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少連偵)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4號
ULDM,111,原訴,14,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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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條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被害人 告訴人受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款方式及時間 存入之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天○○、E○○、庚○○、午○○ C○○ 告訴人C○○於111年5月13日因證券商之投資簡訊邀約,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加入群組後,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誆稱可利用「AllsCoin」app投資,保證獲利 、穩賺不賠,其遂依指示至該app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年6月8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575,700 (未含30元匯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40、8597、9058、9407、9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 天○○、E○○、庚○○、午○○ 己○○ 告訴人己○○因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而結識暱稱「陳薛華Giles.chen」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經該人向其推薦下載投資(博奕)網站投資比特幣(網站名稱:OPAY COIN),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其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匯款,惟嗣後確遭該網站客服表示其帳戶遭凍結,需提出保證金始可將帳戶內之金錢取回,驚覺受騙。 111年6月10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3,000,000 (未含40元匯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40、8597、9058、9407、9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 天○○、E○○、庚○○、午○○ 申○○ 告訴人申○○於111年3月1日接獲詐欺集團以股票投資之名義,推薦其加入詐欺集團所創設之line群組「飄紅股市總部群11」內,因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而結識暱稱「王志雄」、「吳婷婷」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經該人向其推薦下載投資比特幣(網站名稱:BiTER-COIN),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可透過操作比特幣投資獲利,其遂不疑有他,自111年5月10日起,依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匯款進入渠等所提供之帳戶內進行投資金額之儲值,直至111年6月23日發現無法將匯款之金額提取,驚覺遭詐騙。 111年6月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1,000,000 (未含30元匯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40、8597、9058、9407、9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 天○○、E○○、庚○○、午○○ 辛○○ 告訴人於111年3月加入「唐弘升老師股票Line群組」認識「唐弘升」、「沈婷婷」、「Hui Julien」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唐弘升」推薦其至「BiterCoin」(網址:www.bitercoin.link/ )投資交易所投資加密貨幣,告訴人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唐弘升」指示,自111年5月7日起,以網路匯款及臨櫃匯款交易方式,匯款投資款項至「唐弘升」所指定之帳戶內,惟於111年6月24日下午13時許要提領美金約330,000元獲利時卻無法出金,而「唐弘升」卻稱沒關係,繳完稅金、保證金後即會退費,始驚覺受騙報警。 111年6月7日 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5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75、109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5 天○○、E○○、庚○○、午○○ 黃○○ 告訴人黃○○於111年5月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將其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而結識暱稱「劉志遠」、「林玉婷」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為「劉志遠」之人會分享投資理財規劃,並邀請告訴人至虛擬貨幣投資網站:「BiterCoin」進行投資址:https://downloadkhfnbc03.xyz/zOWqeftK.html)並下載該投資下單APP(BiterCoin),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劉志遠」指示利用網路銀行匯款及銀行臨櫃匯款等方式匯款購買虛擬貨幣,惟告訴人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對方失去聯繫等,驚覺受騙。 ①111年6月6日14時55分許匯款 ②111年6月7日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①350,000 ②4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75、109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天○○、E○○、庚○○、午○○ D○○ 告訴人D○○因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而結識暱稱「交易所客服經理」、「劉志遠老師」(ID:zaixiankefu123)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其表示可帶告訴人進行投資、進行股票分析等,並推薦其至投資網站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網站名稱:biter coin;網址: www.bitercoin.link),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D○○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劉志遠」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及銀行臨櫃匯款等方式匯款購買虛擬貨幣,惟告訴人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年6月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3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75、109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 天○○、E○○、庚○○、午○○ 卯○○ 告訴人卯○○於111年5月在Line認識暱稱「悅意冰心」之人,經「悅意冰心」推薦其加入「飆股論壇5B群」,群組內有一暱稱「趙文」之人,在群組內介紹投資訊息,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其遂不疑有他,依指示至「趙文」所推薦之該Mykeycoin APP 申請加入會員帳號,並依照「趙文」指示匯款進行投資,嗣因其子發現此為詐騙集團,故報警訴請偵辦。 111年6月6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35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75、109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8 天○○、E○○、庚○○、午○○ 癸○○ 告訴人癸○○於111年4月22日加入LINE「宇博股東融資C09區」群組,因而結識「張莉姿」,「張莉姿」並推薦其使用「A Good Coin」APP系統投資比特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嗣告訴人癸○○遂依上開群組中自稱專線客服之「王經理」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王經理」指示匯款、轉帳等,惟欲提領獲利出金時卻遭「王經理」要求先繳帳戶1/10的金額 ,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111年6月9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330,060 (未含30元匯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40、8597、9058、9407、9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9 天○○、E○○、庚○○、午○○ 辰○○ 告訴人辰○○於111年4月1日經由Line投資群組結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經其推薦「ALLSCOIN」之APP平台進行投資,向告訴人辰○○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辰○○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進行投資,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被要求再支付費用,驚覺受騙。 111年6月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1,475,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7號併辦意旨書 10 天○○、E○○、庚○○、午○○ 玄○○ 告訴人玄○○於111年4月間,因加入Line「財經有道」群組,而結識暱稱「劉明誠」之人,嗣「劉明誠」即向其推薦「SQ-COIN」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並表示可藉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數倍,請告訴人玄○○加入LINE暱稱「SQ-COIN.專線客服」之好友,用以儲值及申購新幣,告訴人玄○○聽聞後不疑有他,遂依「SQ-COIN.專線客服」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年6月9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午○○所有之帳戶) 2,000,000 (未含30元匯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40、8597、9058、9407、9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 天○○、E○○、庚○○、宇○○ 丁○○ 告訴人丁○○於111年2月10日因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而結識「劉靜怡」,經「劉靜怡」推薦告訴人丁○○投資方式,而安裝「華平創投」之APP進行股票投資,告訴人並依照「劉靜怡」之指示,以網路轉帳匯款之方式儲值進行投資,惟嗣欲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該投資網站關閉,驚覺受騙。 ①111年5月25日網路轉帳 ②111年5月25日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①100,000 ②1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12 天○○、E○○、庚○○、宇○○ 戊○○ 告訴人戊○○稱於111年2月05日使用手機上網,看到有相關股票投資的廣告,就加入「B2內線票私密交流群組」、「D1飆股資訊」等LINE群組,並依群組內暱稱「郭建宗」之人之指示,下載「華平投顧APP」進行投資,陸續匯款至「郭建宗」所指示的帳戶,嗣告訴人戊○○欲獲利了結時,平台內開始以各種理由推委拖延,告訴人戊○○驚覺遭詐騙,始報警處理。 111年5月2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513,229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36號併辦意旨書 13 天○○、E○○、庚○○、宇○寅○○ 告訴人寅○○於111年3月16日在Line股票群組結識暱稱「楚涵」之人,並經「楚涵」之推薦,加入「華平客服」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網址:www.yiyukeyan.xyz/news/),告訴人寅○○遂不疑有他,依「楚涵」之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楚涵」指示以匯款交易方式進行投資,惟如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共計損失新臺幣500000元,驚覺受騙。 111年5月2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46,162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14 天○○、E○○、庚○○、宇○○ 甲○○ 告訴人甲○○稱於111年2月初學證券投資,在網路上找到「郭建宗操盤工作室」,並於3月14日簽約,後被勸誘利用「華平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第一次在3月30日上午儲值2萬元,下午即接獲富邦來電通知警方提示回報,但未向警方回報,而且向郭建宗的助理劉靜怡反應,她表示沒有問題不用理會,隔天3月31日其覺得不對,申請出金2萬(首筆儲值2萬有退還),並主動提出解除合約(111年3月31日),後郭建宗以4月10日到6月20日啟動虎年超級行動,鼓動大家參加「華平投資」外資平台,告訴人遂逐次以存款、增額房貸、信等方式換取資金,陸續投入共205萬元,另分成約19萬元,到了111年5月31日華平服務員表示需繳納通道費,才能提現,又支付約34萬元,然仍然無法順利出金,且對方已無法聯繫,始悉受騙。 111年5月25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1,4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天○○、E○○、庚○○、宇○未○○ 告訴人未○○於Line認識一名LINE暱稱為「林郁婷~金融顧問」之人,邀請其加入「A7金股領航內線實戰」投資群組,後來又有一名LINE暱稱為「華平創投~陳金銘」之人推薦其以「華南創投」app,進行股票投資(網址:http://www.ynxltsw.xyz),告訴人未○○遂不疑有他,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渠等之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時卻無法提領,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1,0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16 天○○、E○○、庚○○、宇○亥○○ 告訴人亥○○於111年3月在手機簡訊發現投資廣告,認識LINE暱稱「操盤顧問-劉鴻彥」、「華平(劉經理)」之人,經渠等推薦其至其他投資網站APP投資,告訴人亥○○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渠等之指示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惟嗣後該投資網站突關閉,告訴人亥○○無從提領獲利,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6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267,224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7 天○○、E○○、庚○○、宇○宙○○ 告訴人宙○○於Line「台灣股票學習班」結識暱稱「張婉茹」之人,並透過「張婉茹」得知「弘風學院LINE群組」,該群組中誆稱係由股票老師李洪宇代操盤保證獲利,並與投資者簽立投資合約,告訴人宙○○聽聞後遂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7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3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18 天○○、E○○、庚○○、宇○○ A○○ 告訴人A○○稱於家中接到一通不明人士的電話,對方誆稱會帶領投資股票,隨後加對方的line,暱稱「塗歌邑誦」、「韓靜瑤」等人,向其誆稱投資穩賺不賠,告訴人A○○遂不疑有他,依照渠等之指示購買推薦的股票及未上市股票,並且匯款至對方提供之帳戶,待獲利要結算時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5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6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天○○、E○○、庚○○、宇○○ H○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宇○○彰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12日以手機廣告方式,誘使H○加入Line「共贏內線群組」以投資獲利,使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臨櫃匯款新臺幣100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以網路銀行轉帳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俟H○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宇○○所有之帳戶) 1,000,000 ①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866號併辦意旨書 20 天○○、E○○、庚○○、B○○ 乙○○ 告訴人乙○○於111年4月間,加入Line「飆股論談5A群」,並在群組中透過「趙文」之介紹結識「助教-小琪」,由「助教-小琪」帶領告訴人乙○○投資股票,並推薦其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Mykeycoin進行投資,誆稱儲值越多風險越小,告訴人乙○○遂不疑有他,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助教-小琪」之指示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儲值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惟嗣後要將金錢領出,客服人員要求其將證件拍照上傳,告訴人起疑便詢問在銀行工作的胞姊,始悉受騙。 111年5月23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66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天○○、E○○、庚○○、B○○ 丙○○ 告訴人丙○○稱於111年4月,加入LINE「領航先鋒隊交流社」之群組後,即依暱稱「Maureen黃嘉雪」之助教指示,下載投資APP「Alls-Coin」,並依該APP客服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後來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1年5月19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1,1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2 天○○、E○○、庚○○、B○○ G○ 告訴人G○於LINE上因投資認識暱稱「王洪奕」之人,並經「王洪奕」推薦至「mykey coin」(網址:http://h5.mykeycoin.com)進行投資,依照「王洪奕」之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二筆金額至其所指定之帳戶中進行投資,惟嗣後告訴人G○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領出,始悉受騙。 111年5月23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10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1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3 天○○、E○○、庚○○、B○○ 子○○ 告訴人子○○於111年1月在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陳毅」之人,並經「陳毅」之推薦,至「mykeycoin」進行投資,依該網站客服之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3日 網路轉帳 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5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1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4 天○○、E○○、庚○○、B○○ 酉○○ 告訴人酉○○於Line認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LineID為li860309及hyl088),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云云,經該成員之推薦,下載「mykeycoin」APP進行投資,依指示以臨櫃匯款、網銀轉帳等方式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虛擬貨幣之投資,惟嗣後無法順利提領獲利,始驚覺受騙。 111年5月23日 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31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②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5 天○○、E○○、庚○○、B○○ 戌○○ 告訴人戌○○於111年4月底,在LINE群組跟LINE暱稱「王志銘」、「陳全忠」等2人聊天,對方自稱投資老師,向告訴人戌○○表示現在要改投資比特幣才能獲利,並推薦其使用「Alls-Coin」之APP進行投資,要求告訴人戌○○將款項匯入後,再依渠等之指示操作,告訴人戌○○便不疑有詐,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惟其事後想將獲利出金,卻遭要求支付保證金,始悉受騙。 111年5月23日 無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120,000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9、7218、7220、8036、8277、83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起訴書 26 天○○、E○○、庚○○、 B○○ 地○○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5月5日9時5分許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MYKEYCOIM」、「DAVID」)與地○○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5月23日9時13分許,以臨櫃存款之方式,存款新臺幣20萬至B○○玉山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因地○○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111年5月23日 9時13分許 臨櫃存款 000-0000000000000 (B○○所有之帳戶) 200,000 ①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匯入犯嫌午○○(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 5,675,700 被害人匯入犯嫌午○○(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 4,155,060 被害人匯入犯嫌宇○○(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 4,786,615 被害人匯入犯嫌B○○(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 2,540,000 午○○宇○○及B○○上開帳戶所匯入款項總計金額 17,157,375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宣告罪名及所處徒刑) 1 附表一編號1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附表一編號2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3 附表一編號3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附表一編號4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附表一編號5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附表一編號6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附表一編號7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 附表一編號8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附表一編號9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天○○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7 附表一編號11至19 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8 附表一編號20至26 B○○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天○○ 2 廠牌型號:OPPO,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E○○ 3 廠牌型號:IPHONE 8 PLU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庚○○ 4 廠牌型號:IPHONE 7,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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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