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8號
MLDV,104,訴,138,20151230,3

2/2頁 上一頁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同 意研討結果採乙說」,是定期給付之裁判,亦有假執行之適 用。經查:本判決主文所命被告等給付之金額或價額(其中 包括命被告定期給付),均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聲請 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