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539號
MLDV,103,苗簡,539,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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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吳榮坤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沅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尹聰
訴訟代理人 吳國宏
      周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查原告原 起訴狀內同時主張顯難並存之「承攬契約提前終止之損害賠 償」和「承攬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責任」,嗣民國103年1 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其請求權基礎應僅係民法第5 11條之損害賠償。經核此屬更正陳述,自應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99年11月訂有承攬契約,乃被告將承包 自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觀霧山椒魚生態中心及周邊改善 工程」部分內容再轉包予原告。嗣99年12月中旬原告已開始 執行承攬內容,事後卻因兩造間滋生認知爭議,由被告通知 提前終止承攬關係,原告因而於100年1月13日交付被告依約 完工之項目並經點交無訛。詎100年4月間,原告檢具相關資 料,針對承攬終止前之完工項目向被告請款,豈料被告一再 推諉、不願善意回應迄今。是原告業因被告提前終止契約受 有損害,爰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主張被告須負賠償責任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萬6957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二、被告抗辯:兩造固然提前終止承攬關係,但原告係片面提出 自己製作的完工項目明細、並無客觀憑證,如是請款豈能令 被告接受;遑論被告之所以提前終止,乃原告無故延宕工期 ,此造成被告忙於補救,實際上被告反係提前終止契約的受 害者,毋寧尚待全部工程完竣後再結算對原告之求償額,又 何來原告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之可言。矧原告遲至103年9月 3日訴請本件主張,早已罹於時效,縱其請求事由成立被告



亦得抗辯之。從而原告本件起訴全然無據,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惟若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准予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承攬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因其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 28條前段、第514條第2項)。則兩造既同認渠間承攬契約 乃「100年1月間提前終止」(本院卷第61、65頁),原告 又明確表示本件係請求「提前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本 院卷第61頁),是無何請求權中斷或不完成之事證下,原 告卻遲於103年9月3日始行起訴(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章 ),顯然已逾1年期間。
(二)至原告於被告提出時效抗辯後另行爭執:依被告表明「須 待前開工程全部完竣始會算兩造間損益」之意旨來看,顯 徵被告始終承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僅辯駁金額之高低 而已,況其所謂的完竣會算之結果迄今仍不明,當然無從 認定原告之請求權時效業已起算乙節(本院卷第62頁)。 惟查:
1.原告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自詡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得行使 ,此觀起訴狀原即載明:被告「推稱」須待前開工程完竣 、未予善意回應等語,更不曾作何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 聲明,便知其主觀上始終認定「100年1月間兩造契約終止 後」旋享有訴之聲明所示損害賠償債權額、祇因被告虛以 委蛇致未獲滿足。
2.詎料本件訴訟繫屬後、經被告提出時效抗辯,原告竟幡然 改變立場、援引前認係出推諉之「須待完竣結算」說詞而 主張時效尚未起算云云,毋寧先後反覆,亟難評價當下其 究認為「請求權已得行使故起訴」抑或「請求權未得行使 卻仍起訴」。
3.遑言原告所援引之被告陳述,其前後文架構原係:"即令" 依照業主的合約價目表,原告施作金額也"頂多是"16萬13 74元,實不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43萬6957元有何根據, 況原告履約嚴重瑕疵以致兩造承攬契約提前終止,毋寧係 被告另需善後而損失慘重、原告反有賠償責任,尚須前開 工程完竣結算後始能釐清額度等語(本院卷第34-36頁) 。可見被告之真意寧為「否認原告之請求權」、「待確認 者乃針對原告之賠償責任」,非如原告自忖之「被告承認 原告之請求權」、「該請求權待前開工程完竣會算後始得 行使」至明。
(三)綜合上述,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而原告爭執其請求權未



罹於時效之立論俱無可採,自堪認原告求為段貳一段末所 示主張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併 加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要與判決結論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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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