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65號
ULDM,103,訴,265,2015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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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沈蘭
      沈秀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沈蘭沈秀枝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 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所 明定。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送達於被告林沈 蘭,於103 年12月1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被告沈秀枝 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嗣被告林沈蘭沈秀枝均不服判決 ,於103 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然被告林沈蘭沈秀枝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 院,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林沈蘭沈秀枝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等上 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尤開民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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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