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11號
ULDM,103,易,211,20151030,2

2/2頁 上一頁


會職權」等文(廉查中卷第827 頁)亦可佐證上情,是被告 所述:雲林縣環保局將某公廁、空地、空屋認定為列管項目 ,要一定程序及時間,認定後再上傳綠網,伊再經由綠網下 載列管項目,中間會有一些時間誤差,所伊下載列管項目時 ,確實僅如工作報告所示,有些沒有列管等語(本院卷㈡第 57、58頁)並非全屬無稽。則當被告於某日要進行某里之評 比考核時,在評比路線上可能僅列管某些標的,但是在提出 工作報告時,極可能新增某些標的,此亦加深被告執行契約 之困難度,而被告為求遵期履約,將極少數未及評比之標的 ,虛偽記載,亦不能完全歸責於被告。據此,本院依卷內證 據僅能認定被告有極少部分故意作假,且此故意作假與雲林 縣環保局未能履行契約之協力義務,及非可歸責於被告之契 約執行困難(即上述列管項目之浮動狀態)有關,而在被告 仍盡力依本案契約約定執行契約之考核內容,並據執行之結 果向雲林縣環保局請款,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詐欺故意及不 法所有意圖。
⑵此外,被告與雲林縣環保局就本案之民事爭議,業經本院民 事法庭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已完成評 比而履行契約完畢,雲林縣環保局要給付本案契約尾款確定 等情,有該判決書影本(答辯狀卷㈠第105 頁)在卷可憑, 足見被告係依據本院民事確定判決,自雲林縣環保局處,取 得本案契約之價金,並無所謂被告對雲林縣環保局施詐術, 使之陷於錯誤,且因錯誤而交付財物進而造成損害之情形, 是檢察官認被告構成詐欺取財罪部分,尚無法證明。 ⒊起訴書附表之說明:
⑴起訴書附表一之記載:
除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村橋南加油站廁所、北港鎮劉厝里國濱 加油站、四湖鄉四湖村四湖加油站廁所被告有故意填載不實 之情形,其餘之廁所,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有故意填載不實, 或在考核範圍內之情形,已如前述,茲不再贅述。 ⑵起訴書附表二之記載:
①依檢察官蒞庭補充說明:該部分登載不實之認定方式,係依 照雲林縣○○○○○○○○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空屋列管 情形之資料(偵㈢卷第8 頁至第11頁),顯示各空屋之列管 日期為99年6 月3 日,經核對被告所提第一次、期末工作報 告之評比成果成績彙整表,被告之成績彙整表係於上開列管 日期後提出,但就上開空屋之列管情形,卻記載未列管,據 此認定被告有故意填載不實等語(本院卷㈡第48頁)。 ②被告就此則辯稱:列管日期未必是上傳綠網日期,伊自綠網 下載列管資料時,網路資料確實顯示無列管等語(本院卷㈡



第61、62頁)。
③經查:依上開函文暨所附空屋列管資料所示,各空屋之列管 日期固為99年6 月3 日,然而,列管日期未必是上傳列管資 料之日期,已如前述,則被告自綠網下載列管資料時,其情 形為何,自應以被告下載當時之情形為據(即99年9 、10、 11月被告執行評比時,自綠網下載之內容),而依檢察官所 提上開函文暨所附列管資料所示,各空屋下載列管資料之日 期則均為103 年1 月20日,而非99年9 月、10月、11月被告 執行契約期間,則檢察官所提該證據,能否等同被告於99年 9 月、10月、11月間下載列管資料時之情形,實屬有疑。又 僅有「列管」且在「評比路線上」之空屋,被告始有評比之 責任,亦如前述,而檢察官亦未舉出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各 空屋均在評比路線上,則各空屋被告是否有評比義務,亦無 法證明。再者,本院遍查卷內證據,復無證據證明該空屋列 管記載錯誤之情形,係被告故意指示黃群棠或廖水吉填載不 實(亦有可能係過失填載不實),據此,本院自無從遽以認 定被告此部分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
⑶起訴書附表三之記載:
①依檢察官蒞庭補充說明:該部分登載不實之認定方式,以編 號1 水林鄉溪墘村為例:就列管部分,依照雲林縣○○○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空地列管情形之資料(偵 ㈢卷第38頁)所示,該空地之列管日期為98年10月26日,但 被告所提第一次評比結果成績彙整表(即起訴書附表三所指 「第一次成績表」,廉查中卷第941 頁),就上開空地部分 ,卻記載未列管,據此認定成績彙整表登載不實;就評分 部分:A . 依偵㈡卷第159 頁之第一次評分表(即起訴書所 指10月份評分表)所載評分結果為95分(起訴書誤載為100 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95分,本院卷㈡第70頁反面), 但是被告所提第一次評比結果成績彙整表卻記載100 分(廉 查中卷第941 頁);B . 依偵㈡卷第159 頁反面之第二次評 分表(即起訴書所指11月份評分表)所載為97分,但是被告 所提第二次評比結果成績彙整表卻記載95分(廉查中卷第97 3 頁),據此可認定被告有故意填載不實情形等語(本院卷 ㈡第49頁)。
②被告就此則辯稱:伊自綠網下載列管資料時,網路資料確實 顯示無列管,原因同上,評分表是綠網系統依各個細項加權 後計算之平均數,此部分伊無法變更,成績彙整表是將評分 表所記載之結果,運用Excel 程式轉載至成績彙整表,但評 分表與成績彙整表之差異原因,伊現在沒辦法確認等語(本 院卷㈡第69、77頁)。




③經查:關於列管資訊部分,有時間上誤差之可能性存在, 而依檢察官所提之下載列管資料日期均為103 年1 月20日, 而非99年9 月、10月、11月被告執行契約期間,則檢察官所 提該證據,能否等同被告於99年9 月、10月、11月間下載列 管資料時之情形,實屬有疑。將綠網計算之成績表,轉載 至成績彙整表上,二者本應能互核相符,然而,依檢察官所 提之附表三,其評分表與成績彙整表卻有差異,原因確啟疑 竇。但本院考量其原因可能性眾多,或轉載人員誤載,或程 式設定有誤等,均非無可能,更重要的是,依卷內證據,並 無法證據證明該附表三之錯誤記載情形(含列管、分數記載 錯誤),係被告故意指示黃群棠或廖水吉填載不實,據此, 本院自無從遽以認定被告此部分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 ⑷起訴書附表四之記載:
①依檢察官蒞庭補充說明:該部分登載不實之認定方式,以編 號斗六市八德里之評分結果為例:依偵㈡卷第142 頁正反面 之2 次評分表所示,八德里之評分結果為98、99分,然而, 第一次、期末工作報告之成績彙整表(廉查中卷第611 頁、 第943 頁)成績卻記載97分、98分,據此認定被告有故意登 載不實之情形,附表四其他行政區之情形亦同等語(本院卷 ㈡第49頁)。
②被告就此則辯稱:成績彙整表是將評分表所記載之結果,轉 載至成績彙整表,但評分表與成績彙整表之差異原因,伊實 在不確定,有可能是誤載等語(本院卷㈡第76頁反面,答辯 狀卷㈠第14頁)。
③經查:此部分被告同樣是把綠網計算之成績表,轉載至成績 彙整表上,二者本應能互核相符,然而,依檢察官所提之附 表四,其評分表與成績彙整表卻有差異,原因同啟疑竇。但 本院考量其原因可能性眾多,或轉載人員誤載,或程式設定 有誤等,均非無可能,更重要的是,依卷內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該附表三之錯誤記載,係被告故意指示黃群棠或廖水吉 填載不實,據此,本院自無從遽以認定被告此部分有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犯行。
⑸起訴書附表五之記載:
依檢察官蒞庭補充說明:附表五部分,並未就不實之內容為 認定,只是將契約內容、相關文件臚列供本院參考(本院卷 ㈡第49頁反面)。
⑹綜上所述,除本院於上開事實欄認定之犯罪事實外,依卷內 證據尚無法證明檢察官所指被告其他犯行之存在(含背信、 詐欺、附表一、二、三、四),仍有合理可疑之處,原應就 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但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一:第一次、期末(第二次)工作報告節錄之評比成果成績彙整表
附件二:
⒈甲表:整潔度實地查核評比表
⒉乙表:公廁文化及整潔品質提昇檢查表
⒊丙表:空地、空屋、公園、防火巷之環境整潔提升檢查表附件三:與起訴書附表一有關之「評比路線圖」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