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項下,記載原告受有實際上如何損害之意見者,即屬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6 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最高法院著 有48年臺上字第680 號民事判例、43年臺上字第395 號民事 判例,可資參照。查香港矽碁公司,本為原告與被告李紹進 間合夥標的股份之歸屬公司之一,已如前述,則被告李紹進 縱有何將潮龍公司或其他何公司款項轉至香港矽碁公司之行 為,無異自系爭合夥之左手轉至右手,該款項仍在系爭合夥 標的財產股份所歸屬之公司範圍內,尚難因此斷定系爭合夥 或原告必然受有何損害。
九、原告自承:鼎坤公司與被告利宸公司間,有業務往來等語( 見本案卷二第124 頁),則被告利宸公司借款予鼎坤公司, 符合公司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尚非不法。又原告 自承:被告利宸公司曾支付美金5 萬元「貨款」予泰亞公司 等語(見本案卷一第118 頁),則泰亞公司與被告利宸公司 亦有業務往來,被告利宸公司即使超額付款予泰亞公司,用 以扣抵將來到期之貨款,應屬期前清償債務,至多亦屬貸款 予業務往來之公司,依前述說明,尚無不法可言。另系爭4 家公司倘借貸予其他業務往來公司,亦同此理。十、綜上所述,就民法第28條、第184 第1 、2 項、公司法第23 條第1 、2 項規定之原告訴訟標的部分,亦均無理由,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柒、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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