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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8號
MLDV,102,訴,268,2014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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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120 萬元及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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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