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7號
MLDV,108,家繼訴,7,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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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宗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彭○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彭○敏 


被   告 彭○城 

      陳○勲 


      陳○炎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顯 


被   告 陳○治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政 


被   告 陳○信 

      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 、3 、4 、5 、7 、8 、9 、10、11、12、15、18分割方法欄「陳○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信」。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 應補償被告彭○玲等3 人之金額欄「341.05」之記載,應更正為「241.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8 年度家繼訴字 第7 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如主文所示之被告姓名及 不動產面積有誤載情形,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 有理由,爰依法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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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