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13號
ULDM,107,重訴,13,20190610,1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消費,偶然得知被害人許家豪亦在同處消費,丑○○因而差 遣子○○、壬○○前往莊鎮安住處拿取上開槍枝,寅○○、 丑○○並交代子○○、壬○○槍殺被害人許家豪,寅○○則 前往他處製造不在場證明。㈣、子○○、壬○○取完槍枝返 回二崙紅葉KTV ,雖遇見被害人許家豪,然因故未槍殺被害 人許家豪,丑○○與被告等人於是返回丑○○住處,丑○○ 除聯絡己○○前來外,並在住處責罵子○○、壬○○。㈤、 丑○○為砸店而返回二崙紅葉KTV ,經工作人員表示被害人 許家豪已轉往麥寮君樂KTV 後,決意前往麥寮君樂KTV 槍殺 被害人許家豪,命庚○○、卯○○在二崙紅葉KTV 留守,丑 ○○、被告由甲○○搭載,子○○、壬○○則由己○○搭載 前往二崙紅葉KTV 。㈥、途中被告受丑○○之託,打電話詢 問子○○是否找到麥寮君樂KTV ,子○○回覆稱未找到,丑 ○○又指示被告詢問友人麥寮君樂KTV 之位置,被告即基於 幫助殺人之犯意,打電話詢問友人丙○○麥寮君樂KTV 之位 置,以此方式便利丑○○等人尋獲被害人許家豪,提高被害 人許家豪遭殺害之風險。㈦、子○○、壬○○於101 年12月 26日4 時許,到達麥寮君樂KTV ,並伺機將被害人許家豪槍 殺,被告由甲○○搭載,與丑○○同車返回丑○○住處。而 刑法上之幫助行為,須行為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以物 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予正犯以實施犯罪之便利,使其易於實 施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之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 判決意旨),是幫助犯在客觀上對正犯之犯罪行為有所助力 外,其主觀上須對該犯罪之事實亦有共同認識始能成立(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2851號判決意旨),故刑法上幫助犯之成 立,需客觀條件及主觀條件同時合致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 除對於正犯之犯罪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外,主觀上仍 須與正犯有共同之犯罪認識,並出於幫助之意圖而為幫助之 行為。
陸、本院查:
一、以下被害人許家豪與共犯丑○○、寅○○於槍殺案發生前之 恩怨關係,及本件槍殺案發生之過程,被害人許家豪死亡之 結果等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以下證據可以認定 :
㈠、就共犯丑○○、寅○○與被害人許家豪之宿怨,依證人甲○ ○證稱:許家豪與丑○○、寅○○本來是好朋友,100 年或 101 年間許家豪曾經把電腦簽賭丑○○,後來因為丑○○把 簽賭金吃下來,沒有交給許家豪,所以引起許家豪不滿,有 一次在二林談判,許家豪就與丑○○翻臉,丑○○當場有對 許家豪開槍,雙方就結下仇恨,寅○○則是在99年或100 年



間有邀許家豪入股溪湖筒仔賭場,但寅○○把錢吃下來,沒 有分給許家豪,引起許家豪不滿(偵2891號卷二第126 頁背 面,蒞2361號卷第240-241 頁)、101 年8 月間許家豪有去 丑○○、寅○○家開槍,事先去寅○○家,過一段時間約中 秋節又去丑○○住處開槍,但被詹益彰撥開,後來丑○○有 帶一群小弟去許家豪父母住處潑汽油(同卷第202 頁背面) 等情,參以共犯丑○○對於其與被害人許家豪曾有恩怨衝突 ,亦證稱:我承認我有在101 年8 月4 日凌晨3 點多,帶一 些人到許家豪父親癸○○住處,要許家豪出面交涉,但沒有 看到許家豪,就指示小弟潑灑汽油並毀損物品後離去(蒞23 61號卷一第190 頁、卷二第84)、我與許家豪熟,寅○○與 許家豪也熟,我與許家豪之前有爭吵過,我知道許家豪到寅 ○○住處開槍的事,許家豪到我家開槍以後,我有去買斧頭 及開山刀(蒞2361號卷二第58頁及背面、59頁背面)、許家 豪去寅○○住處開槍,是因為許家豪一直認為寅○○讓我靠 ,經常借我錢(蒞2361號卷二第54頁)等語,及共犯寅○○ 亦證實,確實有被害人許家豪對其住處開槍之事(蒞2361號 卷一第145 頁),足見本件槍殺案之起因,主要存在於被害 人許家豪與共犯丑○○、寅○○之間。
㈡、共犯丑○○、寅○○因上開衝突恩怨,引起報復被害人許家 豪之動機,已如上述,而共犯丑○○、寅○○為報復被害人 許家豪,曾購買刀械、槍枝等武器,並藏放在莊鎮安家中等 情,為證人甲○○證稱:在槍案發生前,丑○○曾經找我去 一家員林的店,說要買3 把開山刀,後來又到一家打鐵鋪, 買2 把斧頭,丑○○說如果開山刀沒辦法剁的話,就用斧頭 把許家豪的手剁下來,讓他不能開槍(偵2891號卷第129 頁 )、槍案發生當天用的其中2 把槍,是丑○○大約1 年前有 跟我說,他的槍都放在莊鎮安那邊,我問莊鎮安也跟我說有 ,說是丑○○暫時寄放的,另外1 把槍是放在己○○車上( 同卷第193 頁背面-194頁)、丑○○約我去員林買開山刀, 說是因為許家豪要對他不利,要把他手砍下來,買完3 把開 山刀以後,又去一家打鐵店買2 支斧頭(蒞2361號卷二第2 42頁及背面)等語,核與共犯丑○○證稱:許家豪來我家開 槍以後,我有去買開山刀、斧頭、西瓜刀,我怕他來找我( 蒞2361號卷一第190 頁,同卷二第59頁背面)、槍擊發生前 ,我有在二崙紅葉KTV 叫甲○○打電話給莊鎮安,跟他說有 人會過去拿包包,是壬○○去莊鎮安那裡拿槍回來二崙紅葉 KTV ,是我寄放在莊鎮安那邊的(蒞2361號卷二第61頁、70 頁背面、80頁)、我承認我有把手槍、子彈交給莊鎮安保管 (蒞2361號卷二第190 頁背面-191頁)、扣案貝瑞塔、傑立



寇手槍我是在101 年12月25日案發前一兩天拿去放在莊鎮安 家的,我自己拿去的(蒞2361號卷一第251 頁)等情相符,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2 年2 月22日刑鑑字第1020004525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1020500057號鑑定書、雲林縣警察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全卷(內含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現場 平面圖等資料)可參(偵192 號卷第77-93 頁,本院卷第二 第411-464 頁),是共犯丑○○因被害人許家豪至其住處及 寅○○住處尋釁之舉,引發丑○○不滿後,丑○○曾於101 年10月間與甲○○購買斧頭、開山刀、西瓜刀等刀械,丑○ ○又於101 年12月25日前1 至2 日,將貝瑞塔、傑立寇2 把 手槍及子彈藏放於莊鎮安住處,亦可認定。
㈢、被告與共犯丑○○、辰○○、壬○○、子○○、壬○○、庚 ○○、卯○○、何○翰、甲○○等人,於101 年12月25日22 時許,在二林全家歡KTV 聚會,同日23時許,丑○○女友丁 ○○打電話給丑○○,邀丑○○改往丁○○所上班之二崙紅 葉KTV 捧場,丑○○答應後,即於同日由甲○○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辛○○駕駛0107-HK 號、卯○○駕駛CV-701 8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前往二崙紅葉KTV ,於翌日101 年12月 26日0 時許到達,壬○○、何○翰發現被害人許家豪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二崙紅葉KTV 停車場,因而 向丑○○報告,丑○○乃借用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莊鎮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莊鎮安將 有小弟前往拿裝有上開貝瑞塔、傑立寇手槍及子彈之背包, 再指示壬○○前往莊鎮安住處拿取,壬○○乃借用卯○○汽 車搭載子○○前往取得裝有上開槍、彈之背包並隨即返回二 崙紅葉KTV ,然壬○○、子○○在二崙紅葉KTV 未能順利槍 殺被害人許家豪,被害人許家豪仍順利離開二崙紅葉KTV , 壬○○、子○○見狀,命卯○○駕車追趕,卻未能追上,丑 ○○等人與被告乃返回丑○○住處,被害人許家豪則轉往麥 寮君樂KTV 消費。丑○○等人返回住處後,因疑心二崙紅葉 KTV 職員通風報信,乃起意砸店,並由辛○○以門號000000 0000號、庚○○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知己○○前來支援,待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抵達丑○○住處後,由甲○○駕駛上開汽 車搭載丑○○、被告,辛○○駕駛上開汽車搭載何○翰,卯 ○○駕駛上開汽車搭載庚○○,己○○駕駛上開汽車搭載壬 ○○、子○○,其等抵達二崙紅葉KTV 後,得知被害人壬○ ○已轉往他處消費,丑○○乃命卯○○、庚○○停留於二崙 紅葉KTV 看守被害人許家豪上開汽車,其餘之人依原分配汽



車前往尋找被害人許家豪,己○○上開汽車於101 年12月26 日3 時許抵達麥寮君樂KTV ,甲○○上開汽車則停留在距離 麥寮君樂KTV 約500 公尺處,上開事實分別為共犯供述如下 :
⒈丑○○供稱:當天是小弟在二崙紅葉KTV 發現被害人許家豪 0072 -P9號的車,是壬○○告訴我的,然後我有用甲○○的 手機打電話給莊鎮安,跟莊鎮安說少年仔會去拿背包,後來 是壬○○去拿,後來在二崙紅葉KTV 沒有對許家豪開槍,我 們回去我住處(蒞2361號卷一第251-253 頁)、我們就繼續 去麥寮找他們在何處喝酒,我們就一間一間找,之後找到他 們喝酒的那間店(蒞2361號卷一第278 頁)、回家後許家豪 跟我說壬○○好像醉了,跟人家勾肩搭背走了,應該是老闆 跟壬○○說我在那邊喝酒,他怕吵架,我比較大聲的說那就 是老闆比較挺他,大家都熟識,需要這樣嗎?我不知跟阿狗 還是誰說,不然人找一找來砸店,後來是紅葉的少爺跟我說 耀欣及老闆整群去海線喝酒,我就約壬○○去找看看,然後 甲○○開車載我跟被告(蒞2361號卷二第62-63 頁)。 ⒉甲○○供稱:101 年12月25日聖誕節,我也有上班,那天我 比較早下班,我就在下午5 、6 點左右到丑○○那邊聊天, 我到丑○○家時,被告、丑○○、庚○○、卯○○、子○○ 等人也在,後來我在丑○○那邊吃完便當,庚○○就過來說 「二哥,今天是耶誕節,還有人生日,我們想要去二林全家 歡KTV 唱歌,你要不要去」,丑○○就說「好,你們先去, 我和被告晚點再過去」。我當天跟丑○○進去二林鎮全家歡 KTV 後出來買鹽酥難時,丁○○有打電話給丑○○過去紅葉 KTV (偵2891號卷第119-120 頁)、我們一開始到紅葉KTV 停好車時,才有小弟說許家豪的車子停在那邊,我們進包廂 ,丑○○才跟我講悄悄話,說等一下要把他打死,要我回去 跟寅○○講一下,我在紅葉KTV 時就先看到壬○○從車上拿 一枝槍下來並走向許家豪,子○○跟在後面,但許家豪被他 的同夥推上車,子○○他們就開車走了(同卷第212 頁)、 我回去二林跟寅○○通報這段時間,卯○○是載壬○○、子 ○○回去,我們從丑○○家到二林全家歡KTV ,再去買酒後 到「紅葉KTV 的過程,我們一群人根本就沒有再去別的地方 ,而且如果一開始車上就有槍,知道許家豪在紅葉KTV 時, 早就在紅葉KTV 就開槍射殺許家豪,而不是在麥寮才槍殺( 同卷第128 頁)、我們第二次回到紅葉KTV 時就4 台車,庚 ○○、卯○○那一台車留在紅葉KTV 顧許家豪的車,我們三 台車過去麥寮,我開車號0000-00 黑色賓士350 是走自強大 橋繞回彰化再走到大城過西濱大橋到麥寮(同卷第121 頁)



、事後子○○有跟其他的少年仔說許家豪從店門走出來時, 他跟壬○○是一人站一邊準備要對許家豪開槍射殺,但他有 看到許家豪手伸進去包包裡,他以為許家豪要拿槍,因為子 ○○拿的那一枝槍的彈匣在開槍時會掉下來,所以子○○用 左手抵住槍底部,一連開了5 、6 槍,上車以後壬○○、子 ○○還身出手來補槍(同卷第223 頁)。
⒊己○○供稱:應該是101 年12月25日晚上,庚○○打電話給 我說晚上要到二林鎮全家唱歌,但我沒有去,後來更晚又打 電話來問要不要去續攤,我說再看看,然後辛○○、庚○○ 都有打來,辛○○說有急事,要我快過去,說要圍店,先去 丑○○家,然後壬○○、子○○就上我的車去二崙紅葉KTV ,他們後來沒有砸店,然後又上我的車說要去麥寮,離開丑 ○○家的時候,我是在子○○、壬○○,共有3 台車子,辛 ○○也有開,開在我後面,丑○○的2222-U7 號車也有,丑 ○○坐在車上,到二崙紅葉KTV 丑○○有下車。在二崙紅葉 KTV 沒有圍店,我有聽到吵雜聲,我就再往前開一點,他們 整群人就上車,壬○○、子○○就又上我的車,子○○坐副 駕駛座,壬○○坐在後座,後來有人打電話給子○○、壬○ ○,說要去麥寮。後來我車沒油了,就停在路邊加油,我看 到丑○○的車就開過去,我、辛○○及丑○○的車就並排在 路邊,丑○○就問我說還有什麼店,我說我不知道,說完就 繼續找,我跟辛○○分開去找,後來我有問子○○找到什麼 時候,不然我去睡覺了,後來有經過案發現場的KTV ,我開 過去時,那家KTV 是在我的左手邊,是先經過警察局才到那 家麥寮君樂KTV (偵4063號卷第81-84 頁)、我都是待在車 上看,後來有一群人從麥寮君樂KTV 的正門走出來、大約五 、六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看到才看到壬○○、子○○從 那五、六個人超前過來,我印象深刻那其中一個人有伸手比 子○○或壬○○,並大聲罵,說完就聽到開槍聲音及火光( 偵4063號卷第85頁)。
⒋辰○○供稱:101 年12月25日那天晚上7 、8 點我吃完飯, 我就開我的車去竹塘丑○○他家,因為我有約甲○○要拿一 些塑膠樣品要給他看,我到他家之後現場有丑○○、甲○○ 、庚○○、子○○等人在場,另外卯○○也有在現場,大約 坐了1 個多小時,庚○○就開口說要去二林全家歡KTV 唱歌 ,甲○○就開口約我一起去,我就答應。當我們遠在嘉年華 KTV 唱歌喝酒時,丑○○有接到電話,然後說要繼續喝酒, 後來我就跟知丑○○、甲○○開賓是車回去丑○○家拿酒, 並在竹塘街上載被告上車一起去二崙紅葉KTV 續攤(證人供 述卷第2-7 頁)。




⒌辛○○供稱:我開車載何○翰過去二崙紅葉KTV 續攤,丑○ ○、甲○○也有去,後來我們回丑○○家(偵3941號卷第22 5-226 頁,蒞2361號卷二第93-94 頁)、我有打電話給己○ ○,說快點要支援,要去砸店,己○○有來,後來我們去二 崙紅葉KTV ,停留一下子,就說要往麥寮那邊的店去(蒞23 61號卷二第94-95 頁)。
何○翰供稱:101 年12月25日壬○○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竹 塘載他,但是我沒有車子,那時候辛○○在我家,辛○○有 車,我就搭辛○○的車去接壬○○,我們一起到丑○○家。 到丑○○家後,子○○就說要慶祝耶誕節,就說要去二林全 家歡KTV 唱歌(偵緝190 號卷第47頁)、後來我們一群人又 從二崙紅葉KTV 回到丑○○家,我沒有進去客廳,我站在外 面跟甲○○聊天,聊了約10幾分鐘,客廳裡面的人又出來, 我就上辛○○的車,我在車上有聽到辛○○跟壬○○通電話 ,才知道要去麥寮(蒞2361號卷三第39-40 頁)。 ⒎壬○○供稱:當天我朝許家豪開槍(蒞2361號卷二第7 頁) 、當天丑○○告訴我槍在莊鎮安那裡,丑○○就聯絡莊鎮安 說我要去拿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66 5 號卷第145 頁)。
卯○○供稱:丑○○離開二崙紅葉KTV 後,就我留在那邊顧 車,有人回來就通知他,是許家豪的車,是我跟庚○○留在 那邊(本院卷二第176-177 頁);庚○○亦供稱:我當天跟 卯○○在那邊顧車(同卷第183-184 頁)。 ⒐丁○○證稱:當天在全家歡KTV 本來要幫庚○○慶生,後來 到紅葉KTV 是我打電話叫他們過來,是要他們來捧場,我當 時不知道許觀上當無崙紅葉KTV (本院卷二第334-335 頁、 339-340 頁)。
此外,另有甲○○門號0000000000亞太電信公司102 年3 月 7 日回函(偵2891號卷第9-12頁)、甲○○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子○○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庚○○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辛○○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丑○○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丁○○持 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莊鎮安持用門號000000 0000 號通聯紀錄(文書證據卷第24至64頁)、紅葉KTV 及 君樂KTV 相對位置地圖(即麥寮台17線與新興路口之地圖) (文書證據第1 頁)、丑○○住處與紅葉KTV 相對位置地圖 (文書證據第22頁)、丑○○之賓士2222-U7 汽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及該車車行紀錄查詢、照片(偵192 號卷第28頁、 文書證據卷第3 頁、第11-14 頁)、己○○之車號0000-00 黑色HONDA ACCORD車行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輛照片



(文書證據卷第2 頁、第4-10頁)、卯○○之車號00-0000 白色HONDA CIVIC 車行影像紀錄、車籍資料、車輛照片(文 書證據卷第18至21-2頁)、麥寮台17線與新興路口101 年12 月26日攝影機翻拍照片(即222-U7車輛行經路口監視翻拍畫 面)、GOOGLE衛星地圖、紅葉KTV 門口及附近照片(偵192 號卷第26至27頁,偵2891號卷第175 至181 頁)、GOOGLE照 片(臺17線及新興路口)以及君樂KTV 附件照片(偵2891號 卷第185 至191 頁)、君樂KTV 影像檔案、檢察官勘驗筆錄 及現場位置圖、翻拍照片(偵192 號卷第104 頁背面-144頁 ,偵緝100 號卷第158-191 頁)、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行 經麥寮台17線與新興路口之(距離麥寮鄉新興路2 之3 號君 樂KTV 門口約500 公尺)監視器翻拍照片(偵緝100 號卷第 192 至193 頁)等證據可以佐證。
㈣、被害人許家豪於101 年12月26日3 至4 時許,在麥寮君樂KT V 遭共犯子○○、壬○○分別手持以貝瑞塔及傑立寇手槍射 擊共12槍,造成被害人許家豪身中7 槍,因而⒈左鼻骨至右 側眼眶方向,一處槍傷6 公分,造成右前額部近眼眶,頭皮 下出血3 ×2 公分,併粉碎開放性骨折、右前顱腔顱底骨骨 折及眼球破裂(彈頭碎裂在右側眼眶骨下);⒉另一彈頭由 上往下,由左而右,左下外側腋下中線胸部距乳頭12公分, 一處槍傷入口,彈頭穿過左側腋下中線第10肋間,穿過橫膈 膜,沿後胃部胰臟周圍,造成胰臟周圍瘀血10×5 公分,造 成腹腔下腔靜脈破裂,併腹腔內出血1,200 毫升,彈頭停留 右下外側腹部肌肉,造成皮下3 ×3 公分、瘀腫右腎臟周圍 後腹腔20×10公分出血(為致命傷);⒊右手背部由虎口至 手掌,一處不規則貫穿槍傷,出入口皆為1.5 公分;⒋左上 臂由上往下,一處不規則貫穿槍傷,出口在左上臂近肘部, 出口1.5 公分;⒌左手背部第三指一處,由上往下,不規則 滑過槍傷4.5 ×2 公分;⒍左大腿後部一處橫向,不規則滑 過槍傷4.5 ×2 公分;⒎右大腿由後往前,一處不規則槍傷 出口3 公分;⒏左足底部一處橫向表淺裂傷3 公分長等傷害 ,於101 年12月26日4 時5 分因腹腔大量出血而死亡,上開 各情為共犯丑○○(蒞2361號卷一第251-253 頁、277 頁背 面-282頁)、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103 年度上 訴字第665 號等案卷第15頁)於另案所供認在卷,核與共犯 甲○○(偵2891卷第119-124 頁、128-130 頁)、己○○( 蒞2361號卷二第167-169 頁、176-177 頁背面)之證述相符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2日刑鑑字第1 020004525 號鑑定書(①貝瑞塔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 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BERETTA 廠92FS型,槍



號為L05217Z ,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②傑立寇手槍 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為以色 列IMI 廠JERICHO 941 型,送鑑時槍號遭磨滅,槍內具6 條 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 ,認具殺傷力,偵192 號卷第88- 9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2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1020500057號鑑定書(①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與雲林縣警察局101 年12月28日雲 警鑑字第1010000226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鑑「許家 豪遭搶擊死亡案」內其中彈殼9 顆(編號1 、2 、4 至6 及 8 至11)其彈底特徵紋痕均相吻合,認係該槍枝所擊發;②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與雲林縣警察局101 年12月28日雲 警鑑字第1010000226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鑑「許家 豪遭搶擊死亡案」內其中彈殼3 顆(編號3 、7 、12)其彈 底特徵紋痕均相吻合,認均係由該槍枝所擊發。偵192 號卷 第92-93 頁)、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全卷(內含 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現場平面圖等資料,本院卷第41 1-464 頁)、被害人許家豪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卷第10頁)等證據可以佐證,此部 分事實亦無疑問。
二、被告坦承於101 年12月25日晚間,受丑○○之邀,前往二林 全家歡KTV 聚會,被告前往二林全家歡KTV 聚會時,自行開 車,從二林全家歡KTV 離開時,被告駕駛自己汽車,前往彰 化縣竹塘鄉某處購買菸酒,此時由甲○○駕駛之上開汽車搭 載丑○○、辰○○等人前往竹塘鄉與被告會合後,被告由甲 ○○搭載一同前往二崙紅葉KTV ,二崙紅葉KTV 結束後,被 告由甲○○搭載返回丑○○住處,再由辰○○駕車搭載其返 回竹塘停車處取車,嗣被告又駕車二度前往二崙紅葉KTV 與 丑○○等人聚會等情,核與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從二林全家歡KTV 離開是給甲○○載,途中有買酒,被告 是在竹塘才上甲○○的車,之前是他是自己開車,好像是被 告去買酒,後來我們就去二崙紅葉KTV ,又從二崙紅葉KTV 回去丑○○家,那時候也是坐甲○○的車,回到丑○○家大 約10分鐘,我有與被告聊天,後來我就載被告去開車,就是 他本來竹塘停車的地方(本院卷二第56-59 頁)等語,及證 人甲○○證稱:我有載丑○○、辰○○及被告去二崙紅葉KT V ,結束後又載他們回去丑○○住處,然後我又載他們回去 二崙紅葉KTV (本院卷一第339 頁、345 頁、366 頁)等語 相符,此部分被告之供述與證人證述均屬相符,應可採信。三、被告亦坦承,第二度到二崙紅葉KTV 後,由甲○○搭載與丑



○○一同離開,並前往麥寮君樂KTV 命案現場附近,途中曾 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等事實(即附表一編號7、8、9),此有被告 持用0000000000、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聯紀錄(偵4748號卷第32-33 頁,文書證據卷第63-64 頁) 、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之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偵4748號卷第31-34 之1 頁)附卷可參 ,起訴意旨並因此認為,因被告聽從丑○○之指示撥打電話 詢問丙○○麥寮君樂KTV 之位置,而使丑○○得知麥寮君樂 KTV 位置後,轉告己○○所駕駛之前車,並因此使被害人許 家豪遭子○○、壬○○槍殺,然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7、8、9通話之目的,被告供稱:前往麥寮 的路上,丑○○突然就問我知不知道一間什麼樂的KTV ,我 說我不知道,後來他叫我打電話問我朋友,因為我朋友是檳 榔攤的比較晚睡,可以問路,我問丑○○為什麼不用自己電 話打,他說他電話沒電,後來我就打電話給丙○○,丙○○ 就跟我說知道一間美斯特KTV ,他跟我說橋頭的黃昏市場一 直走下去就會看到一間中華電信,再左轉就會看到那間,我 就跟丑○○說,後來那間沒有開,我就在後面繼續睡了等語 (本院卷一第167 頁),就此傳訊證人丙○○,其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101 年聖誕夜凌晨,被告有打電話給我,要請我 喝酒,去麥寮美斯樂,我說太晚了我不要出去,他不知道美 斯樂在哪裡,他有問我,因為那個路很難報,我說不然你到 麥寮街上再問一下別人,我只知道美斯樂(即更名前之「君 樂KTV 」,此有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命案現場外 部及內部照片可以對照,本院卷二第420 頁、427 頁),不 知道美斯特,我沒有跟被告報路,因為我不會報,我只有叫 他去麥寮街上問人(本院卷二第41-44 頁)等語,此與本院 勘驗其偵查中證稱(勘驗全文如附表三所示):(你如何報 路?)「我就說因為在你們那邊直直下來,來到麥寮街上要 去市場旁邊那裡有一條路,順那個路」、「他只有說,林董 、現在美斯樂怎麼走這樣,我就說就從你們那邊下來,直直 下來到麥寮,因為他們住二林那邊,我就想說從你們那邊直 直下來」、「我沒有,我只有說從你們那邊直直下來、下來 到麥寮,我說你來到麥寮,來到麥寮往電信局那條、旁邊有 一條路、黃昏市場那一條轉過去,要往臺西那樣就可以看到 那一間,我跟他說這樣,因為我不知道那條路名」、「再來 往那個市場,往臺西、往一個黃昏市場…」、「經過一個黃 昏市場,因為那條路要彎來彎去,要直走也可以,但我就不 會說那條路,我就說你到麥寮往臺西、往黃昏市場過來,順



便要去臺西旁邊就有一間美斯樂了」、「沒有,還沒到電信 局那裡有一條路,剛好在電信局、黃昏市場旁邊的路轉過去 就看到了,我只有簡單說幾句,就這樣而已」、「沿那個路 ,我說你到黃昏市場那裡、還沒到電信局那個十字路口你再 沿著斜斜的路過去,要往臺西那邊你就會看到了。順著沿路 、順路走這樣」、「就順著路,因為我跟他說的就是這樣, 順那一條路走、要右轉不要左轉喔,要右轉要往臺西就會看 到了,我有一個印象是這樣,因為這麼久我沒有在記這個」 等語大致符合,其雖於偵查中證稱在電話中向被告報路,然 衡其內容並非明確,並未提及任何路名,甚至表示不知道路 名,僅大致提出由二林出發、往臺西、黃昏市場、電信局等 資訊,就具體位置之描述實並非清楚明瞭,再對照被告上開 行動電話之基地臺位置,被告在101 年12月25日22時39分所 在位置為彰化縣二林鄉,101 年12月26日3 時8 分、10分( 即附表一編號5、6),基地臺位置已經在雲林縣麥寮鄉, 同日3 時30分、33分與證人丙○○通話時(即附表一編號7 、8),基地臺位置已經在槍擊案發生現場附近之雲林縣麥 寮鄉光復南路,顯見被告所搭乘由甲○○駕駛之汽車,在與 證人丙○○通話之前,已經到達槍擊案現場附近,並無證人 丙○○上開所稱,當時是由彰化縣二林鄉、雲林縣臺西鄉往 麥寮鄉方向行動,再進入黃昏市場附近等情況,是被告雖向 丙○○詢問麥寮君樂KTV ,然被告是與丑○○乘坐甲○○所 駕駛之汽車,被告詢問之舉動與己○○所駕駛搭載子○○、 壬○○之前車找到麥寮君樂KTV 是否有關,實屬可疑。㈡、起訴意旨認為,因被告向丙○○詢問麥寮君樂KTV 之位置, 因而導致子○○、壬○○得以找到被害人許家豪,並加以殺 害,則因當時子○○、壬○○係乘坐由己○○所駕駛之前車 ,被告、丑○○所搭乘之後車則由甲○○所駕駛,縱使被告 確實向丑○○轉達上開關於「黃昏市場」、「電信局」等訊 息,亦必須丑○○將此等訊息告知前方由己○○所駕駛,搭 載子○○、壬○○之車輛,方足認定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許 家豪遭槍殺有關連性存在,就此關鍵事實,同車共犯丑○○ 之供述,前後二車駕駛甲○○、己○○之證述則為重要之直 接證據,綜衡其等證述如下:
⒈丑○○在本院證稱:(你怎麼知道許家豪在麥寮君樂KTV ? )我確定是用找的,沒有人跟我說,因為通常鄉下只有那邊 有店,只有麥寮那邊有店,因為我平常是會去夜店的人,我 知道那邊有夜店,那天沒有固定要找哪一家店,是要找車( 本院卷一第288-289 頁)等語,核以其於: ⑴前案審理中供稱:我後來又回到二崙紅葉KTV 要砸店,但那



裡的少爺或經理跟我說老闆剛剛跟一番大番的客人去麥寮喝 酒,但是他們沒有說是去麥寮君樂KTV ,當時我是叫卯○○ 、庚○○留在二崙紅葉KTV 看守許家豪的車,因為當時要找 許家豪,不知道他人去哪裡(蒞2361號卷一第253 頁)、那 時候是大家分頭去找麥寮君樂KTV ,子○○、壬○○那車先 找到,他們有跟我說要去確認看看,說好像在這裡(蒞2361 號卷一第249 頁)等語,指稱當時離開二崙紅葉KTV ,僅經 二崙紅葉KTV 員工告知,被害人許家豪轉往麥寮鄉消費,並 未指出是麥寮君樂KTV ,而由己○○所駕駛,搭載子○○、 壬○○之車輛,與丑○○及被告所乘坐由甲○○駕駛之汽車 ,係分頭尋找被害人許家豪可能前往之夜店,並非刻意找尋 麥寮君樂KTV 。
⑵前案準備程序中,其原就殺人罪部分表示否認犯罪,嗣於10 3 年1 月27日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其就犯罪過程仍供稱: 我回去二崙紅葉KTV 後要去砸店,那裡的少爺說老闆與大番 的客人要去麥寮那邊喝酒,當時我就猜許家豪他們一起去喝 酒,我們就繼續去麥寮找他們在何處喝酒,我們就一間一間 找,之後找到他們喝酒的那間店之後,我也不確定他們有沒 有在裡面,接著我們開車,壬○○的車子跟在我的車後面, 我已經開過那間店,阿狗他就超車告訴我說要去看那家店, 看他們是否還在那邊等語,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蒞23 61號卷一第278 頁),就如何由二崙紅葉KTV 轉往麥寮君樂 KTV ,同樣供稱,並未經由二崙紅葉KTV 員工告知麥寮君樂 KTV ,僅知悉被害人許家豪前往麥寮地區,經甲○○、己○ ○所駕駛車輛分頭尋找後,由己○○所駕駛車輛找到被害人 許家豪去處等情。
⑶前案審理中經以證人身分傳訊證稱:從二崙紅葉KTV 離開是 甲○○載我的,當時二崙紅葉KTV 的少爺跟我說許家豪及老 闆整群去海線喝酒,我就約壬○○去找找看,我們從二崙紅 葉KTV 轉往麥寮君樂KTV 並無前往特定的KTV ,是為了要找 人,總共我、辛○○、壬○○各一台車,到麥寮以後我們從 櫻花開始找,找了好幾間店,那時候3 台車就分散了,各找 各的(蒞2361號卷二第62頁背面-63 頁、66頁背面)、從二 崙紅葉KTV 離開並沒有特定要去找哪間KTV ,因為不知道在 哪裡,少爺只有說海線那邊而已(為何叫戊○○打電話給丙 ○○?)因為那間店是在麥寮那一邊,我們從台17線開始找 ,那幾間店我都有去喝過,我知道麥寮另一頭還有店,我沒 有去,會提到KTV 的名字是因為我有看過,我都在麥寮那一 帶喝酒,好幾間店我都有喝過,我有經過,我印象中那裡有 一間店(蒞2361號卷二第75頁及背面)、到麥寮時,我們三



輛車已經找了一圈,找到美斯樂KTV (即更名前麥寮君樂KT V )時,我車子已經開過頭,壬○○坐的車超過我,跟我說 那間店還有在營業,裡面好像還有人在,他要去看一下(蒞 2361號卷二第167 頁)、那時己○○將車子開到我車邊,我 們有稍微停下來,有搖下車窗,子○○、壬○○他們跟我說 要去那間店找找看,有沒有在裡面,那時候被告在車上睡覺 (蒞2361號卷二第76頁及背面)等語,除同樣證稱並非前往 麥寮地區尋找特定KTV 外,另就何以指示被告打電話詢問美 斯樂KTV (即麥寮君樂KTV )部分,供稱是因為原本就知道 麥寮地區有一間美斯特KTV 才請被告詢問,但後來是子○○ 、壬○○之前車先發現有一間店仍營業,乃先前往探詢,當 時被告在後座睡覺,則由其供述以觀,子○○、壬○○所乘 坐之前車找到麥寮君樂KTV ,實並非出於丑○○之指示,而 是其等發現該處仍有一店營業中,方由子○○、壬○○之前 車前往探詢。
⑷丑○○就開如何尋得麥寮君樂KTV 之過程,於前案及本院審 理中供述並無出入,而丑○○於前案審理中,雖就其胞兄寅 ○○參與本案之過程多所迴避,而有不可採信之處,然被告 於前案中未經起訴,丑○○於前案審理過程中,尚無就被告 參與情節迴避或虛偽證述之動機,其復於本院審理中就此節 證述並無反覆,其上開供述就關於被告參與之部分,並無不 得作為認定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依據之情況。
⒉共犯即前車駕駛己○○就如何找到麥寮君樂KTV 乙情,在本 院審理中證稱:我到二崙紅葉KTV 時沒有下車,然後他們就 說要離開了,那時候就開車一直亂開,到麥寮的一家店,叫 君樂,因為車上的人說那間店還沒有關,是車上的人指示的 ,他們說在那邊停一下,我不知道麥寮君樂KTV 在哪裡,我 就是車子隨便亂晃,不知道車上誰說那邊還有一家店,說看 到店就停(本院卷二第322-324 頁)、原本要順路回去,結 果路上看到還有一家,最後一家應該就是君樂了,我記得那 時候我有停在旁邊,子○○有跟那台車上的人對話,講完以 後就沿路找,因完全不熟(本院卷第325-326 頁)、那時候 在雲林那邊亂繞,後來車上的人就說那間店好像還有營業, 叫我停在旁邊等他們一下,叫我通知其他人,我就通知辛○ ○,結果辛○○也沒有找到這邊,我是跟辛○○說這邊有一 家店還沒有關(本院卷二第330-331 頁)等語,依其證述, 當天離開二崙紅葉KTV 並非朝特定KTV 前進,其所駕駛之車 輛在麥寮地區繞行,尋找仍在營業之KTV ,最後因麥寮君樂 KTV 尚營業而停車,由子○○、壬○○下車查看,其證述與 上開丑○○之供述並無不符,而其於前案中關於此節之歷次



供述為:
⑴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稱:丑○○等人全部下車在二崙紅葉KT V 店門口那邊講話,講完就上車說要去六輕麥寮找KTV 、小 吃部的,丑○○說每間都要去看,因為那時丑○○有走來我 這台車一直罵「阿狗」壬○○、「大胖子」子○○,並叫我 們要趕快去六輕找小吃部、KTV ,到了麥寮或是台西的台17 線,我才又看到丑○○的車子,說每家KTV 、小吃部都要進 去看(偵4063號卷第73頁)等語。
⑵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在車上時,「阿狗」壬○○、 「大胖子」子○○是不是有特定要找麥寮「君樂KTV 」或是 美斯樂KTV?)沒有,他們就說看有沒有還沒有關的店。(後 來為何會經過這個案發現場?)後來經過案發現場時,壬○ ○說停、停,我問壬○○你們是要圍這家店?他說等一下你 就知道了,壬○○就叫我迴轉過來,我停在離店遠一點的地 方,壬○○、子○○就說要下車,我就打電話給辛○○叫他 可以過來了,趕快來把店圍一圍(偵4063號卷第85頁,蒞23 61號卷一第36頁背面-37 頁)等語。
⑶前案審理中以被告身分供稱:子○○只跟我說叫我停在旁邊 ,他下車就直接叫我聯絡他們過來。子○○也沒有跟我說誰 的車在那裡,他只叫我停在那邊,他說那邊KTV 還開著(蒞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