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635號
ULDM,108,訴,635,20200722,1

2/2頁 上一頁


刑之意見;復審酌被告二人於本件犯行前,均無任何犯罪前 科紀錄,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是認其等素行尚屬良好;兼衡 被告黃鏜榮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已婚, 子女均已成年,現與女兒黃妙娟同住;被告黃妙娟自陳為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單親,育有子女,現與父親 黃鏜榮及子女同住(見本院卷第436 頁至第437 頁)之生活 狀況暨本件之綜合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 刑,並依其等各次罪質相似、目的同一等情狀,分別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所偽造之私文書類,既已 交付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 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 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 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編號1 至3 部 分,被告黃鏜榮黃妙娟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董事會 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上「李賴麗琴」之署名各1 枚(共 6 枚),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董事會 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等偽造私文書,既由被告二人委由 不知情之歐鐘艷持以行使,交付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收執,已 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之物,除其上之署押應沒收如前外,就該 文書本身,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 之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既 由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歐鐘艷、鄭芷蓉持以行使,交付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收執,已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之物,自不得併予宣 告沒收。
伍、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4 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 9 條。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實施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①偽造李賴麗琴署名│應沒收署名數量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之文書名稱 │ │ │
│ │ │②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 │ 文書名稱 │ │ │
├──┼───────────────┼─────────┼─────────┼──────────┤
│ 1 │黃鏜榮黃妙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①董事會簽到簿、董│「李賴麗琴」之署名│黃鏜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事願任同意書(見│2 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 經濟部卷第60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明知凱旋門公司於98年3 月20日│ 第64頁)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實際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且李│②股東會議事錄、董│ │。 │
│ │賴麗琴未同意擔任凱旋門公司董事│ 事會議事錄(見經│ │黃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
│ │,仍於同日在凱旋門公司股東會議│ 濟部卷第58頁至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事錄登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50│ 59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000 股,出席率100%」、「選舉結│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果如下:3 董事李賴麗琴、當選權│ │ │。 │
│ │數50000 」等不實內容,及在凱旋│ │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
│ │門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登載「出席:│ │ │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
│ │李賴麗琴」、「決議:全體出席董│ │ │所示之「李賴麗琴」署│
│ │事同意推選黃鏜榮為董事長」等不│ │ │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實內容,並在凱旋門公司董事會簽│ │ │ │
│ │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偽造│ │ │ │
│ │李賴麗琴之署名,復委託不知情之│ │ │ │
│ │歐鐘艷將上開凱旋門公司股東會議│ │ │ │
│ │事錄、凱旋門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 │ │
│ │凱旋門公司董事會簽到簿及董事願│ │ │ │
│ │任同意書等文件,於同年3 月25日│ │ │ │
│ │,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出而行│ │ │ │
│ │使,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 │
│ │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上開資料後│ │ │ │
│ │,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據以將│ │ │ │
│ │上開不實之選任董監事等事項,登│ │ │ │
│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 │ │ │
│ │以生損害於李賴麗琴及主管機關對│ │ │ │
│ │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2 │黃鏜榮黃妙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①董事會簽到簿、董│「李賴麗琴」之署名│黃鏜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事願任同意書(見│2 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 經濟部卷第34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明知凱旋門公司於101 年4 月20│ 第41頁)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未實際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且│②股東會議事錄、董│ │。 │
│ │李賴麗琴未同意擔任凱旋門公司董│ 事會議事錄(見經│ │黃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
│ │事,仍推由黃妙娟於同日在凱旋門│ 濟部卷第32頁至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登載「出席:李│ 33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賴麗琴」、「決議:全體出席董事│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同意推選黃鏜榮為董事長」等不實│ │ │。 │
│ │內容,並在凱旋門公司董事會簽到│ │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




│ │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推由黃│ │ │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
│ │妙娟偽造李賴麗琴之署名,並於同│ │ │所示之「李賴麗琴」署│
│ │年4 月24日經經濟部通知補正後,│ │ │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於同年4 月24日至27日間某時在股│ │ │ │
│ │東會議事錄登載「代表已發行股份│ │ │ │
│ │總數50000 股,出席率100%」、「│ │ │ │
│ │選舉結果如下:3 董事李賴麗琴、│ │ │ │
│ │當選權數50000 」等不實內容,復│ │ │ │
│ │委託不知情之歐鐘艷將上開凱旋門│ │ │ │
│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凱旋門公司董│ │ │ │
│ │事會議事錄、凱旋門公司董事會簽│ │ │ │
│ │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於│ │ │ │
│ │同年月24日、27日,持向經濟部中│ │ │ │
│ │部辦公室提出而行使,使不知情之│ │ │ │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經形│ │ │ │
│ │式審查上開資料後,認為形式要件│ │ │ │
│ │均已具備,據以將上開不實之選任│ │ │ │
│ │董監事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李賴│ │ │ │
│ │麗琴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 │ │ │
│ │之正確性。 │ │ │ │
├──┼───────────────┼─────────┼─────────┼──────────┤
│ 3 │黃鏜榮黃妙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①董事會簽到簿、董│「李賴麗琴」之署名│黃鏜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事願任同意書(見│2 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 經濟部卷第19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明知凱旋門公司於104 年5 月20│ 第23頁)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未實際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且│②股東會議事錄、董│ │。 │
│ │李賴麗琴未同意擔任凱旋門公司董│ 事會議事錄(見經│ │黃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
│ │事,仍於同日推由黃妙娟凱旋門│ 濟部卷第17頁至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登載「代表已發│ 18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行股份總數50000 股,出席率100%│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選舉結果如下:3 董事李賴│ │ │。 │
│ │麗琴、當選權數50000 」等不實內│ │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
│ │容,及在凱旋門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 │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
│ │登載「出席:李賴麗琴」、「決議│ │ │所示之「李賴麗琴」署│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推選黃鏜榮為│ │ │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董事長」等不實內容,並推由黃妙│ │ │ │
│ │娟在凱旋門公司董事會簽到簿、董│ │ │ │
│ │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偽造李賴麗琴│ │ │ │
│ │之署名,復委託不知情之歐鐘艷將│ │ │ │




│ │上開凱旋門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凱│ │ │ │
│ │旋門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凱旋門公│ │ │ │
│ │司董事會簽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 │ │ │
│ │等文件,於同年月25日,持向經濟│ │ │ │
│ │部中部辦公室提出而行使,使不知│ │ │ │
│ │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 │ │ │
│ │經形式審查上開資料後,認為形式│ │ │ │
│ │要件均已具備,於同年月26日據以│ │ │ │
│ │將上開不實之選任董監事等事項,│ │ │ │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 │ │
│ │足以生損害於李賴麗琴及主管機關│ │ │ │
│ │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4 │黃鏜榮黃妙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②股東會議事錄(見│ │黃鏜榮共同犯使公務員│
│ │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經濟部卷第6頁) │ │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凱旋門公司│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於105 年6 月27日未實際召開股東│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會,仍於同日推由黃妙娟凱旋門│ │ │算壹日。 │
│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登載「代表已發│ │ │黃妙娟共同犯使公務員│
│ │行股份總數50000 股,出席率100%│ │ │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修正章程案:出席股東表決│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權數50000 同議通過,佔總表決權│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數100%」等不實內容,復委託不知│ │ │算壹日。 │
│ │情之鄭芷蓉將上開凱旋門公司股東│ │ │ │
│ │會議事錄等資料,於同年6 月27日│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日,由本院逕予│ │ │ │
│ │更正),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 │ │ │
│ │出而行使,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 │ │ │
│ │辦公室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上開│ │ │ │
│ │資料後,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 │ │ │
│ │於同年7 月14日據以將上開不實之│ │ │ │
│ │修正章程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 │ │ │
│ │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