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343號
MLDV,102,苗簡,343,201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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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尚緯
訴訟代理人 李盈潔
      鍾孟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茂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2 年度苗簡字第34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 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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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