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14號
ULDM,102,訴,214,201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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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0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0「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0(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㈡)》
3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1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1「被 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31(即 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㈢)》 3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2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2「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2(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㈣)》
3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後,葉孟 翰或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 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 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 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 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 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3「被 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 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 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3(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㈤)》
34.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4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4「被 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34(即 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㈥)》 35.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5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後,葉孟 翰或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 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 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 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 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 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5「被 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 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 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5(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㈦)》
36.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6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6「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6(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㈧)》
37.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7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7「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7(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㈨)》
3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8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8「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8(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㈩)》
3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9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9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39「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9(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40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0「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0(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41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1「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1(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42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2「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2(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43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 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 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 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 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 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3「被盜 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 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 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3(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4.鄭賀任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號18、19 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號44所示 之地點後,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鄭賀任至上揭地點,並將上開車輛停於附近,鄭賀任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 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 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 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4「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 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 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4 (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5.鄭賀任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號18、19 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號45所示 之地點後,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鄭賀任至上揭地點,並將上開車輛停於附近,鄭賀任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 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 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 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5「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 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 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5 (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6.鄭賀任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號18、19 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號46所示 之地點後,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鄭賀任至上揭地點,並將上開車輛停於附近,鄭賀任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 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 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 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6「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 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 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6 (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7.鄭賀任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號18、19 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號47所示 之地點後,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鄭賀任至上揭地點,並將上開車輛停於附近,鄭賀任



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 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 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 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7「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 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 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7 (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4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8「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48(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4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49「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49(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0「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0(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1「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1(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2「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2(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3「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3(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4.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4「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4(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5.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5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5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5「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共13萬8,000 元,其中9 萬7,900 元經警查獲後扣案,其餘則予朋分花用 殆盡。《參見附表二編號55(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號案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
56.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6「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6(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7.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7「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57(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
5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 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8「被盜墳墓死 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 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 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 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 用。《參見附表二編號58(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 訴書附表編號)》
5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9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59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9「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59(即102 年 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6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60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60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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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