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0號
MLDV,102,補,340,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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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鍾尚緯
訴訟代理人 李盈潔
被   告 蔡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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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