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1號
MLDV,89,重訴,81,200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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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僅載「本土地複丈案之申請,委託丁○○代理」耳,僅能證明反訴被告 曾委託反訴原告申請鑑界,不足以證明反訴被告委託反訴原告支付補償費, 更不足以證明反訴兩造曾有何等返還補償費之約定。 (三)證人張日平、張瑞權羅三妹之子)雖均證稱曾收到補償費,惟均一致證稱 該等「補償費」係「馬上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資清持現金前來 給付,反訴原告或其夫即訴訟代理人丁○○並未一同前往(九十年二月六日 勘驗筆錄、九十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該二人之證言僅能證明金錢 為「馬上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資清支付,不能認定為反訴原告支 付。反訴原告雖稱:由林資清出面處理乙節,乃肇因於反訴原告因自六十九 年訂約後,數度協同反訴被告與各占耕戶協調,導致反訴原告與地方關係決 裂,因此反訴原告乃出資委由他人出面處理云云,惟並未舉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自不足採信。
(四)證人羅三妹於本院訊問「戊○○○有無帶被告來向你說要收回土地?」時, 雖先稱「有。被訴代是來向我說地是原告妹的,要收回去,我向他說若地是 原告妹的,丁○○可以租,那我也可以向她租。」但本院再詰以:「當日被 訴代與何人來?」證人羅三妹即改稱「沒有。」前後顯然矛盾。故本院再次 詰之:「被訴代來向你說地是原告妹時是否有他人一同來?」證人羅三妹即 再改稱:「時間太久,我記不得了。」以其八十歲高齡,不識字,僅會說客 語,不會說國語,稍微重聽等情形,確有可能因記憶不清以致證言反覆不一 ,故其先稱「有」,後稱「沒有」,最後稱「記不得了」,核不足以作為判 斷之依據。
(五)證人謝劉錦妹雖證稱:「陳梅妹丁○○有一起來,陳梅妹說她的地讓給丁 ○○。」等語,但本院問:「有無提到應還土地或補償?戊○○○有無說授 權予丁○○?」謝劉錦妹則稱:「這麼多年我不記得了。」(問:二人是何 時來找你?) 「是我先生處理,我不記得。」「約一段時間後,丁○○拿現 金來,是我先生收的,意思是地讓給他,不要再耕作了。」等語。雖能證明 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丁○○曾交付謝劉錦妹之夫一筆金錢作為補償,然而並 不足證明反訴被告戊○○○有何授權反訴原告支付此筆金錢,或有何同意日 後將此筆金錢返還反訴原告之約定。
(六)證人即村長楊瑞泉雖證稱:「八十一年十謝金德有向我說地上物權利要給丁 ○○... 」「... 謝金德事後向我說一分地約要三十幾萬元。」 (本院問: 謝金德有無提到錢是何人付的?) 「有說是丁○○付的。」則證人楊瑞泉所 述,係屬聽聞訴外人謝金德所述而轉述之傳聞證據,非其親身見聞,不能採 為判決基礎。且縱認屬實,僅能證明丁○○曾交付謝金德金錢,仍不足證明 反訴被告戊○○○有何授權反訴原告支付此筆金錢,或有何同意日後將此筆 金錢返還反訴原告之約定。
(七)反訴被告又以:反訴被告戊○○○與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丁○○協議完成後 ,方於同年八月十五日簽下「協議書」云云,惟反訴原告所稱之「協議書」 實際上為本訴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最末於八十年八月十二日之加註,其全 文係:「茲向丙○○○女士收到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十年之租金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整,及續收貳年,自八十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每年租金貳仟伍佰斤穀,以每百斤壹仟元折算貳年計伍萬元共計貳拾萬元 事實無訛。註:若甲方有意退讓地方設備時必獲乙方同意,不得異議。民國 八十年八月十五日」,自首至尾查無任何授權反訴原告支付補償費或有何應 返還補償費之字樣。
(八)反訴原告所述上情,既無任何證據可資認為真實,其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補償 金三百七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反訴原告請求之三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既受敗訴判決,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參、本件本訴、反訴之事證均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肆、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 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本訴部分如由原告上訴應繳新臺幣一六七九元、由被告上訴時應繳新臺幣一六五二元。反訴原告對反訴部分上訴時應繳新臺幣一六一四六○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三十份)                   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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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