓉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林欣蓉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22分許,轉帳4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張崇𧘻指使劉豐義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分許,將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放置於臺灣高鐵雲林站18號置物櫃,嗣由不詳詐欺成員取走使用。 ②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09年12月27日17時42分、43分、45分、46分、48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KEA臺中店,提領30000元共5筆。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孫雨柔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4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孫雨柔,佯稱孫雨柔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孫雨柔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12分許,轉帳9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張惠珍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張惠珍,佯稱張惠珍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惠珍陷於錯誤,而以其土地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18分、29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2筆、29985元1筆至郭佳淇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7日18時42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7日18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6分、55分許,將告訴人張惠珍匯款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款項,各匯款29970元至郭佳淇之臺灣銀行帳戶。 ②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7日19時7分、8分、9分、10分、10分、12分、12分、13分,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台灣企銀,以郭佳淇臺灣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7筆、10000元1筆。 ③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余佳穎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7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余佳穎,佯稱余佳穎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余佳穎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8時54分、58分許,各轉帳99987元、13051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8日19時8分、9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左營郵局,提領60000元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③車手劉豐義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提款後,於109年12月28日某許,再交給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 林芊妤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芊妤,佯稱林芊妤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需退款,致林芊妤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許,轉帳23989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5 陳美珍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美珍,佯稱陳美珍信用卡遭盜刷,致陳美珍陷於錯誤,而以其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4分、8分許,匯款49987元、49988元至李則漩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28分、29分、32分、33分、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兆豐銀行提款30000元3筆、1000元1筆、9000元1筆。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江凰良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凰良,佯稱江凰良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江凰良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26分許,轉帳17987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侯偉芬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侯偉芬,佯稱侯偉芬信用卡遭盜刷,致侯偉芬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3分、5分許,轉帳49989元、40032元至鄭裕弘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31日19時9分、10分,於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期間並由黃奕翔在場負責把風。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劉淑苑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淑苑,佯稱劉淑苑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劉淑苑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40分許,轉帳149987元至鄭裕弘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31日19時44分、45分、47分許,於雲林縣○○市○○路0號西平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黃奕翔在場負責把風,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黃奕翔、蔡沛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石育彰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9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石育彰,佯稱石育彰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石育彰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12分許,轉帳10234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0時3分、9分、12分、15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9000元1筆、11000元1筆。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丙○○。 ③收水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奕翔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於嘉義縣某處,交付該贓款予羅智鴻,再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邱俊諺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邱俊諺,佯稱邱俊諺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邱俊諺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商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0分許,轉帳29970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陳冠維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冠維,佯稱陳冠維網路購物數量有誤,致陳冠維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56分許,轉帳99987元至陳慶章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14日21時5分許,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1時5分、11分、12分、13分、30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0000元2筆、29000元1筆。再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2時31分許,少年吳○麟提款20000元。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丙○○。 ③收水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奕翔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於嘉義縣某處,交付該贓款予羅智鴻,再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黃奕翔、郭品宏)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楊立宏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立宏,佯稱楊立宏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楊立宏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2時20分、23分、29分,跨行轉帳49985元、29123元、29985元至蘇達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沛翰至雲林縣○○鎮○○路000號郵局,並於22時28分、30分、34分許,提領60000元、19000元、30000元。 ②提款後再由郭品宏搭載蔡沛翰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丙○○,丙○○再於嘉義某處交付贓款予羅智鴻,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郭品宏、蔡沛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 王郡嘉 (未提告)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4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王郡嘉,佯稱王郡嘉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王郡嘉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0時53分許,跨行轉帳29123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23日21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沛翰至雲林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於21時2分、4分許,提領20000元、9000元。 ②嗣再至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於21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18000元。 ③提款後再由郭品宏搭載蔡沛翰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丙○○,丙○○再於嘉義某處交付贓款予羅智鴻,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鄭宇平 (未提告)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鄭宇平,佯稱鄭宇平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鄭宇平陷於錯誤,而以其 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1時10分許,轉帳8015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本案扣押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 實際所有/持有/保管人 備 註 1 金戒指(0.41錢) 1個 羅智鴻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5號 2 信封袋(含信紙3張) 4個 羅智鴻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0號 3 嘉義看守所消費合作社訂購單 2張 羅智鴻 4 嘉義看守所收容人保管款收據 2張 羅智鴻 5 嘉義看守所接見寄物單 1張 羅智鴻 6 臺灣企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羅智鴻 7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羅智鴻 8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羅智鴻 9 隨身碟 1個 羅智鴻 10 智慧型手錶 1支 羅智鴻 11 IPHONE 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2 IPHONE 6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3 IPHONE 12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4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羅智鴻 1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16 商業本票 1本 丙○○ 17 開山刀 1支 丙○○ 18 鋁棒 1支 丙○○ 19 LENOVO筆記型電腦(含隨身碟1個) 1臺 丙○○ 20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丙○○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丙○○ 22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 支 黃奕翔 23 SAMSUNG手機(無SIM卡) 1支 黃奕翔 24 VIVO手機(含SIM卡1張) 1 支 吳正欽 25 IPHONE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戊○○ 26 REALM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戊○○ 27 IPHONE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王伯修 附件:
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87至2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1至2 3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至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93至304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7至24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 0年5月12日卷三第9至20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192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307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 23至24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768卷三第311至331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在第399至40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 日卷三第27至4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15至120 頁)
⑺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176至183頁,結文在第184頁;同偵2952卷一第30 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27至2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3至1 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23至12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33至252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9至1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 0年5月12日卷三第129至148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201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55至275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在第279至2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一第201至2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25至2 3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51至17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75至180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同偵2952卷一第30 1至306頁,結文在第307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雲警六 偵卷一第43至4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11至417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29至431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24日偵訊具結筆錄(偵 5725卷第148至152頁,結文在第154頁)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67 8卷三第439至44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443至452頁)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55至458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59至466頁)
⒍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69至47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73至479頁)
⒎證人即少年吳○麟之證述:
⑴證人即少年吳○麟於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雲警六偵卷一第23至2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在第55至61頁)
㈠證人即被告羅智鴻之供述:
⒈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17至3 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3至27頁;同偵 2952卷一第47至61頁)
⒉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3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31至23 9頁;同偵2952卷一第153至169頁) ⒊被告羅智鴻於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35至4 2頁;同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 ⒋被告羅智鴻於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323至3 26頁)
⒌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4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3號卷第2 5至3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1至39頁 ;同偵2952卷二第5至13頁)
⒍被告羅智鴻於110年6月4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57號卷 第29至39頁、第41至59頁)
⒎被告羅智鴻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73 至180頁)
㈡證人即被告吳正欽之供述:
⒈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警2678卷三第197至2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217至224頁;同偵3756卷第19至31頁,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在第33至39頁,同第199至211頁,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在第219至226頁)
⒉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35至14 3頁)
⒊被告吳正欽於110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95至19 6頁)
⒋被告吳正欽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229至232 頁)
⒌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7號卷第6 6至71頁)
⒍被告吳正欽於110年7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8號卷 第37至43頁、第57至67頁)
⒎被告吳正欽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09 至216頁)
⒏被告吳正欽於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 至394頁)
㈢證人即本案被告戊○○之供述:
⒈被告戊○○於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5至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一第59至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