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 號卷三第84至88頁)
同案被告即證人涂有明:
①證人涂有明於102年8月22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號 卷三第25至29頁)
②證人涂有明於102年8月23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442號 卷三第30至35頁;結文第36頁)
③證人涂有明於102年10月17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號卷三第84至88頁)
同案被告即證人彭曉彤:
①證人彭曉彤於102年7月31日之警詢筆錄及犯罪嫌疑人指 認表1份(偵字第3643號第202至206頁、第207至208頁 )
②證人彭曉彤於102年8月23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442號 卷三第16至23頁;結文第24頁)
同案被告即證人黃威峻:
①證人黃威峻於102年8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 至120頁)
②證人黃威峻於102年8月23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 442號卷三第38至42頁)
■書證部分:
⒈查資桂等人討論退出資本運作組織現場錄音譯文1 份(他 字第442 號卷二第218 至229 頁)
⒉查資桂等人大陸廣西南寧聽受資本運作課程錄音譯文(他 字第442 號卷二第94至104 頁)
⒊被告黃冠臻電腦列印之簡報資料1 份(警卷二第218 至22 6 頁反面、第242 頁至第243 頁反面)
⒋被告黃冠臻電腦列印之excel 表格文件1 份(警卷二第22 7 至241 頁反面)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8 月14日刑研字第000000 0000號函檢附數位鑑識報告及鑑識光碟各1 份(偵字第36 43號卷第314至319 頁反面及證物袋內) ⒍被告黃冠臻之電腦內列印之表格1 份(警卷二第244 至26 2 頁)
⒎被告黃冠臻電腦內列印之會員申購等資料1 份(警卷二第 263 至285 頁)
⒏帳戶交易明細數份:
①被告李秀珠:
⑴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交易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2439號 卷第276 至300 頁、他字卷442 號卷一第256 頁、偵 字第84號卷二第109 至118 頁)
⑵斗六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101年度他字第1312號卷第211至212頁) ⑶台灣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他字第1312號卷第216 至220 頁)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戶交易明細(他字第1312號卷第221 至223 頁) ②證人吳淑滿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37 至139 頁)
③證人林麗華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40 至143 頁)
④證人鄭素味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44 至151 頁)
⑤證人周愛惠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52 至156 頁)
⑥證人劉旆辰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74 至177 頁)
⑦證人林建智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89 至191 頁)
⑧證人李昆遙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192 至193 頁)
⑨被告劉萬寶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203 至216 頁)
⑩被告陳品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217 至225 頁)
⑪被告吳秋絨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226 至237 頁)
⑫證人謝新國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238 至261 頁)
⑬被告王經綸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262 至275 頁)
⑭被告顏碧祺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 號卷第301 至310 頁)
⑮證人王貴美之中國工商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他字第 1312號卷第181 至185 頁反面)
⑯證人李威儒之中國工商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竹檢他 字第565 號卷第33至38頁)
⒐證人練雲龍之存摺影本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警卷一第102至105頁)
⒑被告李秀珠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二第63至
67頁)
⒒證人王貴美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二第93至 102頁)
⒓被告吳美嫺、黃冠臻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 二第144至150頁)
⒔被告劉鴻逸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二第357 至370頁)
⒕被告黃冠臻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LINE「旺,旺旺旺來同鄉 會」設群成員及簡訊內容翻拍共7張(警卷三第339至345 頁)
⒖新聞相關報導資料數份(警卷四第64至79頁) ⒗證人王貴美之廣西南寧投資計畫資料備份光碟之列印資料 1份(A1-A14)(他字第1312號卷第172至185頁) ⒘扣案物品之照片16張(他字第1312號卷第186至187頁、偵 字第5291號卷第114至115頁)
⒙被告王經綸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 索筆錄(他字第442卷一第110至114頁) ⒚證人林麗華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442號 卷一第238至243頁)
⒛證人林建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442號 卷一第272至285頁)
被告顏碧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442號 卷二第15至42頁)
證人周愛惠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搜索書、雲林縣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他字第442號卷二第57至59頁) 被告陳品諭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他字第442號卷二第107至112 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6月7日數位鑑識報告1份( 他字第442號卷二第285至293頁)
被告黃冠臻行動電話內電話簿、通訊軟體LINE簡訊所擷取 內容翻拍共27頁(他字第442號卷二第307至320頁) 帳戶交易明細數份:
①趙芹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第81至
113 頁)
②被告黃冠臻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114 至136 頁)
③證人游源陽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157 至161 頁)
④證人唐興宗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162 至173 頁)
⑤證人黃新發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178 至188 頁)
⑥證人洪素燕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 第194 至202 頁)
⑦陳錦鈴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第31 9 至393 頁)
⑧證人王貴美:
⑴斗六郵局帳戶明細(偵字第84號卷一第24至27頁) ⑵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439號卷第311 至318 頁)
備忘錄1 紙、匯款給王貴美之匯款執據、匯款申請書共5 紙、報案資料、存證信函等相關資料(偵字第84號卷一第 28至48頁)
呂佩芳、鄭素味、林麗華、周愛惠、王貴美、林深田、黃 茂峰、林建智及劉萬寶(非本案被告即同名同姓之人)9 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84、 2439、3643、5291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字第5291號卷第15 1至198頁)
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雲林地檢102 年度保字第908 號(偵字第5291號卷第104至113頁) 證人查資桂等人102 年2 月21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相關資 料:(他字第205 號卷第1 至78頁反面)
①組織操作手冊影本1 份(他字第205 號卷第5 至22頁反 面)
②課程表影本1 份(他字第205 號卷第24至26頁) ③書籍文件影本1 份(他字第205 號卷第27至68頁反面) ④匯款資料影本6 張(他字第205 號卷第69至74頁) ⑤關係人照片及租所位置圖影本各1 份(他字第205 號卷 第75至76頁)
⑥新聞相關報導資料(他字第205 號卷第77至78頁反面) 證人劉旆辰等人102 年10月31日之刑事告訴狀及檢附相關 資料(他字第1198號卷第1至53頁)
劉旆辰提供李秀珠之郵局資料1 紙(他字第1198號卷第76
頁)
林宛儀提供之收據1紙(他字第1198號卷第77頁) 郭議文提供之收據1紙(他字第1198號卷第93頁) 課程表影本6張(他字第1198號卷第78至83頁) ■物證部分:
⒈扣案物品- 103 年度保管檢字第311 號(本院卷第85至93 頁)
①王經綸所有之APPLE 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 碼:0000000000)1 支。
②陳品諭所有之HTC 白色雙卡機(含SIM 卡2 張、電話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0)1 支。 ③黃冠臻所有之:
⑴富正地產名片1 盒。
⑵帳冊筆記本1 本。
⑶客戶資料(張采沂)1 件。
⑷名冊資料1 張。
⑸存摺(中國工商銀行對帳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本。 ⑹ASUS筆記型電腦1 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記載為HI ITACHI牌 】。
⑺BENQ筆記型電腦1 台。
⑻HTC 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0000 00)1 支。
⑼SAMSUNG 白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 0000000 )1 支。
④吳美嫺所有之:
⑴HTC 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0000 00)1 支。
⑵Anycall 粉紅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 000000000 )1 支。
⑶黑色筆記本1 本。【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為重複記 】
⑷存摺(中國工商銀行對帳簿)2 本。
⑸富正地產名片1 盒。
⑹聯絡簿1 本。
⑤劉鴻逸所有之:
⑴教戰手冊1 張。
⑵ACER筆記型電腦1 台。
⑶茶色記事本1 本。
⑷北部灣集結號雜誌1 本。
⑸存摺(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含 金融卡)1 本。
⑹SAMSUNG 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 000000)1 支。
⑺帳冊單2 張。
⑻黑色筆記本1本。
⑼台胞證影本(吳玉琴)1 本。
⑽存摺影本(黃雲梅台北富邦中壢分行)1 張。 ⑥李秀珠所有之:
⑴筆記本3 本。
⑵快速賺錢法講義1 件。
⑶全球華人財富升級講義1 件。
⑷SAMSUNG 白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 000000)1 支。
⑦顏碧祺所有之:
⑴NOKIA 暗紅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 000000 )1 支。
⑵HUAWEI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00 0000 )1 支。
⑶存摺(臺灣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1 本。 ⑷廣西南寧投資參考書籍9 本。
⒉扣案物品【已發還】:
①周愛惠所有之HTC 白色雙卡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1 支。 ②林建智所有之NOKIA 黑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 碼:0000000000)1 支。
③林麗華所有之Anycall 粉紅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 話號碼:0000000000)1 支。
④王貴美所有之:
⑴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
⑵廣西南寧投資計畫資料備份光碟1 片。
⑶華碩筆電。
⑷SAMSUNG 平版電腦(含SIM 卡、號碼:0000000000) 1 台。
⑸廣西南寧投資相關資料簿25本。
⑹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資料1 疊。
⑺南寧投資光碟資料2 片。
⑻APPLE 粉紅色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 000000 )1 支。
⑼ZTE 手機(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000000) 1 支。
⑽存摺(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1 本。【扣押 物品清單有記載,惟起訴書檢察官未記載。】
■被告部分:
⒈被告劉萬寶:
①被告劉萬寶於102 年7 月29日之警詢筆錄及犯罪嫌疑人 指認表1 份(偵字第3643號第171 至176 頁、第177 至 186 頁)
②被告劉萬寶於102 年8 月23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三第6 至12頁;結文第13頁)
⒉被告吳美嫺:
①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37至46頁)
②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6 月19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49至62頁;結文第63頁)
③被告吳美嫺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第 75號卷第115至117頁)
④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7 月3 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二第331 至339 頁)
⑤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7 月3 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二第341 至345 頁)
⑥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8 月14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3643 號第232 至237 頁)
⑦被告吳美嫺於102 年8 月14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 第3643號第238 至242 頁)
⒊被告黃冠臻:
①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二第165 至198 頁)
②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二第199 至204 頁)
③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56至58頁)
④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7 月2 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二第301 至320 頁)
⑤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7 月2 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二第325 至330 頁)
⑥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8 月13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3643 號第247 至252 頁)
⑦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8 月14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
第3643號第256 至259 頁)
⑧被告黃冠臻於102 年9 月6 日之警詢筆錄(警卷二第 215 至217 頁)
⒋被告吳秋絨:
①被告吳秋絨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206 至225 頁反面)
②被告吳秋絨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一第229 至233 頁)
③被告吳秋絨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125 至127 頁)
④被告吳秋絨於102 年8 月14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3643 號第264 至270 頁)
⑤被告吳秋絨於102 年8 月15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643 號第275 至282 頁;結文第283 頁)
⒌被告李秀珠:
①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4 月18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1312 號卷第197 至205 頁)
②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4 月18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1312 號卷第235 至242 頁;結文第243 頁)
③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4 月18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48號卷第10至11頁)
④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4 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 至25頁)
⑤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5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6 至34頁)
⑥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6 月10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84號 卷二第177 至181 頁;結文第182 頁)
⑦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6 月11日之羈押訊問筆錄(偵聲字 第7 至19頁)
⑧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6 月13日之延押訊問筆錄(偵聲字 第21至27頁)
⑨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6 月19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19至22頁;結文第23頁)
⑩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7 月16日之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5 至41頁)
⑪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8 月13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 第2439號卷第56至58頁)
⑫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8 月16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2439 號卷第63至66頁)
⑬被告李秀珠於102 年8 月16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
第2439號卷第67至71頁)
⒍被告王經綸:
①被告王經綸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93至109 頁)
②被告王經綸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一第116 至119 頁)
③被告王經綸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46至47頁)
⒎被告顏碧祺:
①被告顏碧祺於103 年5 月20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1198號卷第92頁)
②被告顏碧祺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二第3 至14頁)
③被告顏碧祺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二第44至48頁)
④被告顏碧祺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156至159頁)
⒏被告劉鴻逸:
①被告劉鴻逸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一第127 至136 頁)
②被告劉鴻逸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一第150 至155 頁)
③被告劉鴻逸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48至49頁)
⒐被告陳品諭:
①被告陳品諭於102 年6 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442 號卷二第75至93頁)【清單誤載為6 月10日】 ②被告陳品諭於102 年6 月19日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 第442 號卷二第113 至117 頁)
③被告陳品諭於102 年6 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 第75號卷第63至65頁)
㈡綜上,足認被告9 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是被告9 人確實有犯罪事實欄壹之詐欺犯行無 訛。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 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本次修法將原本「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提高至「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又103 年6 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3 人以上共同犯之,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9 人犯罪之 時點在上開修法前,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9 人。
㈡核被告9 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9 人就上開犯行,與「金爺」、徐芳役、「王 進林」、「余丹丹」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㈢被告李秀珠利用不知情之王貴美招攬查資桂、查化育、查臺 桂、于亞仁入會;被告李秀珠利用不知情之鄭素味招攬鄭素 惠、趙月葉入會,被告李秀珠利用不知情之林麗華則招攬林 深田、紀景崧入會,再由不知情之林深田招攬黃茂峰入會, 由不知情之黃茂峰招攬溫致陞入會;被告李秀珠利用不知情 之周愛惠則招攬呂佩芳入會,由不知情之呂佩芳招攬沈清祥 、劉旆辰,再由不知情之劉旆辰招攬蔡佩宭入會,再由不知 情之蔡佩宭招攬朱秋蘭、郭議文、王清輝、林宛儀、郭怡岑 入會;被告顏碧祺利用不知情之林建智招攬簡德富及黃蔡春 入會,由不知情之黃蔡春招攬李昆遙入會,再由不知情之李 昆遙招攬游招緣入會,以遂行其等詐欺之行為,應論以間接 正犯。
㈣所謂接續犯者,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社會通念 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故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 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被告9 人自98年2 月間某日起至 102 年6 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主觀上基於單一決意,持續 為前開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及延續實行之特徵,客觀上縱有 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評價為接續犯而以一罪處斷 。
㈤爰審酌被告9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衡酌被告9 人假借合法投資南寧建設為由,以不正 方法招攬被害人,使被害人誤信係正當投資而投入金錢,造 成被害人金錢損失,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與非難。被告 吳美嫺、劉萬寶、李秀珠、吳秋絨、顏碧祺均有招攬下線加 入,被告陳品諭及劉鴻逸則擔任講授資本運作組織之課程講 師,被告黃冠臻則將收取之會費分配與各層老總等人,上開 被告8 人均在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組織的過程中扮演較重要 之角色,而被告王經綸則主要協助被告吳秋絨收取證件、申
購款項及申購書等事務,其犯行非難程度較前開被告8 人輕 微,另考量被告李秀珠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 ,家中尚有丈夫及小孩,被告劉萬寶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 目前從事賣菜工作,家中尚有妻子及小孩,被告劉鴻逸自陳 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偶爾幫忙家裡送菜,家中尚有父母, 被告陳品諭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電話行銷工作,目前 獨自居住,被告吳秋絨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 ,家中尚有3 名子女、媳婦及孫子,被告王經綸自陳學歷為 專科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家中尚有母親、姐姐、妻子及小 孩,被告顏碧祺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太陽能熱水 器承裝,且擔任雲林縣斗六市市民代表,家中尚有妻子及小 孩,被告吳美嫺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帶孫子,家 中尚有女兒及丈夫,被告黃冠臻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 在工廠擔任助理,家中尚有父母及姐姐,暨考量被告顏碧祺 表示能依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其餘被告8 人均表示無力賠 償,另衡酌被害人之受害金額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㈥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所 有權人見附表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於被告9 人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其他物品及偵查中已發 還之物品,與被告9 人上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清單
┌──┬───┬───┬─────────┬───────┬──────┐
│編號│被害人│上線者│詐騙方式 │付款過程 │金額(以人民│
│ │ │ │ │ │幣計,未扣除│
│ │ │ │ │ │第1次返還金1│
│ │ │ │ │ │9,000 元) │
├──┼───┼───┼─────────┼───────┼──────┤
│ 1 │吳淑滿│李秀珠│101年10月26日,由 │於當地中國工商│69,800元 │
│ │ │ │李秀珠招攬吳淑滿至│銀行先開設帳戶│ │
│ │ │ │廣西南寧地區參觀,│(下稱開戶)後│ │
│ │ │ │經不詳之人上課,上│,於回台某日,│ │
│ │ │ │課內容包括當地開發│將新臺幣(下同│ │
│ │ │ │建設及經濟發展,投│)約32萬元現金│ │
│ │ │ │資當地房地產,當地│在不詳地點交予│ │
│ │ │ │政府允許且扣百分之│李秀珠,以占得│ │
│ │ │ │10稅金。 │組織內1 個份額│ │
│ │ │ │ │。 │ │
├──┼───┼───┼─────────┼───────┼──────┤
│ 2 │王貴美│李秀珠│100年11月間,由李 │於開戶後,先經│69,800元 │
│ │ │ │秀珠招攬王貴美至廣│由李秀珠向劉萬│ │
│ │ │ │西南寧地區參觀,經│寶借人民幣69,8│ │
│ │ │ │不詳之人上課,上課│00元,並在不詳│ │
│ │ │ │內容包括當地開發建│地點交予該組織│ │
│ │ │ │設及經濟發展,投資│內之成員,以佔│ │
│ │ │ │當地房地產,當地政│得組織內1 個份│ │
│ │ │ │府允許且扣百分之10│額,並於回台後│ │
│ │ │ │稅金。 │,將約32萬元匯│ │
│ │ │ │ │款至劉萬寶之在│ │
│ │ │ │ │臺灣之某銀行帳│ │
│ │ │ │ │戶內。 │ │
├──┼───┼───┼─────────┼───────┼──────┤
│ 3 │查資桂│王貴美│100年11月26日,由 │於開戶後,向王│209,400 元 │
│ │ │(不知│王貴美招攬至廣西南│貴美表示欲加入│ │
│ │ │情) │寧地區參觀,經「迷│該組織,並於回│ │
│ │ │ │樂活」及其他不詳之│台後,分2次將 │ │
│ │ │ │人上課,李秀珠、吳│各約約64萬、32│ │
│ │ │ │秋絨、王經綸、劉萬│萬元匯款制至王│ │
│ │ │ │寶亦均將上課內容包│貴美之帳戶內,│ │
│ │ │ │括當地開發建設及經│以占得組織內3 │ │
│ │ │ │濟發展,投資當地房│個份額。 │ │
│ │ │ │地產,當地政府允許│ │ │
│ │ │ │且扣百分之10稅金等│ │ │
│ │ │ │不實資訊傳遞予查資│ │ │
│ │ │ │桂。 │ │ │
├──┼───┼───┼─────────┼───────┼──────┤
│ 4 │查化育│王貴美│101年2月15日,由查│於開戶後,向王│139,600 元 │
│ │查臺桂│(不知│資桂邀請查化育、查│貴美表示欲加入│ │
│ │ │情) │臺桂至廣西南寧地區│該組織,並於同│ │
│ │ │ │參觀,經「迷樂活」│年3月間回台後 │ │
│ │ │ │及其他不詳之人上課│,查臺桂將自己│ │
│ │ │ │,內容包括當地開發│與查化育共約66│ │
│ │ │ │建設及經濟發展,投│萬元之入會費,│ │
│ │ │ │資當地房地產,當地│匯款至王貴美帳│ │
│ │ │ │政府允許且扣百分之│戶內,以各占得│ │
│ │ │ │10稅金等不實資訊。│組織內1 個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