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56號
ULDM,108,易,556,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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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號、第300 號、第301 號、第302 號和解筆錄各1 紙存 卷可考(見本院556 卷第77頁至第91頁),然均未履行賠償 ,其餘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亦均未獲被告賠償等一切情狀 (見警卷第1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617 卷第96頁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另考量檢察官於本案審理時具體 求刑之意見(見本院537 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 就附表編號2、4、5、7、9、、、之罪刑部分,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2、4、5、7 、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1、3、6、 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而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不得與上開得易科罰 金之罪併合處罰,然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被告仍得依刑法第 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
至公訴人以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復再犯本案14次竊盜犯行 ,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 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等語。惟按竊盜 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係規定18歲以上之竊 盜犯贓物犯,有犯罪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因此,是否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係由法院審酌被告之習性決定之。惟按保安 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 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 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 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 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 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 號解釋參 照),且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 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保安處分 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 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 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然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 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 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 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院考量被告之 前雖有多次竊盜前科,然皆非宣告重刑,且本件被告均因一



時貪心萌生歹念而為14次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品價值尚屬非 鉅,且案發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自身之犯行尚能 坦承不諱,節省不必要之調查資源,足見其尚有悔意,行為 表現之嚴重性、危險性並非達於無可容忍之程度,依憲法比 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上開所示之刑,實已足收警 惕矯治之效;況就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而言,改正被告竊盜 犯行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 社會扶助等,並非僅靠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再者 ,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無非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予以長 期(3 年)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之,故審酌前述量 刑之情狀後,認對被告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以收矯 治之效並使被告心生警惕,附此說明。
四、沒收之諭知: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亦有明文。查被告就上開加重竊盜犯行所分別使 用之T 型六角板手、板模釘拔、剪刀、T 型板手、六角板手 、拔釘器、鐵撬,雖均為被告所有,供前開犯罪所用之物, 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然該等物品並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未滅失,且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 之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三竊得現金6,077 元;就犯罪事實四竊 得兌幣機1 臺、現金5,000 元;就犯罪事實五竊得現金39,0 00元、一般電話卡17張、貝比卡5 張、網路卡18張、收銀櫃 2 臺、電腦不斷電系統器材1 臺;就犯罪事實七竊得現金2, 450 元、紅色塑膠盒1 個、七星軟盒香菸7 包、七星中淡硬 盒香菸5 包、七星硬盒香菸5 包、峰香菸2 包及藍MO香菸4 包;就犯罪事實九竊得現金4,000 元、峰香菸5 條、七星香 菸8 條、雲絲頓香菸5 條、大衛杜夫香菸5 條、長壽軟盒香 菸5 條、藍MO香菸5 條、紅威仕香菸3 條、長壽6 號香菸3



條、長壽7 號香菸3 條、長壽10號香菸3 條;就犯罪事實十 二竊得七星天藍硬盒香菸18包、七星硬盒香菸20包、七星軟 盒香菸24包、七星天藍軟盒香菸28包、七星國際香菸6 包、 七星雙味晶球香菸17包及七星酷黑香菸8 包;就犯罪事實十 四竊得現金6,000 元及香菸30包;就犯罪事實十五竊得現金 6,300 元、香菸107 包,現金均已花用殆盡,香菸亦已抽完 ,其餘財物則丟棄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 見本院617 卷第95頁),前開現金、香菸及上開財物均屬犯 罪所得,既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款、第2 項、第354 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何金陞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莊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
├──┼─────┼─────────┼───────┤
│1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施用第一級毒│108 年度毒偵字│
│ │事實一㈠所│品,累犯,處有期徒│第667 號起訴書│
│ │示施用第一│刑玖月。 │犯罪事實一 │
│ │級毒品犯行│ │ │




├──┼─────┼─────────┼───────┤
│2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施用第二級毒│108 年度毒偵字│
│ │事實一㈡所│品,累犯,處有期徒│第667 號起訴書│
│ │示施用第二│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一 │
│ │級毒品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3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施用第一級毒│108 年度毒偵字│
│ │事實二所示│品,累犯,處有期徒│第808 號起訴書│
│ │同時施用第│刑拾月。 │犯罪事實一 │
│ │一、二級毒│ │ │
│ │品犯行 │ │ │
├──┼─────┼─────────┼───────┤
│4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竊盜,累犯,│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三所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2896號、第3352│
│ │竊盜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號、第3483號、│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第3667號起訴書│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犯罪事實一㈠ │
│ │ │幣陸仟零柒拾柒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竊盜,累犯,│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四所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2896號、第3352│
│ │竊盜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號、第3483號、│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第3667號起訴書│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犯罪事實一㈡ │
│ │ │幣伍仟元、兌幣機壹│ │
│ │ │臺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6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五所示│門扇竊盜,累犯,處│2896號、第3352│
│ │加重竊盜犯│有期徒刑壹年。未扣│號、第3483號、│
│ │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第3667號起訴書│
│ │ │參萬玖仟元、電話卡│犯罪事實一㈢ │
│ │ │壹拾柒張、貝比卡伍│ │




│ │ │張、網路卡壹拾捌張│ │
│ │ │、收銀櫃貳臺、電腦│ │
│ │ │不斷電系統器材壹臺│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7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竊盜│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六所示│未遂,累犯,處有期│2896號、第3352│
│ │加重竊盜未│徒刑伍月,如易科罰│號、第3483號、│
│ │遂犯行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第3667號起訴書│
│ │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㈣ │
├──┼─────┼─────────┼───────┤
│8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七所示│門扇竊盜,累犯,處│3938號、第4186│
│ │加重竊盜犯│有期徒刑拾月。未扣│號、第4190號起│
│ │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訴書犯罪事實一│
│ │ │貳仟肆佰伍拾元、紅│㈠ │
│ │ │色塑膠盒壹個、七星│ │
│ │ │軟盒香菸柒包、七星│ │
│ │ │中淡硬盒香菸伍包、│ │
│ │ │七星硬盒香菸伍包、│ │
│ │ │峰香菸貳包、藍MO香│ │
│ │ │菸肆包均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9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八所示│門扇竊盜未遂,累犯│3938號、第4186│
│ │加重竊盜未│,處有期徒刑肆月,│號、第4190號起│
│ │遂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 │
│ │ │ │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九所示│門扇竊盜,累犯,處│3938號、第4186│
│ │加重竊盜犯│有期徒刑拾壹月。未│號、第4190號起│
│ │行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肆仟元、峰香菸伍│㈢ │
│ │ │條、七星香菸捌條、│ │
│ │ │雲絲頓香菸伍條、大│ │
│ │ │衛杜夫香菸伍條、長│ │
│ │ │壽軟盒香菸伍條、藍│ │
│ │ │MO香菸伍條、紅威仕│ │
│ │ │香菸參條、長壽陸號│ │
│ │ │香菸參條、長壽柒號│ │
│ │ │香菸參條、長壽拾號│ │
│ │ │香菸參條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所示│門扇竊盜未遂,累犯│3938號、第4186│
│ │加重竊盜未│,處有期徒刑肆月,│號、第4190號起│
│ │遂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㈣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一所│門扇竊盜未遂,累犯│3938號、第4186│
│ │示加重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號、第4190號起│
│ │未遂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㈤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二所│門扇竊盜,累犯,處│3938號、第4186│
│ │示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拾壹月。未│號、第4190號起│
│ │犯行 │扣案之犯罪所得七星│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天藍硬盒香菸壹拾捌│㈥ │
│ │ │包、七星硬盒香菸貳│ │
│ │ │拾包、七星軟盒香菸│ │
│ │ │貳拾肆包、七星天藍│ │
│ │ │軟盒香菸貳拾捌包、│ │
│ │ │七星國際香菸陸包、│ │
│ │ │七星雙味晶球香菸壹│ │
│ │ │拾柒包、七星酷黑香│ │
│ │ │菸捌包均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三所│門扇竊盜未遂,累犯│3938號、第4186│
│ │示加重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號、第4190號起│
│ │未遂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㈦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四所│門扇竊盜,累犯,處│4876號起訴書犯│
│ │示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拾月。未扣│罪事實一 │
│ │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陸仟元、香菸參拾包│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 │ │
│ │ │ │ │
├──┼─────┼─────────┼───────┤
│ │所犯如犯罪│王志嘉攜帶兇器毀壞│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實十五所│門扇竊盜,累犯,處│4156號起訴書犯│
│ │示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拾壹月。未│罪事實一 │
│ │犯行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陸仟參佰元、香菸│ │
│ │ │壹佰零柒包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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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